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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精神障碍者司法鉴精神检查规范
2020-05-09 | 阅:  转:  |  分享 
  
SF/ZJD0104001-2011
4.1.4意志与行为活动
有无意志减退或增强,本能活动的减退或增强,有无木僵及怪异的动作行为。注意其稳定性及冲动
性,与其他精神活动的关系及协调性等。
4.2不合作被鉴定人的精神检查
处于极度兴奋躁动、木僵、缄默、违拗及意识模糊等状态的被鉴定人属于不合作被鉴定人。
4.2.1一般情况
a)意识:通过观察被鉴定人的面部表情、自发言语、生活自理情况及行为等方面进行判断。
b)定向力:通过观察被鉴定人的自发言语、生活起居及接触他人时的反应等方面进行判断。
c)姿态:姿势是否自然,有无不舒服的姿势,姿势是否长时间不变或多动不定,肌力、肌张力如
何。
d)日常生活:饮食及大小便能否自理,女性被鉴定人能否主动料理经期卫生。
4.2.2言语
被鉴定人兴奋时应注意言语的连贯性及内容,有无模仿言语,吐字是否清晰,音调高低,是否用手
势或表情示意。缄默不语时是否能够用文字表达其内心体验与要求,有无失语症。
4.2.3面部表情与情感反应
面部表情如呆板、欣快、愉快、焦虑等,有无变化。周围无人时被鉴定人是否闭眼、凝视,是否警
惕周围事物的变化。询问有关问题时,有无情感流露。
4.2.4动作与行为
有无本能活动亢进、蜡样屈曲、刻板动作、模仿动作、重复动作。有无冲动、自伤、自杀行为。有
无抗拒、违拗、躲避、攻击及被动服从。动作增多或减少,对指令是否服从。
4.3与法律相关的问题
应根据相应的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针对性询问,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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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紫气东来2ze...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