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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制度
2020-03-08 | 阅:  转:  |  分享 
  
集团公司离任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对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各级管理人员依法有效履行职
责,增强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
制度所称离任审计是指公司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因任期届满、调任、晋升、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
期间所承担的经济及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到技术及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
务的结算情况进行客观的核实和报告的内部鉴证和评价活动。本制度下接受离任审计的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办事处等机构的
第一负责人;公司内部与经济及投资工作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项目、发行及各类合同管理和战略管
理部门;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第二章离任审计的管理离任审计工作由公司内审部门及人员负责组织具体审计工作的开展、协调和监督工作,向公司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部门在离任审计中应当充分考虑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需求,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审计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
的政策水平,具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各方面专家的力量,如有必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
以聘请公司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但应由内审部门负责出具审计通知书、审批审计实施方案、做出审计结果报告。离
任审计应由内审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为审计小组组长。审计小组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编制审计方案,协调审计工作进度,负责
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及该项目实际需要的临时性工作等。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
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或因回避问题,造成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由内审部门负责人和
被审计人员的上级领导共同商定。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保守实施离任审计中得悉的公司秘密。第三章离任审计的内容根据实际
情况和需要,离任审计可以同时对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离任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的内容包括:所负经济责
任相关经营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任职期间涉及的人、财、物、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配置和使用是否合法、
合理、恰当;有无严重损失浪费和其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被审计人员经营管理活动既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实现情况以及未能实现既
定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被审计人在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中措施是否恰当、有效,对各种业务和事项的风险控制是否在可承受度之内;是否合理确定
风险的应对策略;离任时工作移交手续是否完整、移交资料是否齐全;个人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结清,有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其它有
关事项。3.3特殊离职人员应签署离职承诺书。第四章离任审计分工上述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审计责任人分工负责制。根据具体审计事项,按承
担范围对审计内容进行分层次分工,分工原则如下:经济内容:内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和被审计部门的指定人员;工作内容:离职部门直接领
导、接任人或指定人,内审部人员参与;涉密内容:公司或直接领导及其指定专人。4.2对离任人员进行审计之前,需明确审计内容和参与审计的
具体人员。为保证审计效果,审计人员要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进入审计。第五章离任审计的工作程序发送离任审计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
将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名单通知内审部;由内审部制订具体审计事项,合理安排审计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审核批准后安排实施;由承担
离任审计任务的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离任审计资料档案收集被审计单位接到《离任审计通知书》后,通知离任人员在
五个工作日内准备好述职报告,内容包括:任职期限、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任期内各项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的制定
、完善和执行情况,任职前和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期后处理情况等;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及其
执行效果;任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任期内个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审核记录;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
小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业务统计资料;离任者在职期间历年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离任者单位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离任者
单位内部和外部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审计小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机构对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被审单位所提供的
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初步确定审计重点,拟就提纲,安排审计实施计划(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小组成员、时间安排、工作分工等)。召开离任审计
会议审计小组到达被审计单位后,应召开相关人员会议,介绍审计实施计划,并确定离、接任责任的时间界限。审计证据取证审计小组通过查阅有关
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
责,并做出书面承诺。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审计资料的企业、当事人及主管领导进行内部处罚。编制审计报告离任
审计报告内容:审计基本情况,应概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
人及其所在企业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人的任职期间、职责范围、分管工作,所在企业的历史沿革、
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被审计人的主要工作及成绩,包括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审计发现的与被审计人履行经济
责任有关的主要问题。包括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被审计人遵守廉洁从业
规定情况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如有相关单位委托的特别事项,应专门对该事项的审计结果进行报告。“其他方面的问题”主要指责任主体并非被审计
人或其所在企业的问题、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在审计过程中自行纠正的问题等。报告中应当写明问题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制度的
具体内容、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并逐项说明被审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认定原因。审计组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相关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为依据,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
问题,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离任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的意见,并由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审计小组三
方认可。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计小组应将离任审计报告和被审计人员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内审部门负责人审定。离任审计结束时由公司内审部出
具《离任审计意见书》,离任审计意见书要上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并送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诉复审被审计人员对离任
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接到《离任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申请复审。内部审计部门受理复审的后,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
内提出复审意见书,送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及领导。审计期限审计期限是指从审计小组进驻被审单位开始,至提出《离任审计意见书》的时间。对
内部调动的审计应在十五天内完成,对离职人员的审计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期限,出具离任审计意见书的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5.9立卷归档
审计工作终结,组织实施审计的机构应将审计全过程中取得的资料立卷归档。第六章奖励及处理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计小组有权上报
管理层批准后,通知公司相关部门暂时冻结被审计人员在公司的权益: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不清,致使上级主管无法接受;被审计人员未提供任职期
间的所负经济责任的情况报告;被审计人员经济账目尚未交待清楚,需进一步查证落实;被审计人员经济账目清楚,但所欠公司款项未做出偿还。审
计人员在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人员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冻结其在公司的所有权益;情节严重者可依照
诉讼法的程序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审计人员应该提请审计评议而不提请或者审计人员工作不认真,以致被审计人员有重大经济责任问题未被发现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离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小组可以向管理部门领导提出奖励建议。第七章附则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内审部。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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