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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焦点问题整合(1)_140
2020-05-16 | 阅:  转:  |  分享 
  
第一条:单部作品版权一次性最高授权年限。原始合同内容:本协议独家授权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协议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满之日止。内容霸道之处:时间太
长,贪得无厌。建议修改为:本着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具体年限由网站与作者合理商议。建议新增法规:普通文学作品单部作品版权一次性授权最
高年限为10年,高于10年则合同无效。如果网站以多份合同签约,构成实质性高于10年,则合同无效。(意思就是愿意授权,则继续签,一次
最多签十年,例如签三份10年合同,授权时间全部衔接,等于签了30年。)协议作品及其衍生作品涉及总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文学作品,签约
期限可适当延长。第二条:网站不可随意绑定作者笔名原始合同内容:本合同有效期内,作者不得以与本协议中笔名相同或类似笔名、作者本名、
或其他任何名称,将在签约期限所创作的新作品交于或许可第三方发表,使用或开发,作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http://www.yousu
u.com/name/%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
%E5%9B%BD%E8%91%97%E4%BD%9C%E6%9D%83%E6%B3%9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所
有作品种类。若作者违背本条款,网站有权要求作者赔偿___钱,或赔偿收益___多少倍等。内容霸道之处:有些网站(晋江中文网)签约自然
人竟然高达20年之久,若是置之不理,是不是以后还会出现签人50年?100年?这是霸王条款!建议修改为:1、网站不得以任何形式捆绑作
者笔名,笔名属于作者本人,禁止签约自然人,捆绑作者。2、作品如若不是因违规(涉黄、涉暴,涉政宗教等)无故被网站下架,则作者有权立即
提出解约,并不支付网站任何违约金。建议新增法规:任何网站不可强行绑定自然人或笔名签约,尤其是不以任何代价捆绑作者,若出现此条,则该
合同无效。第三条:知情权和否决权(签字权)择优权1、版权改编授权知情权原始合同内容:乙方将协议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影视、动画、漫画、
游戏改编权独家授予甲方,允许甲方自行使用或者进行上述权利的分/转授权及进行商业推广、销售,并签订相关协议,甲方或与甲方达成合作的第
三方有权将协议作品改编开发成各种影视作品、动画作品、漫画作品、游戏作品等。乙方将协议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同人作品改编权独家授予甲方,
允许甲方自行使用或者进行上述权利的分/转授权及进行商业推广、销售,并签订相关协议,甲方或与甲方达成合作的第三方有权以协议作品的名称
、章节名称、角色、剧情、道具、背景等构成要素为基础,以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演绎、前传、续写等方式创作协议作品以外的含有协议作品内容要
素的文学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作品的前传、后传、外传、续集、系列、演绎作品等,即“同人作品”)。乙方同意并理解,同人作品的创作不可
避免地会对协议作品的人物、情节、设定等要素进行借鉴、改编、演绎、引用或其他类似的行为,不应视为侵害协议作品及/或乙方的相关权利,亦
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行业乱象:经常出现商家囤积版权,胡乱倒卖,搁置版权,最后却将优秀作品完全废掉。典型案例刘慈欣的http://
www.yousuu.com/name/%E4%B8%89%E4%BD%93《三体》,由于早年胡乱卖了版权,压制在个别公司手中,而
公司却没有拍摄的资金,最后三体被玩废了。内容霸道之处:网站经常有左手倒右手的行为,不经过作者同意将改编权以低廉价格授权给自己旗下子
公司(或皮包公司),之后再由皮包公司高价卖出。建议修改为:网站授权任何第三方需经作者和网站双方同意,作者和网站不得以远低于市场价的
价格,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授权。(有些作者是会欺负网站的,会找自己朋友以低价买自己版权,再高价卖出去。)建议新增法规:不经
