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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不解散,股东能否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2020-05-14 | 阅:  转:  |  分享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不解散,股东能否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张先生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营业期限是2019年12月。近期,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是否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并保持经营状态。

张先生希望公司在营业期限届满后注销清算,并将剩余利润分配给股东。他虽然在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中投了反对票,但全体股东的投票结果仍决定公司继续经营。因此,张先生特意向律师咨询:他可以通过什么办法来解决矛盾?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因此,张先生不同意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的,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自张先生投反对票的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他需要与公司对股权回购的份额、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如果双方无法在六十日内协商一致,并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的,张先生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意公司继续经营,并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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