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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流生态伦理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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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流生态伦理问题的探讨——对生态系统整体性与河流伦理一文的不同看法

作者:张博庭来源:www.66wen.com更新时间:2007年05月12日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很弱,自然界主宰着人类的命运,人是自然界的奴隶,此时人们过着“原始的共产主义”生活。随着人类认识自然世界的不断深入,生产力得到极大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剥削和被剥削的社会现象逐渐显现出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特别是随着现代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人类同自然的关系发生了本质变化,已经完全由被迫地适应自然向征服自然、改造自然转变。当前的社会,原始自然所占比重逐渐减小,人工自然比例与日剧增。人们在充分享受科学技术所带来的丰硕成果的同时,也在默默地承受自然破坏所导致的威胁,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能源危机、资源危机、物种灭绝等全球性社会问题,给人类的未来蒙上一层阴影。正如恩格斯在一百多年前明确指出的那样:“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人,在山南坡砍光了在北坡被十分细心地保护的松林,他们没有预料到,这样一来,他们把他们区域里的高山畜牧业基础给摧毁了;他们更没有预料到,他们这样做,竟使山泉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内枯竭了,而在雨季里又使更加凶猛的洪水倾泻到平原上”。

人与自然关系存在的伦理道德关系,这已渐渐被有关学者所承认,并逐渐达成共识。美国学者蒂洛(JacquospThlrowx)说道:“(自然道德)指人与自然界的关系,自然道德在一切原始文化,如美洲印地安等人文化中,以及在远东文化中都很盛行,近年来,西方传统也开始认识到以道德的方式对待自然界的重要性(JacquospThlrowx,1985)”。苏联哲学博士基塔连科(A.H.THTapeHko)也指出:“自然界的状况,成为社会自觉关心的对象,它仍然是一种手段,但同时又成为一种目的。因此,社会对自然界的态度具有道德意义。”

自工业革命成功后,环境污染日益突出,如何维护生存权利,保证生存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是人类必须认真对待现实问题之一。早在1864年,美国乔治·珀金·玛什(GeorgePerkinsMarsh)就出版了《人与自然》,该著作首次从伦理学上探讨自然保护问题。1933年,A.莱奥波尔德(Aldoloopold)发表了《保护伦理学》一文,提出了将伦理作为辅助手段管理自然、传统的伦理学必须扩展的观点。后来,他又充分地发挥了上述观点,创立了生态伦理学,主要集中体现在他的著作《大地伦理学》之中,其要点是:将伦理学的研究范围扩充到整个大地的动物、植物范畴;确立了生态整体论的科学基础和价值取向;规定了一切事情皆以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和美丽为善恶标准的基本伦理原则;要求政府和资源所有者都要对环境的良性发展尽职尽责。20世纪50年代以后,基于对资源环境问题的反思,生态(环境)伦理问题的研究日趋活跃和成熟,出现了以人类为中心的生态伦理学和以非人类为中心的的生态伦理学两种基本类型,在西方分别被称为生态伦理学的浅形态和深形态(叶平,1994年)。目前,伦理学已向各方面渗透,并与实践密切结合,如美国的《环境职业》(TheEnvironmentalProfessional)杂志是关于环境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学术刊物,最近对人与自然的伦理研究很关注。现在,基于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学问,普遍称为生态伦理学或环境伦理学。

