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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火管理制度
2020-05-06 | 阅:  转:  |  分享 
  






HL-02-03-14-2012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

本标准由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波。



































































动火管理制度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管理的范围、职责及相关的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管理和使用动火的各部门。

职责

2.1安全生产办公室:是本制度的主管部门。

2.2第一负责人:各动火使用部门的负责人。

2.3保卫部:保卫部是本制度执行的监督部门。

2.4成员:各部门主管、安全员、保卫部保安是公司动火制度的具体执行者。

管理内容和活动

3.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3.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距易燃、易爆厂房不应小于20米。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通风良好、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生产正常进行或在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其他固定动火区内。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两个以上消防器材。

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与安全操作说明,由各部门安全员负责管理。

3.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的长期作业(如:酒精对导体加热除湿、对设备烘烤维修、电炉、酒精炉等),均须办“动火证”。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酒精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3.4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动火证一律由各部门安全员审批,用火时要将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动火证格式内容内附页,由安全生产办公室统一制作)

3.5在禁火区内短期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但周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均视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3.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3.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3.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制定,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如不具备动火条件签发动火证,处罚动火项目负责人200元。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或悬挂在动火区附近,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如没办理动火证在禁火区用火、或不具备动火条件动火,处罚责任人200元。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有权立即通知停止作业,第一时间联系动火项目负责人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否则擅自离开现场、出现异常没及时采取措施或没能彻底消除残火,处罚责任人200元。

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否则处罚班组长200元。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否则不具备动火条件,批准签发动火证处罚审批人200元。

3.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安全员复查后,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负责人复查后,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复查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

3.11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吸烟必须在指定吸烟区吸烟,吸烟区应具备防火措施,禁止在禁火区吸烟。



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记录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使用人 工作内容 负责人 审批单位 安全生产部

















































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记录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使用人 工作内容 负责人 审批单位 安全生产部





















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记录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使用人 工作内容 负责人 审批单位 安全生产部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发布













2012-08-10实施



2012-08-1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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