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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节税避税)PPT.docx
2020-01-11 | 阅:  转:  |  分享 
  
税务筹划(节税避税)PPT1.什么是合理避税?先看一个转让境外子公司的案例:【案例:转让境外子公司—先分配利润再转让or直接转让】国内的居民
企业如果持有境外企业的股权那么从境外氽业分得的利润和股息在汇回国内内后是同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为了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课税我国目
前对来自国外的利润和股息采取限额抵免法具体是指:这种利润或股息在国外的已纳税款可以被用来抵扣该笔利润或股息在国内的应纳税款但是这种
抵扣是有限额的且该限额以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为标准。比如从国外投资企业分得100万元利润国外的所得税税率为30%于
是外国政府会扣缴3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当这100万元利润汇回国内的时候按照我国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当缴纳25万元的企
业所得税所以抵扣的上限也就是25万元而不是30万元也即在国内这笔利润是不用交税的但若国外的所得税税率为10%这个时候汇回国内的利润
就得按25%-1O%=15%的差额补缴企业所得税。A公司于2010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900万元投资于位于国外的B公司占
_B公司股本总额的70%B公司当年获得税后利润500万元。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B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税率为15%。方案一:20
11年3月B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30%用于分配A公耐分得利润105万元。2011年9月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70%的股权全部
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0.5万元。方案二:B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2011年9月.A公司将其
拥有的B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l10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0.5万元。【计算分析】假设A公司20
11年度内部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则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方案一:生产、经营所得100万元税率25%应纳税25万
元;股息收益105万元应补税额=105÷(1-15%)×(25%-15%)=12.35(万元);转让所得995万元应纳税额2
4.88万元。因此.A公司2011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3723万元。方案二:同理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25万元;转让所得204
.5万元(1105-900-0.5).应纳税额51.13万元.A公司2011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76.13万元。应当注意
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不同。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按计税成本计算而不能按企业会计账面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科
目的余额计算。【筹划结果】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389万元前者明显优于后者。如果A、B公司所得税税率相同均为25%.则方案一
分回股息无需补税2011年应纳所得税额仅为4988万儿(25+24.88)方案一比方案.减轻税负更多。其原困在于A公司在股权转
让之前进行了股息分配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满足国家关于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税务局管税收文件的规定。《账务账目上60种合理避
税方法PDF》随便选几条拉红。问:这是不是避税、节税?不是!这哪里是节税、避税嘛这明明是找虐这是给领导、给自己找麻烦!试着想一想如
果被稽查查到了这些都是要补缴税款、滞纳金且多半都要被定性为偷税。凡是带着个“偷”字总是事关面子和声誉声誉就太关键了不展开细说。只简
单说个个人经历原来在法规科每年年初2、3月份有的子公司、分公司;平时享受财政返还、评个什么先进、先进个人、准备上市等等就要来开具税
法合规遵守证明。自身有问题放低身段求情好话说尽也不一定能开得到合规证明。所以节税、避税的前提就是合规!这是我们的生命线!【案例】
【案情说明】2012年5月北京市税务稽查局对某宾馆2011年度财务情况用逆查法进行税收抽查发现该宾馆账务的“管理费用”、“在建
工程支出”等科目上有疑点经进一步核对有关科目、原始凭证等查明该企业2010年账面利润31009.17元.已申报所得税8372
.8冗但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下支付一笔非广告性赞助费15400元未调整利润;在“管理费用——邮电费”科目借方发生额每月均有
2—3笔出现红字经查实为代办话费收入共计87775.90元未申报纳税:“在建工程支出”科目支付店面装修款110847.72
元2010年度已在使用(自用)未申报房产税。【税务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1.对非广告告性赞助支出核增利润154
00元追缴企业所得税4158元;追缴代办话费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266.55元;追缴房产税1047.51元。2.对偷税行为
处罚9594.30元加收滞纳金1816.40元。要使税收对个人生活或者企业经营的影响最小化有必要做到两点:一是了解相关的税
收法律法规这足最基本的要求。二是在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行为选择使个人或者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小化。也就是在保证目的一致的
情况下有不同的路径选择选择一条税收负担最小的行为路径这就是合理地规避税收。实际上就是殊途同归就是“条条道路通罗马”。2.合理避税
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的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
行为。【案例:厂址设在乡下or城镇】将厂房设在乡下可以节约:1.城建税市区7%县城、建制镇5%乡下1%。2.乡下房产原值低房产税就
低。3.土地使用税乡下单位面积的土地使用税低。【案例:收入采取一次性收款、分期收款or预收款】政策: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选择预收款的
在商品发出确认收入;选择分期收款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可税前扣除:提前确认收入要提前缴纳增值税;广告宣传
费=营业收入的15%;业务招待费=min(实际发生的60%营业收入的5‰);可以多结转相匹配的成本;(仅考虑成本与广告费的扣除一般
来说成本超过售价的85%提前确认收入有利;成本<收入的85%的延后确认收入有利。)2.为什么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现实中存在的税收政策
漏洞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按法原理应该征税的行为税法没有规定征税实际中也没有征税;第二种是税法规定应该征税但实际中难以操作而没
有征税;第三种税法规定比较模糊人们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不同的选择。随着税法和征收管理的不断完善这种靠利用税收政策漏洞搞税收筹划
的空间将变得越来越小。避税筹划在前提上是不违法的所以筹划者必须非常透彻地研究税法找出其中的漏洞加以利用。但有些避税行为可能会受到税
收机关的反对而国家立法机关也会及时把握这些动向能清楚地认识到税法的缺陷从而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避税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
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其既得利益的手段。避税并没有、也不会、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税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
3.按避税针对的税收法规制度分类有哪些?1.利用选择性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中某一项日、某一条款并列规定的内容纳税人从中选择有利
