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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2019-11-18 | 阅:  转:  |  分享 
  
为固定资产的资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
日将该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公共基础设施。
第二十七条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
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按照以下原
则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
(一)可以取得相关原始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原
始凭据注明的金额减去应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金额确定;
(二)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
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三)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
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本准则首次执行日以后,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存量公
共基础设施按其在首次执行日确定的成本和剩余折旧年限
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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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财务小白kjo...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