作者和网站双方签字同意,第二次转授权及以上授权,属无效授权。2、作者稿费收入知情权(渠道透明)原始合同内容:乙方将获得甲方网站自有
渠道按单章订阅电子销售净收益的50%作为销售分成。协议作品的甲方网站自有渠道按单章订阅电子销售分成将根据甲方网站自有渠道付费会员对
已由甲方整理和发布于甲方网站自有渠道收费区的协议作品收费章节按单章订阅所产生的净收益(即该等电子订阅销售收入扣除渠道及运营费用等成
本)进行结算。即:乙方应得甲方网站自有渠道按单章订阅电子销售分成=(甲方网站自有渠道按单章电子订阅销售收入—渠道及运营费用等成本)
50%内容霸道之处:现在网站渠道和盈利收入模式众多,很多渠道不透明,不公开,作者完全不知道。自己稿费到底有多少,只能凭网站一家之
言,说赚多少就赚多少解释:作者对网站的经营没有管理权、监督权和审查权,作者并非网站股东也非网站员工,仅仅因为作品本身而与网站签订合
作关系,对网站运营成本的提高或降低没有任何干涉权利。因此作者不应该承担网站盈利和亏损的责任,既然网站的盈利并没有给作者分红,网站运
营成本也不应该强加给作者。建议修改为:稿酬应以销售额进行合理分配,同时作者必须能够清晰的在作者后台看到主站、渠道及第三方渠道详细订
阅,以及道具打赏广告等收入,订阅应精确至每个订阅。建议新增法规:?希望加大对龙头公司的财务监管。若网站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则应设立惩
罚性赔偿条款,以侵吞作者稿费的十倍金额加以赔偿。3择优权同时期内,一本书改编权,作者联系的第三方价格高于网站联系的第三方,则以价格
高的一方为主,禁止远低于市场价的版权交易。第四条:作者享有自主修改权。原始合同内容: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要求乙方对协议作品大纲、
内容进行修订。如乙方在协议作品创作过程中,所提交的协议作品稿件明显不符合写作大纲约定,或协议作品不符合甲方网站发布要求,或协议作品
不符合市场需求的,甲方可自主暂停协议作品的发布和报酬的支付,并有权要求乙方对已完成的作品稿件进行补充、修改;如乙方拒绝甲方的合理修
改要求,或经三次修改仍不能符合甲方合理要求的,甲方有权选择立即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甲方还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协议作品在达到最
低字数要求情况下提前完本、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续写协议作品直至完本(由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续写的协议作品部分著作权永久归甲方所有,
且甲方无需就该部分续写作品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等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应由乙方独自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及纠纷,并立即采取适度充分
的补救措施使甲方无害并免于受损,且乙方应当退还因履行本协议而从甲方处所获得的一切收益,并按上述收益总额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并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翻译费、文印费、通讯费、诉讼费、差旅费等额外开支。内
容霸道之处:只考虑网站利益,丝毫不考虑作者权益。网站付出了成本,作者付出的也是几月几年的时间成本。人力就不是钱了?建议修改为:国家
法律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修改权不可转让,网站不应以满足市场需求等任何理由强行对作品修改或续写、改写。任何人都无法完全控制市场变化,作
者不应对网站的写作要求承担无限责任。作者和网站对作品的写作目标不一致时,应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时,甲乙双方皆有权提出立即中止或解
除、终止本协议。解约金额可自行协商,但金额不得高于网站已给作者的本书稿酬之总和。建议新增法规:强调http://www.yousu
u.com/name/%E8%91%97%E4%BD%9C%E6%9D%83%E6%B3%95《著作权法》公平公正,权责对等的基本
原则,明显不对等的条约应属无效。若无原作者授权同意,网站无权请人代替作者修改作品,或者请人代替作者续写,需尊重作者确定的署名方式。
第五条:免费阅读和赠币原始合同内容:针对甲方网站自有渠道其他电子销售模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就协议作品自行选择传统销售模式或新型