于自己的内容和方法如纳税期限、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2.利用伸缩性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中有的条款在执行中有弹性纳税人按有利于
自己的理解去执行。3.利用不明确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中过于抽象、过于简化的条款纳税人根据自己的理解从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去进行筹
划。4.利用矛盾性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内容纳税人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决策。上述几种避税行为有的可以使纳税人实现永
久性避税(只要税法不修改)给企业带来长远利益;有的则仅使纳税人利用了时间差暂时递延了纳税义务(财务会计上是先发生递延税款贷项)使纳
税人获得资金营运上的好处因为这等于企业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且暂时性的避税利益也可能转化为永久性利益如国家在该期间修改了税法
并对已实现的暂时性避税利益不再追溯.因此企业要根据各种条什随时注意变化的各种情况运用可能运用的一切避税形式寻求企业利益。4.由于我
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率、征收率不是单一税率,有的税种还有不同的扣除率、出口退税率。纳税人要避免多缴税款,在兼营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的货物
、劳务时,在出口货物时,在同时经营应税与免税货物时,要按不同税率(退税率)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它与财务会计的设账原则不同);在有混
合销售行为时,要掌握计税原则。5.合理避税的目标,概言之,就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其外在表现是纳税最少、纳税最晩、涉
税零风险,即实现“经济纳税”。6.如果纳税人不进行必要的策划安排,就有可能出现账目不清、纳税不正确的情况,从而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
为偷漏税行为,偷漏税行为的认定不仅会给纳税人带来定的经济损失(加收滞纳金及罚款),情节严重者还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犯罪,主要负责人还
会因此而遭受刑事处罚。7.一旦某个企业或个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漏税,甚至是犯罪,那么该企业或个人的声誉将会因此遭受严重的损失,在商
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好的品牌便意味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企业的品牌越好,其产品越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个人的品牌越好,则个人越
容易被社会所接受。8.除此之外,偷漏税行为的认定还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更加严格的稽查、更加苛刻的纳税申报条件及程序,从而增加了企业及
个人的纳税申报时间及经济上的成本。某些国家对不同信誉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纳税申报程序,比如,对从来没有发生过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实行蓝
色申报(申报单为蓝色),而对曾经发生过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实行黄色申报。有的国家则在纳税人适用的发票上做文章。9.此外,纳税人账目不
清,纳税不正确,即使是不被税务机关査处,不遭受任何经济上、名誉上的损失,也会使纳税人承受精神上的成本。每到税务机关稽査之时,这种纳
税人便会提心吊胆,担惊受怕,生怕因为自己有意或无意的行为而戴上偷漏税的帽子。这种精神上的折磨,我们称为精神成本。如果经过纳税筹划,
使其账目清楚,纳税正确,则纳税人会心境坦然,这其实也是一种收益。10.【案例】【基本情况】假定在A国有一跨国公司准备向B国公司销售
设备1000台,按照当时国际市场行情,该设备每台售价10000美元,制造设备的成本为8000美元,若A国公司所得税率为60%,A国
总公司应负担所得税额为:(10000-8000)×1000×60%=1200000(美元)【筹划思路】假设A国总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
岛设有子公司,该子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仅为15%,A国总公司就可利用子公司节税。【计算分析】首先,A国总公司压低售价将设备转让给子公司
,设每台售价8000美元,则:A国总公司销售收入=8000×1000=800000(美元)其纳税所得额为(8000-8000)×1
000=0(美元)A国总公司纳税额为0。子公司再按照国际市场行情将设备卖给B国公司,其销售收入为:10000×1000=10000
000(美元)假设子公司的销售费用为10000美元,则其应纳税额为:10000000-800000-10000=1990000(美
元)子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为15%,则其应纳税额为:1990000×15%=298500(美元)A国总公司因税收而增加的利润额为:12
00000-298500=901500(美元)【筹划结果】利用“高进低出”方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可使总公司多获利润901500美元
。【案例20】【基本情况】昌盛计算机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它既生产并销售计算机产品,也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2012年,该
公司为某客户开发一项工业控制项目并将该成果转让给客户,获得该项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共200000元,同时,该客户还向昌盛计算机公
司购买计算机产品共400000元(不含税)。设昌盛计算机公司当年技术转让及技本服务收入仅此一笔。那么,根据营业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
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取得的收人,免征营业税;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
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在本例中,在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中,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200000元
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400000元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筹划思路】如果昌盛计算机公司将从该客户取
得的收入结构进行一下筹划,其税收负担会发生变化。即减少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增加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若昌盛计算机公司将技术转让及
技术服务收入增加为300000元,将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减少为300000元(不含税)。这样对客户而言,其表面总支出不变;客户接受技
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是按无形资产入账,购买计算机产品是按固定资产入账,这两项均为资本性支出,但其对费用的影响却不同,我们知道,现行企业
所得税法对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要求至少10年的规定,而对于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是3年,因此,这种对客户的要求可能会让客户不
满意,因为客户不能尽快扣完折旧,对其每年的现金流量必然造成很大影响,因此,这里需要充分考虑这个问题并同客户商谈是否给予一定的补贴。
【筹划结果】筹划后,如果对客户适当给予补贴,并且客户同意的话,对昌盛计算机公司而言,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300000元免征营业税
和企业所得税,公司只需对销售计算机产品的收入300000元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对于筹划前,其税收负担大为减轻查看注会教
材--其他业务收入注税教材--转让技术所得是否作为广告宣传和基数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来源:中国税
务报作者:中国税务报人气:8896发布时间:2016-12-07问:我司近期收到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
