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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预付款的比例规定
2020-05-08 | 阅:  转:  |  分享 
  
合同预付款的比例规定预付款,是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
场等的款项。具体付款比例在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约定。一、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预付款的比例规定。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
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鲁财采〔2020〕14号第二条规定,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
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
,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政府采购工程以
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预付款的比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
办法》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
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这样主要是为
了规范风险和便于财务审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关于预付款的规定,第10.1.1及10.1.2条
,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
除暂列金额)的30%。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发包人应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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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wuzheng8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