用生态伦理的理论认识人与河流的关系

关于河流是完整的生态系统的探讨

河流的开放性问题

作者关于河流是完整的生态工程之论述,第一和第二点论述,我完全赞同,对于作者论述的第三点,河流的开放性问题,我认为有待探讨。这里我们首先应该明确河流生态系统的定义。实际上河流只是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一部分,我们把河流成为一个生态系统,只是为了便于我们对河流进行准确的分析。但是,要说到开放性,就牵扯到与相邻系统的关系问题,这就不能不说说系统的定义问题了。因为,如果现实中确实需要强调两个相邻系统的全面的开放性,也就可以说,你定义的系统实际上可能不应该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根据本文作者对河流系统的定义,我们把由河流源头、湿地、通河湖泊,以及众多不同级别的支流和干流,它们组成流动的水网、水系或河系称为河流系统。但是,如果我们认为河边的田地、村庄、城镇这些流域的人工系统,对河流系统应该是完全开放的,那么也就相当于我们把人工系统看成为河流系统的一部分,那样的话,实际上我们已经改变了河流系统的定义。所以,河流的开放性不应该理解为河流与流域的人工系统的无边界的连通性。当然人工系统也必定要和河流系统发生联系,但是这种联系不一定非要是天然的、无边界的,而完全可以是在我们人工系统的保护下的联系。因为没有这种保护,我们人工系统的独立性就无法实现,这就是人工堤防的作用。河流的堤防阻断了河流和人工系统的自然联系,但是通过人工控制的闸门、渠道,实际上河流还是要与沿河流域的人工系统发生联系,不过这种联系,已经被打上了人工系统的最明显特点——可控制性。所以,堤防的意义非常明显,它就是两种系统的边界,没有它就不能实现两个系统的相对独立性。没有这个相对的独立性,我们就无法发展和保护我们人工系统内现有的人类文明。我们是不是应该为了维持和保护河流系统的某种自然状态不被改变,就不顾我们人工系统的相对独立和安全呢?当然不是,那样做的结果就要求我们人类,完全地放弃对自然的控制、改造,只能被动地适应自然,也就是放弃我们人类和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这已经不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而是简单地回到原始状态的表现。所以,我认为修建河堤不能说是对河流生态系统开放性的破坏,而是看成对河流系统相对独立性的的保护,而且是我们人类文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此外,对河流系统的健康与否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死板,如果认为使河水封闭在固定的河床上,河流失去了开放性;大量泥沙进入河床并在固定的河道内淤积,河床抬高,已经不再是“地表水流”,而成为“悬河”,这也不能算是健康的河流,就有些过于教条了。河流的这种状态,不过是河流系统和人工系统在保持相对独立情况下和谐共处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丝毫也不会危及河流的生命和健康。而且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我们的人工系统的正常运转。我们必须看到河流系统在自然界当中不是孤立的、也不是惟一的,它也必须在与其他系统的和谐相处中,才能健康地存在、发展。人类建造堤坝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这是人与河流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人类文明的前提和保证。所以,结论应该是:堤坝不但不会损害河流系统的健康,而且还是保护人工系统的健康、促进人与河流和谐发展的必要手段。

梯级电站肢解河流生命的说法l6Q13%&vfGWRhe[R9wXxSr?:zLu国际政治论文p2]Z-"1T#8eQIdeb}+}m?

关于作者的第四点评论,我认为也是不合适的。这种梯级电站肢解河流生命的说法有些不妥。首先正常的河流被一连串的水库取代的说法,本身就不确切,客观地说是梯级开发的河流是被一连串的水库所连接。梯级水库之间的水体也不是静止的,它还是要流动,如果没有上游取水、调水,其原来河流所流动的水的总量都不会发生变化,因为任何一座水库也不会成为水的黑洞。水库只是人们存水的仓库,水库的存在只是为人们控制河水的流动状态提供了可能。有了水库,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消减洪水期的河水流量,加大枯水期的水量,也可以做到完全模拟自然流态,让河流像没有水库存在一样地流动。所以,从总体上看水库并不会损害河流的整体性和动态性,它只不过为我们人类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河流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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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水库会加速泥沙的淤积不假,但这也不会危及河流的生命和健康。一般来说,水库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就会达到冲淤平衡,这种现象和自然界中存在的天然湖泊完全一样。即便是那些淤积非常严重的水库,也未必就会让河流生病、死亡。例如,黄河上的青铜峡水库,淤积程度已经超过90%,可是,除了青铜峡本身失去了水库的调节功能以外,黄河非但没有生病,没有死亡,反而更加的美丽、健康。说它的美丽、健康,是因为青铜峡水库在昔日的黄土高原上,造就出一片水肥草美、物种丰富的人工湿地自然保护区。不仅如此,淤积后的水库抬高了上游水位,相当于形成了一个人造的瀑布,这样在河水流量不大的时候,还大大地提高了青铜峡水电站的发电效率。当然,任何事物都是辩证的,水库的修建也会对河流产生负面影响,比如,在某种程度上造成河流的单项连通,阻碍洄游性鱼类的洄游。不过,我们还是应该强调,这种现象也并不是人工水库所特有的,自然状态下的地壳变化,也会造成河流的单向连通,像黄河的壶口瀑布和北美的尼加拉瓜大瀑布,很多河流上的大瀑布同样也都会把河流变成单向连通的水域,影响洄游性鱼类的活动。如果我们承认那些有大瀑布的河流是正常的健康的河流,我们也就没有理由把梯级开发的河流说成是不健康的。我们强调这一点,就是要告诉公众,即便就是按照生态伦理学的理论,也不能得出水坝、水库的修建就一定会危及河流的生命和健康的结论。

