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李XX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文/张密单位/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
摘要:本案由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系金融犯罪,李XX涉嫌同期与其管理的证券账户买卖相同股票245只,累计趋同交易金额18亿余元,获利金额2千余万元。求实律师曾办理过多起金融犯罪案件,凭借其专业的办案经验,为李XX提供侦查阶段、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最终为李XX取得了缓刑的胜诉结果。
案件性质:刑事辩护。
代理阶段和委托方身份: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至2016年3月,李XX在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在职期间,李XX负责管理操作XX公司个险分红、XX公司个险万能相关证券账户项下的多个投资组合,因其所任职务而掌握XX公司利用上述组合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投资股票名称、数量、交易价格以及买卖时点等方面的信息,违反规定,使用其实际控制的“XXX”“XXX”“XXX”三个证券账户,同期于其管理的XX资产证券账户买卖相同股票245只、累计趋同交易金额18亿余元,从中获利人民币2千万余元。
鉴于李XX案已于2016年即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2018年初收到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的调查询问的客观情况,辩护律师建议李XX主动自首。2018年2月11日,李XX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的通知,单独一人前往指定地点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同日,李XX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0日,其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之后,辩护律师多次会见李XX,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案件数据分析报告等文件材料。在承办律师的有效沟通和专业辩护工作成就下,李XX的犯罪获利金额得到相应扣减,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有效适用认罪认罚法律制度,为李XX争取到了缓刑量刑意见。2018年11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律师向法院申请对李XX适用缓刑及对李XX所处罚金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陈述和申辩,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当庭判决李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罚金二千一百万元。最终,被告人李XX于2018年11月16日被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该案为当事人李XX争取到了较好的结果。
办案心得:
熟悉刑法、证券法及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犯罪主体必须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犯罪构成主体具有特殊性。
李XX案件发生时,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仅仅对其他未公开信息作了概括性规定。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认为除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的认定是有效辩护亮点,因此,在本案的实践辩护中,辩护律师对涉案有关公开信息与未公开信息进行了搜集、调查,并根据案卷内容进行了信息筛选、分析。2019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对“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作出了具体法律规定。
辩护律师根据李XX所在职位及所掌握的全部自营资金账户相关的股票投资决策、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与其任职XX公司的相关交易信息逐一比对、核实,对不在李XX操作控制权限范围内的股票交易信息制作交易明细列表,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馈、沟通,凭借专业的分析结果,李XX的趋同股票交易金额、获利金额应扣减部分,均被检察机关采纳。
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开拓性地实现了辩护律师与北京市检察院分院层面有效沟通并为被告人争取到适用缓刑的量刑公诉意见。对于案件有争议的客观事实,及时、有效的向检察机关沟通,在尊重被告人意见的情况下,对于无异议的事实建议其认罪认罚,积极表明悔罪态度,争取缓刑量刑。
根据股票市场的交易特征,李XX虽涉嫌利用机构的未公开信息,但他在操作股票交易中出现了大量的亏损,辩护律师认为亏损部分,被告人未实际获利,应予以扣减。
建议和协助被告人做好自首,并根据被告人自身的家庭经济情况,在其经济承受范围内向承办机关沟通、协商退赔、退赃和罚金处罚问题,为被告人争取“罪刑责相适应”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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