配色: 字号:
2019法考刑法主观题押题知识点,附涉及法条
2019-10-12 | 阅:  转:  |  分享 
  
2019法考刑法主观题押题知识点,附涉及法条

(一)每年必考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犯罪中止),这两块主要是复习案例,共同犯罪主要掌握部分犯罪共同说,判断出来后按照答题步骤分析,不要遗漏,有歧义。?



本案中,A有……的故意(重罪),B有……的故意(轻罪),XXX与XXX之间有包容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AB在……罪(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由于B没有……的故意(重罪),故不承担……(重罪)的责任,A单独承担……(重罪)责任。最终,A构成……(重罪)和……(轻罪),想象竞合择一重,B构成……(轻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1.原则:按照实行犯确定整体的犯罪形态。

(1)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只要对结果的发生有行为人的因果力,则需要承担既遂的后果,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一人着手、全部进入实行阶段;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中止只对自己有效。中止由于是自己自动停止,可以适用中止宽宏大量的法定刑,所以只能对自己有效。即实行犯中止,其他人定的是未遂。

具体的情况:

①实行犯预备——教唆犯、帮助犯预备

②实行犯未遂——教唆犯、帮助犯未遂

③实行犯预备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预备

④实行犯实行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未遂

2.例外:

(1)实行犯既遂,但帮助犯未遂

如果部分共犯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贡献因果力,即便其他人既遂,没有贡献因果力的人也仅成立未遂或中止。例如,实行犯虽然既遂,但是没有用到帮助犯帮助,帮助犯定未遂。

(2)实行犯既遂,帮助犯和其他实行犯中止【此处是必考重点,需要分析明确告知退出+消除因果力两个点,否则丢分】

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明确告知退出+实际消除因果力(注意:要实际消除不是主观以为消除)。

①明确告知退出,但没消除因果力,结果发生和帮助行为有因果关系,帮助犯成立犯罪既遂。

②消除了因果力,但没明确告知退出,结果的发生和帮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帮助犯成立犯罪未遂



(二)犯罪主观主要掌握犯意的转化相关知识点,具体如下:

2.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化:行为人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改变,此种犯意转化仅限于两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的情形(否则属于另起犯意)。处理:犯意升高者,从新意;犯意降低者,从旧意(择重的)。

3.另起犯意。在前一罪已经未遂、既遂、中止后(终局性),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处理:按照所犯的罪数罪并罚。(注意,此处法益大部分是不同的,也有相同的,但前一罪要形成终局性形态,否则按照犯意转化处理)。终局性形态的判断标准:主观上停止了犯罪,客观也停止了犯罪。



(三)认识错误主要掌握因果关系错误的结果提前和结果推迟

实际结果比预想的晚。行为人以为自己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另一个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危害结果由第二个行为导致。主观题主要考察观点展示(如果问你支持哪一种观点,建议按照下面第四个观点掌握,比较好分析理由)。

案例:甲想杀死乙,致乙休克(第一个行为),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进河里(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水身亡。

问: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案:理论上对此有四种处理意见:

观点1:甲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观点认为成立数罪,有的观点认为成立想象竞合。

观点2:如果甲的第二个行为如果主观上持放任的故意,即间接故意,则将两个行为整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时认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第二个行为是过失,将两个行为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处理。

观点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两个行为的主观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4(通说):按照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分析,第二个毁尸灭迹的行为属于前行为引起的后续行为,该介入因素不异常,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所以甲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结果的提前实现

实际结果的发生比行为人所预想的早;关键在于判断是否着手,如果已经着手,则犯罪既遂,如还处于预备阶段,有过失则和犯罪预备想象竞合择一重,没有过失则单独定犯罪预备。

着手的标准: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四)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五)分则罪名1、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和转化犯一定要判断清楚(有没有使用拘禁以外的暴力),并且要写清楚到底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还是转化成故意杀人,不要写错!

为了索取债务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不构成绑架。

法条:《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绑架



绑架不要写结果加重犯,更不要写绑架致人死亡加重。看清楚法条写的表述,绑架的加重情节是“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

《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刑讯逼供罪



《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抢劫



关于入户抢劫,要分析出:带着非法目的入户,暴力发生在户内,户是家庭生活场所,三个要点。

抢劫的结果加重犯,要分析出,为了取得财物而致人死亡。包括为了抢劫故意杀人、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但不能事后为了灭口而杀人。此处的“人”不仅包括被抢劫的人,还包括前来阻挡的第三人,也包括抢劫过程中的暴力行为过失致同伙死亡。

转化的抢劫有很多,一定要写清楚是哪一种,如携带凶器抢夺转化成抢劫,盗窃过程中犯意升级转化成抢劫,事后转化的抢劫。

事后转化的抢劫一定要分析属于哪一个前罪,哪一种目的,当场用暴力三个点,具体参加下面法条:《刑法》第269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贪污



《刑法》第382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6、挪用公款

《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7、受贿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斡旋受贿要分析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刑法》第388条:【受贿罪(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8、利用影响力受贿



《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

?9、行贿罪



第390条:【行贿罪的处罚】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信用卡犯罪



1.学界观点

理论上认为,如果针对机器使用信用卡,由于机器不能成为被骗的对象,成立盗窃罪;如果是针对人使用非本人的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2.司法实践观点

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区分对人还是对机器使用,而成立不同犯罪,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在于用的不是自己真实的信用卡,除非是恶意透支的情形。所以盗窃的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成立抢劫罪,拾捡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以上情形并未区分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

案例【盗窃后使用的观点展示】: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当即在银行柜台取走5000元。试按照理论界的不同观点分析张某的行为?

答案:观点一,张某构成盗窃罪。即不区分对人或机器使用,盗窃信用卡后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观点二: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即要区分对人或机器使用,因为本案是在银行柜台对银行工作人员使用,以欺骗的手段使柜台工作人员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信用卡中的钱,故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总结】刑法的点不是很难,主要是案例比较复杂,大家答题时注意把行为和情节都评价出来,不要遗漏,而且不要啰嗦,一个采分点写了后面就不要重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有的话都要分析,不要只分析罪名。刑法不遗漏,基本分数就拿到了。























献花(0)
+1
(本文系小气球球球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