关于对以往人类活动的评价和认识

对植树造林、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

作者关于人类活动的说法〔见链接(二)〕有些不符合实际。我们今天确实是对河流与整个生态系统的联系上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但是,并不能说我们以前的认识就完全不对。就拿我们全世界水坝建设最失败的典型三门峡来说,修建时除了苏联专家和当时受政治影响的部分中国专家之外,其他世界各国参与过三门峡调查的水利专家都不认同其设计思想。即便三门峡设计方案整体上是错的,但是其方案中还是明确要求,把上游的植树造林和水土保持,作为工程的重要辅助措施。就凭这一点,怎么能像作者说的我们过去是“按照机械论的分析性思维,我们的认识和实践,常常把它们分割开来,就水论水,就土论土,就生命论生命”呢?所以,我们在反思过去的不足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把握适当的度,一定要注意实事求是,不能总是把过去说的一无是处。实际上我们人类的认识,是一个累积的过程,我们说过去提倡“人定胜天、战胜自然、改造自然”也并不是说我们人类湖涂到了要对抗、消灭自然的程度。只不过我们当时被人类改造自然的伟大成就冲昏了头脑,过高地估计了人的能力,表达了一种超出现实可能性的愿望。基于这种愿望,我们所作的事情除了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之外,几乎可以说没有什么其他可指责的。在治水的问题上,我们从来也没有否认过森林的水土保持作用,我们从来也没忘记湖泊的滞洪作用。过去所出现的过度砍伐森林、围垦造田种种失误,不过是在巨大的经济和人口压力下,我们做出的一种无奈选择。很多过去的不足并不是我们没有认识,而是在社会现实的压力面前的无奈。就像今天,我们已经意识到水环境污染对整个社会的巨大危害,但是,我们还是不能不遗憾地说,随着经济的增长我国的水污染情况正在日益加剧。这也许就是作者说的“我们的认识和实践,常常把它们分割开来”的情况,也就是理论和现实之间的差距。也说明先进的理念、认识,是需要和社会的物质文明基础相适应的。否认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我们就不可能正确地反思过去,同样,也不可能正确地指导现在和预见未来。

对河堤作用的评价

作者对河堤作用的认识〔参见链接(三)〕也有些极端。批评“年年修水利、筑堤坝,也没有筑起来一道冲不垮的堤防”,不是因为我们的认识失误,而恰恰是我们尊重客观现实的必然结果。因为,世界上就永远不可能有什么冲不垮的堤防。在这一点上,我觉得作者又犯了“人定胜天”的认识错误。即便就是按照作者说“‘治水先治山,治山先治林’,筑起‘绿色堤防’”也不可能根除水患。这个问题可以这样去分析。作者的论据是认为是人类不适当的活动,破坏了森林,造成水土流失才发生了洪水。所以,人们恢复森林原始生态以后,就能够根除水患了。实际上作者忘了,河流的洪水是河流生命的一种形式,它是河流生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早在人类出现以前,河流的洪水就已经存在了,否则也不可能造就出现在我们赖以生存的河流冲积平原。那时候,因为还没有人类,也不会有人去毁林开荒,但是洪水还是存在。因此,认为植树造林、恢复原始生态就能够根治水患,同样是一种天真的幻想。事实上,洪水、水患永远不可能根除,我们人类只能做到把水患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只能通过抵御较小的洪水,尽量地减少水患的次数,减少水患对人类文明的冲击。抱有类似模糊认识的还有马军先生的《中国水危机》一书,尽管我非常赞同该书的许多观点,但是,我还是要指出,这种错误的推论和预见,非常容易让人们产生一种反对一切工程措施的“唯生态论”偏见。我并不否认森林、草原、水土保持对防洪的重要作用,但是如果认为有了这些就能根治洪水,也是另外一种形式的“人定胜天”思想。如果再因此还要反对其他一切防洪的工程措施就更是错上加错。实际上三门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们当时并不是没有在黄河上游开展植树造林、水土保持工作,但是,最终还是达不到“人定胜天”的愿望。