税但是对于该笔收入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业务收入存有疑问账务应如何处理?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手续费
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属于哪一税目?(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不就该项所得征收营业税)。答: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上
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是企业的一项劳务收入属于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范畴应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营
改增之前地税机关不就该项所得征收营业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注意事项。①会计核算: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
报表列报: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注:财政部2018年9月5日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支出项目: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注:原财行
[2005]365号规定的“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在新文件中表述为“人员成本”)。②税务处理:增值税方面按照目前“营改增”政
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注: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增值
税类(含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实务中有部分会员反馈当地税局要求企业开具发票。)。所得税方面作为应税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财行
[2019]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如果认为上述“三代”手续费收入同时满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之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三代”
手续费增值税争议。主张征收增值税按照营改增的经纪代理服务项目征收适用税率为6%。理由是营改增后的经纪代理服务中没有明确列举税款扣缴
行为存在“等”的情形不属于正列举范畴可以包括其他相应情形。取得扣缴手续费说明扣缴行为属于有偿的代理行为可以纳入经纪代理服务范畴。笔
者观点----扣缴人义务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是法定义务且没有选择余地该行为不具有独立经济活动属性;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会受
到《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处罚对该法定义务取得收入征收增值税有些不妥。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很不一样:依据双方自愿、简便征收
、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是双方互利行为是契约关系的彰显;作为一种合约关系扣缴人取得委托代征的
手续费理所应当征收增值税。增值税若抵扣的票少可通过分拆等形式筹划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纳税人不同的经济业务往往缴纳不同的税种,形成不
同的税负结构,进而影响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对税负结构进行筹划,有利于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般情况下,应当将缴纳税种少、总体税负最低的
经营业务作为合理避税筹划的具体目标。例如,代销与经销业务的税负结构不同,财产自用与对外出租的税负结构不同,从不同的纳税人购进货物税
负不同,将财产销售后对外投资与直接对外投资的税负不同等,都会影响税后利益,都应当进行筹划。不同代销方式的税负不一样。B代销A的产品
。方案一A将产品交B销售售价1000元收手续费200元;方案二A将产品以800元卖给BB再以1000元卖给消费者。显然方案二的总体
税负更低。【代销货物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委托方收取代销手续费对这一经营行为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行为但价外费用是销售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并
非向委托方收取不属于价外费用。按国税函〔1996〕611号理解营改增前虽是向供货方收取但也不属于平销返利行为营改增后仍不属于平销返
利销售营改增前为兼营行为营改增后仍应为兼营行为。】存货计价方式选择。在价格平稳或者价格波动不大时,存货的不同计价方法对成本影响不大
。若遇通货膨胀,价格水平处于不断上扬的状态,因而尽早补偿材料耗费,推延所得税的缴纳时间就很必要。通常企业选择的程序为加权平均法、先
进先出法等。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存货成本,其发出存货价格是前期购进存货的价格,在通货膨胀率高、存货储备时间较长的情况下,这部分补偿价
值已无法再购到等量的相同存货。这会造成企业成本补偿不足、利润虚增,应补偿存货耗费的部分资金被国家以税收的形式抽走的结果。加权平均法
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由于以平均价计算成本,故所得税税款介于两者之间。【税负从大到小:1.通胀价格可能上涨时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
;2.通缩价格可能下跌(如电子产品)时相反。】【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
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个体户、个独和合伙企业不可适
用加速折旧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加速折旧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不是“资产的税务处理”内容。这是个体、个独和合伙企业不得适用加速折旧的正确依据。】首先,
要使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得到补偿。国家允许企业列支的费用,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如按规定提足并实际使用折旧费
、职工福利费、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等。否则,会减弱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缴纳一些不需缴的税金。还有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不同的结算方式,
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不一样。如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采用现销方式,收到货款或是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
业采用托收承付或是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的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期的当天确认销售收人。因此,企业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推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
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
真实性。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
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
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
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
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
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
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
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云中飞提醒你在实务中实际发生必须要实际支付。【关于这个问题有一个总局的问题解答
