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源税、环境税政策解读(2017)复习资料覃瑞徐伟(qq38726802)一最新资源税政策解读(一)目的:开采资源阶段征资源税,让 开采主体有资源有价的意识,不要过度开采,不寻求短期利益。使用资源阶段征环境税,使用资源会污染环境,第一部分最新资源税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对原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新表如 下:资源由开采按量计税,改为按价计税《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 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上述表格自2016年7月1日起适用。允许扣减的 外购矿购进金额是不是企业自己开采的,而是从其他企业购进的,回避重复计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 2016〕53号(一)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1.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 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2.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可 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有很多权限,有可能每个 省都不一样(二)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1.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 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2.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三)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 收费基金。就是说的费,费改税1.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 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2.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 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 征收行为。(四)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1.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 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具体认定条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 、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变废为宝,主动申请( 五)关于实施时间。1.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2.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 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原来就按价下面是河北省具体的实施细则,上面是国家层面方向性 的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一)适用范围:河北省, 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二)征税对象:地表水和地下水(三)计税方式: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 量(四)适用税额标准的调节1.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设置最低税额标准。2.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 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3.对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和地温空调回用水,从低 制定税额标准。4.对(直接)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5.对特种(建材打磨等)行业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6.对超计划或 者超定额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阶梯用水价(五)优惠政策1.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2.对取用污水处 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六)纳税义务时间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当天统计好 ,次月申报期内申报(七)纳税申报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 报纳税。(八)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后,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收税后不收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 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 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 (国家是有名目编号的)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销售的主要形态(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税)和运杂费用。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 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 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1.对同一 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2.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 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应按简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则,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报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确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本通知要求提出或确定本地区资源税适用税率。税率不同一 个矿种原则上设定一档税率,少数资源条件差异较大的矿种可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设定两档税率。三、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及管理(一)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二)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 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三)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四、关于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 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提取含量低的共伴生矿, 并分别核算的,共伴生矿免税五、关于资源税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一)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 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自用视同销售给自己(二)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 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三)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资源税是地方税 六、其他事项(一)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不重复征收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 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 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二)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 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 的(当天产生纳税义务),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7月1日后销售或产生纳税义务的,(三)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 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二最新资源税政策解读(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一、征税对象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 煤(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其中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 ,不包括煤矸石。二、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一)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二)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 乘以折算率计算(按原矿计税,要折算成原矿)。洗选煤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洗选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 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三)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 进行混合后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计税依据=当期混合原煤 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纳税人将自采原煤连续加工的洗选煤与外购洗选 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比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四)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 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 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五)费用扣减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 、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的扣减,按凭据扣减。发票1.扣减的凭据包括有关发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 凭据。2.扣减的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大数据)导致应税煤炭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六)折算率洗选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洗选煤折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 内保持相对稳定,但在煤炭市场行情、洗选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进行调整。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 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 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原煤平均销 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公式三: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七)视同销售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 纳资源税。内部核算三、纳税地点纳税人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的,煤炭资源税在煤炭开采地缴纳。纳税 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应税煤炭,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四、征收管理纳税人申报的原煤 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1.按纳 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 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资源税是价内税,必须把税放到价格里面,用减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注意: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 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一、关于计征办法——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精矿 销售额×适用税率1.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按精矿计税,要换算成精矿 )2.精矿销售额不包括从洗选厂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3.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 售)其自采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换算:(1)成本法公式为: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市场法公式为: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 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原矿销售额不包括从矿区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二、适用税率1.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 税率,其中,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2.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3.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 5%。4.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三、关于共生矿、伴生矿的纳税与稀土共生、伴生的铁矿石,在计征铁矿石资源税时,准予扣减其中 共生、伴生的稀土矿石数量。四、纳税环节1.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在销售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 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的,在原矿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加工为精矿后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3.纳税人将自采原矿加工为精矿自用 或者进行投资、分配、抵债以及以物易物等情形的,视同销售精矿,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对外销售的,在销 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连续生产非精矿产品的,视同销售原矿,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五、其他征管事项1.纳税人 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矿和外购已税原矿加工精矿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律视同以未税原矿加工精矿,计算缴纳资源税。2.纳税人与 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 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自20 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 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一、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 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二、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 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无法查找原设计可采储量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剩余服 务年限由剩余可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确定。三、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 的不予减税。三最新环境税政策解读第二部分最新环境税政策解读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目的),20 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该法于自2018年1月1日 起施行。注意: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二、征税范围——应税 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 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注 意:1.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三、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额应税污染物计税依据适用税额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污染当量1.4~14元固体废物排放 量适用税额/吨噪声分贝适用税额/分贝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 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注意: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问题:纳税人如何获取计税依据的相关数据?应 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 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 范的监测数据计算;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排 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 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4.不能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四、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一)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二)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优惠政策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五、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二)纳税地点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三)纳税期限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四)申报时间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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