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角谈中石化改制的相关法律问题文/陈会欣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近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官方宣布,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 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有业务、资产、资质、 债权、债务均由改制后企业承继,出资人、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均不变;上述有关变更事项已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新的营 业执照。网上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2月17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正式变更公司名称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公司法定代表人 为张玉卓,股东为国资委,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中石化前身是成立于1983年7月的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1998年,在中 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基础上重组成立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企业改制,具体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现行《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传统的组织形式改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的过程。改制的目的,在于推动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 度,按照市场化规则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提高经济效益。通过改制,企业一般改组为独资的有限 责任公司、有多个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等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以及 职工的多方面利益.企业改制是参与者各方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那么,对于中石化公司来说,改制的后果是怎样的呢?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变为 国有独资公司,会有何区别?二是公司名字多加了“有限”二字有何意义?三是现有债权债务都还是由新公司承接吗?四是对企业员工有没有影响? 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会欣律师将对这些问题做如下简要分析,以供参考。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法》设立的,不存在 股东,只有主管机构,也就是政府,属于特定历史产物。全民所有制企业里有党委会、工会和职代会,也称为老三会。而有限公司是根据《公司法》 设立,企业里存在股东、股东会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高管人员由政府直接任命,政府对企业的经营发展管理干预较多;有限公 司里由股东会选任董事会,董事会聘任管理层进行经营。因此,中石化公司改制后,政府直接任命的人员减少,对企业干涉减少,实现出资人所有权 和企业经营权的分离,将更加有助于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全民有所制企业,对于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全 民所有制企业经营不善而倒闭,则不管欠下债务,股东都要全部承担,由政府兜底。而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 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改制不是公司倒闭,而只是组织形式的转换。倒闭不是法律上意义的概念,通常指企业由于亏损、注销等原 因而不得不停止经营的状态,企业完全丧失了生产活力,倒闭的企业仍可能存在未清偿的债务。责令关闭、注销企业、提前解散等都可能导致企业倒 闭。而公司改制,由改制后的新公司继续正常的经营行为,原有的债权债务将由新公司继续承接。因此,中石化公司此次改制的最主要目的还是进一 步推动中石化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以及自我约束的独立市场主体。四、企业改制之前,和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公司法》、《劳 动法》调整,合法有效,改制之后的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因为企业改制了,影响到劳动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如果改制后的企业不能够继 续履行,将根据劳动法承担相应责任。五、企业改制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公司改名的问题,也就是企业商号的改变,也有可能涉及到换法定代表人的问题,以及增资或减资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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