云中飞一直放在怀里现在拿出来和大家分享一下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税金发生额是指什么?发布日期:2010年05月
04日问题内容:请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税金发生额是指实际交纳的税金还是依照征管法计算应交纳的税金?回复意见: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企业实
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此《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税金是指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税金这里的实际发生是指实际缴纳并取得相应
的完税凭证才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
再次提问。看到了吧实际发生税金是指实际缴纳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当然如有缓缴手续形成明确认可的债权关系可视同已缴扣除。另外企业在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云中飞的结论是:一项支出能否进行税前扣除它应该
是这样子的:1、支出已经实际发生、2、有合法凭证3、还要按权责发生制在所属期扣除。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取年限平均法、
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企业所得税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才能扣除。特殊情况(《企业所得税法》32条、《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8条技术进步恶劣环境)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法。同时还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哪些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修理费区分费用化的后续支出(日常修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与资本化后续支出(维持原有功能的大修理(50%以上、使用年限延长2年
以上)和改善原有功能的改良支出两种情况。大修理支出在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改良支出的原未提足折旧的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折旧已提足折旧
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案例:出租给职工、收取租金的住房个人独资企业购买or个人购买?】兴德公司是陈俊在某地办的独资企业。经
过几年的经营,到2012年已有不少积累。陈俊决定购置房产给职工租住租金每月不含税2.5万元。该房产购入价为200万元预计使用30年
。问:该房产以公司的名义购入,还是以陈俊个人的名义购入,哪种方式好呢?方案一以公司名义购入。房产税=2.51212%=3.6万
元增值税=2.5126%(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6%)=1.8万元(忽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房租收
入2.5-房产税0.3-每月费用扣除标准0.35)12=22.2万元应纳个税=22.520%-1.05=3.45万元合计缴税=
3.6+1.8+3.45=8.85万元。方案二陈俊以不低于同期贷款利率5.76%向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兴德公司借款2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
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陈俊向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兴德公司借款200万元不需要缴纳个税。房产税=2.5
124%=1.2万元因为每月租金低于10万元故免增值税个税=(2.5-房产税0.3)(1-20%)10%12=2.112合
计缴税=1.2+2.11=3.31万元。方案二明显要好些。【【特别注意2019年后政策有较多变化具体参考《个人出租住房需要交纳哪些
税?2019-08-23》一文】】【案例:分拆装修费避免达到大修理标准只能折旧或摊销不能在装修当年作为费用直接税前扣除】好时企业是
一家拥有500多名职工、3000多万元资产的国有工业企业。2011年1月8日,企业开始对办公楼进行维修,在3月31日以前全部完工,
支付全部维修费用为200万元。该企业向税务机关咨询,这笔维修费用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务人员到该企业实地了解情况,翻开该企
业的固定资产台账,发现该办公楼原始价值为38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目前已使用8年。于是告诉该企业负责人,该笔维修费占办公楼原值
52%超高速50%属于大修理不能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只能增加房屋的固定资产原值,通过提取折旧费的方式逐年扣除。【避税思路】如果当初企
业进行避税筹划,把这项办公楼维修工程分两期进行,则可以节约税收成本,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避税筹划的方案是:第一期维修工程在2
01l年3月31日以前完工,并把维修费控制在190万元以内;第二期维修项目10万元(200万元-190万元)可在2012年年初进行
。假设该企业2011年不扣除该项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这样处理后企业缴纳所
得税的情况会发生明显变化。【案例:税收政策规定对新购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当年可税前扣除,那么签合同时能否分拆?】【案例:消费税产品
包装物采取押金形式,且1年内退还押金的最合算】消费税产品包装物。企业对于包装物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包装物作价随同消费品出售(
即使包装物单独计价,也将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二是收取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且到期前一年为限归还押金的,不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三是收取包装物租金(同样被视为含税价外费用征收消费税)。【案例:不同消费税税率的产品混合在一起组成套件销售的,可先销售后包装成套件
,可节约消费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额按应税消
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习惯上,一般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
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可以使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例如,销售白酒、果酒套件的公司可以在销售柜台设置礼品盒,将消费者购买的不同种类的
酒临时组合成礼品酒,公司依照分别核算不同种类酒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这样,既销售了“组合装礼品酒”,又达到了避税的目的。【案例:投资
方式的选择】现代企业对外投资,在投资的组织形式上有多种选择。可以选择投资建立合伙制企业或公司制企业;在建立公司制企业的情况下,选择
下属公司是何种隶属关系时,可以选择母公司或子公司;在与外商进行投资合作时,在采用合作形式还是合资形式上还有选择余地。需要反复权衡,
最终作出有利选择。【案例】A国一家公司拟在我国投资兴建一家化工企业,投资前,根据产品的特点经过认真分析,预测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巨额
亏损,于是公司决定采用中外合作企业的形式,不由该公司直接投资,而由该公司设在P国的子公司投资。【分析说明】如果采用中外合资企业的投
资形式,A国与P国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亏损只能在中外合资企业内部弥补。但如果是中外合作企业,A国与P国则被视为负有无限责任的合伙公
司,其亏损可以在A国总公司内弥补。通过总公司弥补亏损的办法,可以减轻企业开办初期的压力。【案例:业务链条的重组】开元电子有限公司是
一家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经营业务比较广泛,主要生产甲产品及经销乙产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由于开元公司在国外有长期稳定的客户,每月对
乙产品的需求量100万件。该产品工艺比较简单,开元公司未自行生产,而是从A工厂购进后销售给B外贸公司出口至国外客户。【筹划思路】针
