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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人力资源管理中级经济师复习资料
2020-03-22 | 阅:  转:  |  分享 
  
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完全行使监察权的。对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
当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三)、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撤销部分具体行
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或滥用
职权;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显失公平。
(四)、决定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内容明显不当的具体
行政行为,可以作出变更的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作出变更的复议决定,其实质是作出了一个新
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视为复议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在此基础上直接对原案件的
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五)、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对一些不具有可撤销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了也不能解决申请人要解决的问题的具体行政
行为,责令履行职责对申请人巳不具有实际意义的不作为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该具
体行政行为违法,以便为申请人获得行政赔偿提供条件。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应当执行。如果申
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下4项行为不服,
不能申请劳动行政复议: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是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
服的;三是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四四、、行行政政诉诉讼讼的的概概念念
劳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案件当
事人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五五、、行行政政诉诉讼讼的的时时效效、、程程序序
(一)、起诉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提起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起诉人合法。即原告是
认为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
被告,即被告必须是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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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第二說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