关于河流生命的价值评论

作者关于河流价值的评论我基本上都同意,不过我认为作者还没有把河流在人工改造工程的作用下所附加的价值反映出来。所以进行一些必要的补充。

水库的生态价值不能忽视

河流的生态价值还应该包括湖泊的生态价值,因为大多数湖泊都是由于河流受到某种障碍以后,形成了一个较大的水体构成的,应该属于河流生命系统的一部分。世界上有很多物种在河流中无法生存,却可以在湖泊水域中繁衍生息。同样,水库的生态价值也应该包括在河流生命系统内。水库就是一种人工形成的湖泊,尽管它的出现对某些物种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也会有利于某些物种的生长、进化。特别是水体被扩大之后,客观上为更多的水生物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所以,我们也不能否认水库也具有一定的生态作用。更不能说人类在河流上建造水库就会破坏河流的生态价值。

改造河流的历史价值不能忽视

河流的历史文化价值更应该反映最直接的河流文明——人类改造河流的伟大活动。例如著名的都江堰水利工程。当然也应该包括像美国的田纳西流域治理、埃及的阿斯旺水坝、中国的新安江、三峡等等。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我们人类都在与河流的和谐发展中,不断地创造则新的文明。

河流的审美价值范围

作者说到“河流的审美和旅游价值”。没有做具体的阐述。

我认为,这种河流价值的开发,尤其应该特别阐述人工活动的作用。天然造就的河流景观毕竟是有限的,而经过人工改造后的河流景观,却可以更加迷人。中国著名的千岛湖是河流开发呈现旅游价值的典型。美国的胡佛水坝不仅自身是旅游景点,而且催生了一个世界闻名的旅游名城——拉斯韦加斯。实际上,几乎所有的水库都是旅游、疗养胜地。河流这种能够给人以美的享受的价值,更依赖于人类的赋予和创造。

结语以上是我对余谋昌同志发表在黄河报上的“生态系统整体性与河流伦理”一文的一些不同意见。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我认为搞清楚这些问题的意义非常重要。因为,这将关系到我们如何把生态伦理学的理论,正确地应用到我们对河流开发治理的活动中去。余谋昌同志的“生态系统整体性与河流伦理”一文发表以后,引起了公众的一些误解。社会上很多极端的唯生态论主义者,都把所谓河流生命的价值,理解为河流的原始生态不能进行任何改变,从而开始否定一切人类针对河流的工程活动。把我们要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更高层次上的河流开发,理解成为简单地放弃人类能动的改造世界的能力。本文补充说明的一些相关内容,就是要提醒人们,从人与河流相互作用这个现实的基础上,应用生态伦理学知识,全面地理解河流的生命系统,理解河流的生命价值。让人们认识到,几千年来人类社会改造河流文明活动,并不是什么错误。人类控制河流的各种工程措施,本身并不会对河流造成伤害,相反它的存在,才是我们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有力武器。例如,黄河流域的水资源矛盾非常突出,如果我们没有黄河上的一系列水库、大坝、河堤,我们就无法对黄河的用水进行有效的调配。我们不仅无法克服黄河的洪水灾害,也不能保证所谓生态用水,甚至根本无法防止黄河断流。今后,为了彻底改变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保证黄河流域的生态和生活用水,我们还要实施南水北调工程。总之,在河流开发、治理问题上,仅仅有了生态伦理学的理论还不够,只有正确地应用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充分发挥人的能动的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力,我们才能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水利发展研究》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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