对开元公司的实际情况,有三种税务筹划方案可以选择:1.改变开元公司中间经销商的地位,变成开元公司为B外贸公司向A加工厂代购乙产品,
按照代购程序由A加工厂直接卖给B外贸公司,而开元公司为B外贸公司代购货物应向其索取代理费。按该方案运作后,由于A加工厂属于生产型企
业,其销售给B外贸公司的自产货物,可开具“税收缴款书”,B外贸公司凭该税收缴款书可办理出口退税。2.改变开元公司为A加工厂的供货
商,由开元公司购入乙产品的原材料加上自己应得的利润后将原材料销售给A加工厂,再由A加工厂生产出成品后售给B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税收缴
款书,由B外贸公司提供税收缴款书办理出口退税。3.开元公司以A加工厂应得利润10万元/月的额度整体租赁A加工厂生产乙产品的设备(
含人工费等),自购材料加工成成品后直接出口,使乙产品变成自产自销。按此种方式,开元公司出口应享受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政策。由
于购进80万元的材料相应取得13.6万元的进项税,该产品以130万元报关出口后可退增值税13.6万元,增值税税负是零,其成本是90
万元(80万+10万),售价130万元,利润30万元。【筹划结果】以上三个方案中,由于经营方式的改变,解决了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整个
环节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了,其中方案三最优,但实际操作较烦琐,最后开元公司根据现行的实际情况选择了方案一。如果销量能够增长,出口离岸价
能够提高,那么,开元公司将选择方案三。【案例:有限公司or个人独资公司or合伙企业?】恒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3人,201年应纳税
所得额为8万元,其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万元(8万×25%)。假定8万元缴纳2万元企业所得税后的6万元(8万-2万)全部为可分配利润,
且平均分配给3个股东,按照股息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总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万元(6÷3×20%×3)。因此,8万元的应纳税所得
额共承担了3.2万元的所得税(2万+1.2万),税负率为40%(3.2万÷8万×100%)。【筹划思路】如果该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425万元(8万30%-0.975万),税负率为17.81%。如果该公司为合伙企业,合伙人3人,需要缴纳个人
所得税总计(8万÷3×10%-0.075万)×3=0.575(万元),税负率为7.19%。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中
,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也采取了核定征收方式。该方式同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相同,只是国家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
率在工业、商业、建筑业和饮食业等行业中,最低线比企业所得税低2~10个百分点。如果按最低线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
负比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低。【因此,现在很流行的避税方式就是到税收洼地,比如新疆霍尔果斯、重庆万州开发区、荣昌开发区、黔江的开
发区,酉阳的设立工作室或直接将公司搬到这些地方去,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以返还地方留存部分的30%-60%,整体节税20%以上
,而且有的地方对个人独资企业还可以采取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则税负更低】【案例:股权转让时,一般先分配股息再转让的方式比直接转
让的方式更节税。】【案例:研发费用尽量归入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计50%扣除为好。】企业在自主开发无形资产时,会形成研究开发费用,而现行
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进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之上,按照研究开发
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因为资金有时间价值,所以,研发费用尽量归入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计50
%扣除为好。对于软件类的无形资产,企业开发出来后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对其计价并摊销。一是没有将其并入某类具体的固定资产,那么该软件应当
单独作为无形资产,并且可以按照其成本的150%摊销,前提是企业自主研发。另一种情况是企业把该软件归并到某类固定资产的价值中,这是很
普遍的,因为某些软件的开发一定是要安装到某种特定设备上才能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软件就转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并且不能再享受按成本
的150%摊销的优惠政策,试想有谁会放弃这样的优惠政策呢?其实不然,因为税法规定,如果无形资产属于自主开发的话,其摊销年限至少要1
0年,而固定资产最低的折旧年限可以达到1.8年,也就是说,不到两年就能“帮助”软件提完折旧,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有哪种固定资产可
以达到这种水平呢?因为税法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的电子设备,其折旧年限是3年,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又明确规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
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且使用加速折旧后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
折旧年限的60%。”所以,如果电子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是可以把折旧年限缩短到1.8年的。【案例:购买硬件附带的软件,对出售方而言,最
好是单独计价,因为技术转让有优惠;对购买方而言,最好是不单独计价,这样软件就可以与硬件一起归入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因为无形资产的摊销
年限一般是长于固定资产的,更长于电子设备。】“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
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案例:购买汽车,可以抵扣购车环节增值税和日常使用中的增值税,汽车折旧金额较大,日常使用中产生费
用较多,可以有效的增加企业的可扣除成本费用,能够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案例:长期借款的选择】A企业贷款100万元,假设年利率
10%,贷款期限5年,贷款项目年投资收益率18%。在贷款偿本付息的方案上,企业列出了4种方案:①期末一次还清全部本息;②每年偿还等
额的本金和利息26.38万元(100万×0.2638);③每年等额偿还年平均本金20万元及当期期末应偿还的利息;④每年支付等额利息
10万元,并在第5年年末一次还本。需要计算分析可以知道应该选择哪种方案。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水平限定
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
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
,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案例:债权式投资or股权式投资】甲为我国居民企业,乙为在我国投资建
厂的非居民企业,二者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可知,甲适用25%的税率,乙适用10%的低税率。现在乙企业准备对甲企业进行投资
,其战略部和财务部正商讨是采用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我们假设不管是怎样的投资方式,最终甲企业都能从乙企业获得L万元的现金流,并且甲
企业在2011年的息税前利润为X万元。1.债权式融资。如果乙企业对甲企业提供债权式融资,即乙企业之间向甲企业提供L万元的贷款,年利
率为r,且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则乙每年获得rL的利息收人,应纳所得税额为r×10%。而甲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为(X-r)×25%
,甲乙企业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25X-0.1rL。2.股权式融资如果乙企业对甲企业提供股权式融资,即乙企业直接通过支付L万元的
