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完全行使监察权的。对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 当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三)、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撤销部分具体行 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或滥用 职权;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显失公平。 (四)、决定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内容明显不当的具体 行政行为,可以作出变更的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作出变更的复议决定,其实质是作出了一个新 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视为复议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在此基础上直接对原案件的 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五)、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对一些不具有可撤销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了也不能解决申请人要解决的问题的具体行政 行为,责令履行职责对申请人巳不具有实际意义的不作为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该具 体行政行为违法,以便为申请人获得行政赔偿提供条件。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应当执行。如果申 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下4项行为不服, 不能申请劳动行政复议: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是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 服的;三是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四四、、行行政政诉诉讼讼的的概概念念 劳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案件当 事人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五五、、行行政政诉诉讼讼的的时时效效、、程程序序 (一)、起诉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提起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起诉人合法。即原告是 认为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 被告,即被告必须是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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