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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职业病防治法全解读
2020-04-22 | 阅:  转:  |  分享 
  
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日常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由生产单位完成
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配套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从事使用高
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
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存在职业病危
害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
第二个关口[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
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5]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组织上岗前、在岗
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
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承担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6]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
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配套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
关口[7]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
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8]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原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许可过的机构现:医疗卫生机构(持有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公立、民营医疗机构+有或者无医疗机构许可证的CDC及
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原则上2017.11.5实施注意:授权卫生行政部门,尚需等国家卫计委5号令修订之后的具体规划劳动者职业病
防治法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06第三个关口立法意图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06第三个关口职业病诊断[1]职业病的诊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
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0
6第三个关口职业病诊断目前,全国XX家,XXX省(市)共有获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XX家。XXXXXXXXXXXXXX
X[1]职业病的诊断机构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06第三个关口职业病诊断[2]诊断人员执业医师依法
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参与诊断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06第三个关口
职业病诊断[2]诊断人员配套法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4号令当事人对诊断有疑义的,可在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
书》3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06第三个关口职业病诊断[3]诊断需要哪些
资料?身份证明:身份证,工厂工作证明;职业史:在什么工厂、什么工种,干了多长时间,接触哪些有毒害因素,有毒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报告
,以及工作过程中的防护情况等;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进厂时的上岗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后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健康损害资料,即看病就医
的病历记录等。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06第三个关口职业病诊断[4]诊断依据和原则依据职业史、既往史
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原则: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
断为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06第三个关口职业病病人保障[1]疑似职业病人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发现
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及时安排诊断;诊断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诊断、医学观察期
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06第三个关口职业病病人保障[2]职业病人保障安排其
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和获得民事赔偿。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
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06第三个关口职业病病人保障
[3]工作单位变更的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
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
病病人。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07第四个关口卫生行政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注意两个部门调整以后的职责分工!特别注意新职防法两个部门不同描述!职业病防治法法律责任08
第五个关口01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个人违法行为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行政责任0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
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刑事责任03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法律责任08第五个关
口01行政处罚案由行政责任0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刑事责任03承担健康损害赔偿
责任民事责任谢谢Page/职业病防治法解读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
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历经2011.2016.2017年共3次
修订最近: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内容共7章,90条: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
责任第七章附则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
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01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范围企业、事业单位和
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02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范围构成法定职业病的
四个要件:劳动者职业史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四个要件任缺其一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0
2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种类数量种类数量粉尘类13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8
放射性物质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3化学物质类56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8物理因素4职业性肿瘤的危害
因素3生物因素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502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分类及目录:2002年,为配合《职业
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局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2013年3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目录
》。目前的职业病目录10类132种十类132种02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分类及目录:尘肺病及其他呼吸
系统疾病(19)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石棉肺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职业性化学中毒(60)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7)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等其他职业病(3)1.炭
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职业性皮肤病(9)职业性眼病(3)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等职业性肿瘤(11)职业性传染病(5)02职
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
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依
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03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五个主要关口2第二关口34第四关口5第五关口第一关口
1第三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前期预防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权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
4第一个关口措施适用范围适用时间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
进项目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新
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
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
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可行性论证批准建设设计施工立项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
设施设计(审查)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新建、扩建、改建建
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放射性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
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配套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1号令)建设项目
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放射-其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治
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
关口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48号令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职业病危害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
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
行。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配套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0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
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立法意图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
个关口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
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
责任制(职防法第五条、47号令第34条);制度(47号令第11条):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
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1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0]责任制、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
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的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设置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47号令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
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
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
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2.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用人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
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2.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职业病
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2.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职业病防治法劳
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2.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或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或者≠)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2.2]其它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3]职业病危害公告和警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3]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配套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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