对价购买甲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且在此假设乙购买甲的股份后不对甲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重大影响、不能取得对甲的控制权。那么乙企业作为非居
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其从居民企业甲处分回的税后利润不用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乙企业应纳税额为0。而甲企业应纳税额为X×2
5%=0.25X万元,甲乙企业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25X万元。【筹划结果】通过比较两种筹划方式我们可以看到,债权式融资明显能降
低甲乙的共同税负,这是一种双贏的局面,比股权式融资少缴纳企业所得税0.1rL万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甲企业的税率相对较高
,把甲乙视作一个整体的话,费用应该尽可能多的分配给甲企业去扣除,而乙企业尽管获得了利息收人,但是因为税率较低,其应纳所得税也是低于
同等条件下甲企业的应纳所得税的。这样一来,二者的合计税负就少了。然而现实中的例子往往比这个更为复杂,这个案例只是提供了一种避税的思
维方式。《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3.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3.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
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4.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4.2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
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进一步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当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优惠税率低于税收法规时,应以税收协定(安排)为准。【案例:债券发行折溢价是采取直线法摊销or实
际利率法摊销?】企业发行债券,溢价发行的,采取实际利率法时,溢价摊销额前期多,也就是前期利息费用多、缴税少;折价发行时,企业更愿意
采取直线法摊销。【案例:企业需要的设备等固定资产,是自有资金购买、贷款购买、经营租赁、融资租赁?】企业获得生产经营用设备,既可以从
银行贷款直接购买设备,也可以用租赁的方式获得设备,租赁又有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形式。这些不同的获得生产经营用设备的方式在税务处理
上是有差异的,银行贷款购买设备,支付的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对设备计提的折旧也可以抵税。经营租赁只有支付的租赁费用可以直接在
税前扣除,但企业不得对租入的设备计提折旧,租入设备的损耗不能抵税。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使
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由于企业可以对融资租入的设备计提折旧,这些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这几种获得设备的方式所要
承担的税收进行比较,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方式。在考虑究竟选择银行借款还是融资租赁方式时,可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对该
项设备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进行比较。银行借款方式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Σ(利润一利息(利润一利息一折旧)×25%-本金)×现值
系数,本金于还本时计算;融资租赁方式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Σ(利润-折旧-(利润-折旧)×25%)×现值系数。在比较时我们可以
假设利润为0,并可运用年金现值的计算,分析则要简便些。比如融资租赁假定利润为0,则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0.75×折旧ⅹ年金现
值系数。当融资租赁方式现金流量净额(累计)大于银行借款方式时,对企业来讲选择融资租赁方式为好,反之则选择银行借款方式为好。该原理同
样适用其他筹资方式的分析与比较。【案例:分拆成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如果税法对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集团企业之间可以利用租赁方式来进行
税务筹划。例如某集团有企业A与企业B,企业A利润是企业B利润的2倍,企业B可以将一部分设备以较高的租金出租给企业A,使两个企业利润
达到基本致,在累进税率下,通过这样的租赁安排,企业的整体税负将大大降低。而现在的居民企业一般都使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所以已经
没法利用累进税率实现避税,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年应纳所得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可以
适用更低的20%的税率,这实质上给企业提供了利用累进税率避税的空间,关键就看企业如何来安排自己旗下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了。当出租人
和承租人属于同一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同一利益集团中的企业甲出于税收目的,将赢
利高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的形式转租给企业乙,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可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
负最低。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十分明显。此种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旧可以
获得好处。【案例:盈利企业租赁生产线或独立车间给亏损企业】泰山集团公司有若干个下属子公司,其中预计子公司甲在2012年盈利1000
万元,而子公司乙预计2012年将亏损800万元。集团公司经过税收筹划,做了经营性调整,将甲公司的一个有年盈利800万元能力的生产流
水线(正好是一个独立的车间)出租给乙公司,并向乙公司收取200万元的租赁费。假设甲、乙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筹划思路】①在
税收筹划前:甲公司应缴所得税:1000×25%=250(万元);乙公司亏损800万元,不缴所得税。②在税收筹划后:甲公司应缴所得税
:(1000-800+200)×25%=100(万元);乙公司亏损200万元,不缴所得税。【筹划结果】通过税收筹划,该集团在这笔租
赁业务上,就减轻税收负担为250-100=150(万元)。【案例:企业的资金是自我积累、发行股票,还是发行债券、贷款?】企业的资金
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就是负债,具体又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其中长期负债与资本构成的关系,通常称之为资本结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成熟,股份公司如雨后春笋,公司发行的证券越来越多,这种方式日益成为公司集资的主要方式。从资金风险和利息负担的角度
看,发行股票属于增加权益资本,其优点是风险小、稳定、无固定利息负担;不利之处是其成本为股息,必须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支付,并且对股息一
般还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发行债券和借款都属于扩大借人资金,借入资金的成本是利息,可以作为财务成本在税前列支,具有资金成本抵税的优点;
其缺点是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可能要破产清算,因而风险较大。这样,企业就面临着资本结构的选择,是侧重发行股票筹集自有
资本(权益资本),还是通过举债的方式借入资本(债务资本)?这里引出一个税收筹划的技巧,即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进行纳
税筹划。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在分配利润时,由于按股权分配,既能减少投资风
险,又能享受财务杠杆利益—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盈余。生产性企业A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拟筹集资
金5000万元。现该公司有下述方案可选择:方案一:增发普通股股票5000万股,每股1元。方案二:增发普通股股票3000万股,每股1
