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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
2020-05-10 | 阅:  转:  |  分享 
  
证监会就《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今天与大家交流的是一则法律资讯。即证监会就《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向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我国境内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募REITs(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即不
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为有效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丰富资本市场投融资工具,中国证监会拟在《证券投资基金
法》框架下,聚焦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公募REITs试点,为此起草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
下简称《指引》),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引》共四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是明确产品定义与结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是指,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穿透
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同时积极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稳定现金流,并将90%以上可供分配利润按要求分配给投资者
的封闭式基金产品;第二是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等机构主体的专业胜任要求,严控质量关;《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除应当具备常规公募基金投资
管理能力外,还应当配备不少于3名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或运营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具有相关研究经验,并配备充足的专
业研究人员第三是明确基金份额发售方式,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采取网下询价的方式确定份额认购价格,公众投资者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参与
基金份额认购;第四是规范基金投资管理与项目运营管理,明确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关联交易管理、收益分配、估值计价和信息披露等要求,坚
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压实基金管理人责任,谨慎勤勉专业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第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强化中
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专业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并明确了沪深交易所、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要求。更多内容请访问:“公司法律事
务天津律师服务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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