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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2019-11-04 | 阅:  转:  |  分享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柳河县朝鲜族学校申英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的通过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
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精神。一、各级政府依法履责当代社会保障和历史上早期社会保障的最大
区别是强调政府责任。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政府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会权利;也包括政府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
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保证劳动者履行缴费义务企业为职工参保。医保制度覆盖全民的责任。《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
都纳入了医保制度的覆盖范围。笔者认为,应尽快打破制度分设城乡分割资源分散的三分不利局面,加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
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逐步在政策规定支付标准管理服务等方面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并按照管理并轨—政策接轨—制度统一的步骤,探索统一基
本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业务流程和信息标准,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基金先行垫付的责任。对第三方责任导致的伤亡,医保工伤基金从拒
不支付到先行垫付,是政府责任承担意识的显著增强。从以往案例来看,由第三方造成伤害,而第三方逃逸或无力支付的情况很多。受害人往往
面临双重压力:基金不能支付,参保无用;赔偿追讨不到或赔款一拖再拖。正是这种窘境,困惑了包括受伤者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二、明确经
办机构依法经办职能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机构设立原则经费保障机制和经办机构基本职责,解决了长期困扰经办机构的体制性问题,明确
了政府主导的经办模式和经办服务的属性。这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
方面,《社会保险法》对参保登记待遇享受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三、维护参保人员依法权益《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
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武器。《社会保险法》维护了群众的参保权,其中规
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
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
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
会保险费。这一规定直接给一些参保率低的群体如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撑了腰。时下,不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存在逃避缴纳社保费的现象,而很多
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或是参保意识不强,或是为保饭碗忍气吞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作出以上这些规定,一改过去社保费征收不
够硬的问题,是一个大突破。《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享受待遇的个人权益记
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笔者结合医保工作来看,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包括医保在内的社保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保政策
复杂变动频繁,一般公众难以全面了解,特别是参保及待遇等信息获取不便。这一规定满足了老百姓的知情权,而且本身就是对医疗保险知识的宣
传。其实,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十分广泛,既有政策性管理性的询问,如新政策出台,或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事流程
,更有涉及参保群众权益的各种个性化问题。我们希望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了《社会保险法》以后,不能把工作停留在嘴皮上,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能真正地了解政府的政策,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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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shenyingshu...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