元;发行债券2000万元,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方案三:增发普通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3000元。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6%。方案四:增发普通股股票10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4000万元,债券票面年利率为10%。通过分析计算可知,方案四每股普通
股票的税后收益额比其他方案高不少。原因何在呢?在于债券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企业应納税所得额,从而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导致
每股股票的收益额提高。虽然负债总额越大,企业获得的避税利益越多,但由于负债总额超过临界点时,避税利益超过风险成本的增加,企业的所有
者权益将下降,这不符合税务筹划的目标,因为税务筹划的目标与企业的财务目标是一致的,当所有者权益下降时违背了企业的财务目标,税务筹划
就是舍本求末了。在筹资的税务筹划过程中,纳税成本的降低与控制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必须紧密结合在一起,寻求企业的最优负债量,最大
限度降低纳税成本,同时也确立了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企业资本。【案例:基于货币时间价值、延迟纳税的税收筹划】红新集团是一家专门从事机械
产品研发与生产的企业集团。2012年3月,该集团拟扩展业务,欲投资6000万元研制生产某种型号的机床。经研究,共定出两套方案第一套
方案是设甲、乙、丙三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彼此间存在着购销关系: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提供给
丙企业。【计算说明1】经调查测算,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市场价格每单位10000元(这里一单位是指生产一件最终产成品所需原材料数额),
乙企业以每件15000元提供给丙企业,丙企业以20000元价格向市场出售。预计甲企业为乙企业生产的每单位原材料会涉及850元进项税
额,并预计年销售量为1000台(以上价格均不含税)那么甲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额:10000×1000×17%-850×1000=850
000(元);乙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额15000×1000×17%-10000×1000×17%=850000(元);丙企业应纳增值税
额:20000×1000×17%-15000×1000×17%=850000(元)【计算说明2】第二套方案是设立一个综合性公司,公
司设立甲、乙、丙三部门。基于上述市场调查材料,可以求出该企业大致年应纳增值税额为20000×1000×17%-850×1000=2
550000(元)。其数额和上一套方案完全一样,看似两方案对企业设立效果一样。其实不然,因为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正是基于这方面考虑
,该集团最终采用了第二套方案。【案例分析】货币具有时间价值,根据这种思路,我们再来看看该集团设立的两套方案。第一套方案中,甲企业生
产出的原材料,在一定的时间内会出售给乙企业这时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如果采用第二套方案,则这笔业务是由企业内的甲部
门转向乙部门,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当然这笔税款迟早要缴纳,而且数额也不会变化,但迟缴的税款其价值小于早缴纳的税款而且推迟纳
税时间,相当于从税务机关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的资金流动,这对于资金比较紧张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为了更好地说明货币的时间价值
,这里假定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每年缴纳100元税款,缴纳3年,年利率是10%。第二种是第三年一次性缴纳300元。按第一种情况,相当于第
三年一次性缴纳:100×(1+10%)2+100×(1+10%)+100=303.01(元)。显然比300元多,而且数值越大,其差
额越明显。【案例评价】在一般经济生活中,为了使企业便于管理,也为了发挥专业分工的优势,很多大企业往往采取第一种方案,但是本案例中企
业却不这样,因为它更看重的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对于大企业而言,如果专门生产某种产品,为了产生规模效应,采用第一种方案较好,而该企业集
团刚涉入这一领域,还不具备规模优势,因此反其道而行之。这就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思路,那就是不一定按照常规思维进行筹划。【合并时亏损弥
补的避税筹划】利润是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基础,利润越高,企业应该缴纳的所得税也就越多,反之则越少。这样就给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个新
的思路,即利用高利润企业兼并高亏损企业,以冲减盈利企业的利润,这样就会减少企业的所得税税基。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合并方面给出了两
套处理办法:一是企业重组的一般税务处理办法,二是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在第一种处理办法中,合并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
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同时,被合并企业都应当对此按清算所得纳税,最为严格的是,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这样的规定,极大地压低了在企业合并方面的税收筹划空间。然而在第二种办法,即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办法中,税法允许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在合并企
业结转弥补,但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首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
税款为主要目的;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
性经营活动;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
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如果企业股东在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或者如果该企业合并
是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那么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当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
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应由合并企业承继,同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
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也
就是说,在满足这一系列的条件后,才能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至合并企业来弥补。由于合并企业各方在很多情况下不属于同一所有者,因而在合
并的过程中般都存在着支付问题。通常,支付方式可分为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实物支付和其他有价证券支付等。不同的支付方式,税法有着不同的
规定,因而对于支付方式的筹划也可以带来一定的税收效果。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被合并方在合并业务发生后,其资产和负债由合并方按照其公
允价值承继,被合并方应当确认转让、清算所得,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适用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的企业合并,在合并交易中发生
的股权支付可以暂不确认其比例所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当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
的计税基础。【案例】彩电生产企业A因种种原因出现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经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该企业资产总额共3000万元,负债总额共5
000万元。该企业两年前从国外进口一套彩电生产线,生产前景看好,该生产线购进时原值为12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经中介机构评
估价值为1000万元,另一彩电生产企业B对企业A的生产线比较感兴趣,欲对此进行购买,以提高自己的生产能力。双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了初
步协商,并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只是购买方式没有最终确定。【案例分析1】如果将企业A全盘购买,这是合并的一般方式,也是最容易想到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很显然企业B必须全部承担企业A的债
务负担。虽然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且企业在资不抵债时被全盘收购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
A的2000万元的净负债也足以让企业B望而却步,收购企业A意味着净损失2000万元。【案例分析2】既然全盘收购不合算,那么如果只购
买单条彩电生产线呢?因为企业B毕竟只是看重企业A的生产线。如果采取这种方式,则对企业A来说,由于存在转让不动产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
1500万元×5%=75(万元)。而且由于该固定资产销售价比购进价高出300万元,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其税额为1500万元×3%=45(万元)。此外,不动产的转让所得500万元还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
25%=125(万元)。当然企业A反正是要破产的,这笔费用不算什么,但对企业B而言,这种购买方式立即要求支付1500万元的现金,这
笔资金的占用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的影响。【案例分析3】怎样才能使成本最小,而且又可以避免支付大量现金呢?这里有一种方案可供参
考。企业A先以其具有1500万元评估值的彩电生产线设立企业C,并使企业C承担企业A的债务1500万元,这样,企业C净资产为零。这时
再由企业B购买企业C,企业A再依法破产。在这种方式下,企业B以承担债务方式收购企业C,而且企业C净资产为零,几乎不用缴纳任何税收,
只是企业A在分出企业C时,应依据税法就资产评估增值的5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而且企业B几乎不用支付现金便可达到预定的目
的。【案例:企业分立税收筹划】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理论依据有两条:一条是减少企业所得税。在累进税率条件下,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
一个企业,分解成两个甚至更多个新企业,单个新企业应纳所得额大大减少,于是所适用的税率也就相对较低,从而使分立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低于
分立前的企业。另一条是减少流转税。将特定的产品生产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避免因模糊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这样就使得企业的税负减少。因为
我国税法中有一条常用原则,即在税率适用界线模糊时,一般都是从高适用税率。低税环节征收高税,当然对企业发展不利。例如,企业A为一家化
妆品生产企业,每年生产某品牌化妆品20万盒,每盒成本为40元,批发价为80元,零售价为100元。如果该化妆品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
假定其中有一半产品通过批发方式销售,一半通过零售方式销售,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则应该缴纳的消费税计算为:(10×80+10
×100)×30%=540(万元)。如果该企业设立另外一家批发企业B,企业A的香烟先以成本价40元/条销售给企业B,然后再由企业B
销售给消费者,则该企业应该缴纳的消费税计算为(20×40)×30%=240(万元)。通过分立筹划,该企业共少缴消费税300万元,大
大地减轻了税负。又如,某企业甲在2010年亏损30万元,2011年全年实现利润1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甲企业在2010
年的亏损可以结转至2011年弥补,则甲企业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0)×25%=17.5(万元)。【筹划思路】甲企业2
01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不高不低的,如果考虑把甲企业分立为几个小企业,使得其中部分企业具备成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一
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款。假设甲企业决定在2011年初分立成为两个新的企业乙、丙,两个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总人数都已经满足
小型微利企业的适用条件,且分立时所有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都未发生改变。乙企业2011年的利润为55万元,丙企业2011年的利润为4
5万元,且按照两企业的资产比例,乙企业可弥补的亏损为26万元,丙企业应当弥补的亏损为4万元。【筹划结果】可知,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弥补完亏损后为29万元,小于30万元,成为小型微利企业,而丙企业为41万元,不能成为小型微利企业。此时,乙企业的应纳税额为(50
-21)×20%=5.8(万元),甲企业的应纳税额为(45-4)×25%=10.25(万元),二者合计纳税16.05万元,比分立前
少纳税1.45万元。特别注意:分立可能会增加某些方面的税收。其主要表现在:①可能会增加部分营业税。当被分立的企业各方在生产经营业务方面具有一定的联系时,比如说某一方所提供的主要应缴营业税的业务恰恰便是合并企业另一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则分立后这些业务应该缴纳营业税,而分立前是不用缴的;②可能会增加部分增值税。被分立企业相互之间的商品或劳务转移在分立前不用缴纳的部分增值税,分立后由于独立核算应该缴纳;③可能会增加部分所得税。由于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之间的亏损与盈利再也不能汇总纳税,盈亏相抵效应的消失可能会增加部分所得税。这些因素的影响虽小,但也不应该忽视。【案例:代销货物选择视同买断or收取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代销方式,由于减少了手续费缴纳增值税,故从委托方与受托方整体来看,税负降低了。但税负的降低是因为委托方降低更多,受托方增加,因此,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节约税金的分配问题。【案例:股权转让所得税税政及税收策划研究】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要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要满足两个条件:协议生效、股权变更手续完成。由此,在分期收到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在收到最好一笔股权转让款的时候才进行股权变更,可以合法延迟缴纳税款。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由此,可采取先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减少了股权转让收入,而减少部分正好是分回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3.如果有公积金,可以先将大于25%部分的公积金转增股本,这样增大了投资者的扣除成本。4.撤回投资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此种方式比3还要划算,因为3还有25%的公积金没有转增资本,撤回投资方式中把这25%的累计盈余公积也变成了免税的股息所得。5.先划转股权,再转让。根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据此,如果集团公司内存在对外转让股权行为,可以提前布局,把要转让的股权划转到合适的主体持有,以利集团总体税负最小。例如,案例2中,A公司可以把持有的甲公司股权按照以上政策规定的划转路径转让给属于同一集团内的亏损企业,就可以使得集团税负减轻。当然,要至少提前12个月根据集团架构和经营特征进行布局,避免恶意税收筹划的临时操作。但是,如果是自然人转让股权,由于自然人分回的股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等都要缴纳个税,因此,自然人转让股权的不适用上述税收策划。【但自然人转让的,可利用有的地方为招商引资出台的将实缴税款的一定比例返还政策进行税收策划。】【案例:让利促销的税收筹划】https://app.xunjiepdf.com/o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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