销售模式。同时乙方理解并同意,与传统销售模式不同,在新型销售模式下,甲方不排除以类似“点击观看广告/浏览指定页面/完成互动任务等形
式以代替付费购买作品章节”等方式,向终端读者提供协议作品的订阅服务,且该等新型销售模式仍旨在积极销售协议作品,不应视为甲方侵害乙方
利益。内容霸道之处:1、当前行业现状是点击不透明,网站操纵性极强,作者无法得知网站与广告商之间可导致乙方收入为零.2、赠币、代币(
指网站方向读者免费发放用来刺激消费的虚拟货币)出现,网站方将运营成本转嫁到作者身上,可导致作者收入锐减。建议修改为:1、作者有权决
定是否加入赠币,代币,免费阅读的活动,增币成本应由网站承担,免费活动需经作者同意。2、如果网站发行赠币或免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打折
,限免等),应有确定的启、止时间,时间不可超过___天。建议新增法规:1、必须以人民币结算,网站不可向作者以赠币结算稿酬。2、有明
确的,可公示的计酬方式。第六条尊重作者改编署名权行业现象:现在很多影视公司或者动漫公司,改编了原著以后,都不加原著署名,让所有人都
以为这是网络剧原创作品,这是对作者的极大不尊重。建议新增法规:获得原著作品授权的改编公司,需在影片开头标注原著作者署名,否则视为侵
权,授权方有权力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改编公司赔钱。第七条严厉打击盗版行业现象:很多正版免费阅读软件的兴起,劣币驱逐良币,许多原本
打造付费生态环境的公司,遭到严重冲击破坏,文学内容呈现低俗化和暴力色情倾向。建议修改:侵权盗版由平台出面维权,平台有权利且有义务帮
助作者维权,所得赔偿金可与作者分成。第八条优先权(阅文自己瞎编的,法律不承认)原始合同内容:10.1新作品优先权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最后一本协议作品完本后一年内所开始创作的除协议作品外的文字作品属于本条所述新作品,乙方对该新作品权利(此处的新作
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转让或授权许可使用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
(若有则须附欲受让方提供的协议条款签署版本)通知甲方,甲方优先于任何第三方受让上述新作品的著作权及许可使用权,乙方应为甲方该优先权
的行使提供必要的便利。若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创作新作品,上述期限结束后乙方创作新作品的,甲方享有乙方创作的第一部新作品(仅限该作品一
部)与本条前述同样的优先权。除甲方收到乙方要求甲方行使上述优先权的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未行使优先权,乙方不得将上述权利转让或授
权于任何第三方。甲方行使优先权应当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并积极为乙方创造收益。10.2违反优先权责任甲乙双方均同意并明确知晓本条所
述优先权的行使方式及条件,如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授权或转让新作品的相关著作权致使甲方无法行使优先权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依照本协议
9.8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当将与第三方合作所获得的一切收入作为违反优先权条款的赔偿金向甲方支付,该赔偿费用甲方有权
从应当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中直接扣除。内容霸道之处:这一条款是对作者的变相捆绑。建议修改为:协议作品到期后,若网站不提出续约,则视为
自动解约。建议新增法规:强调废除优先权,著作权法上没有这一款项,所有作品都是独立的,每一部协议作品拥有独立权限,而衍生作品需尊重协
议作品的独立性,网站无权自行创造某项权利,胡乱捆绑作者。第九条:下架解约争议行业现状:网站经常会以“屏蔽”之前的作品作为要挟作者的
手段,以威胁作者出逃离开网站,目的是捆绑作者。应修改为:若作者作品违反国家禁止写作的内容,网站必须明确指出作者违规内容位置和理由,
否则网站无权随意下架和屏蔽作者的作品。如果网站未正确指出违规内容,无法给出正当理由就下架协议作品,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且无需赔
偿甲方。但为保证网站VIP读者的消费者权益,已经购买订阅的读者可以在书架继续阅读。第十条:套娃式层层克扣稿费行业现状:作者与甲方网
站签约后,甲方网站将作品的电子信息传播权授权旗下子公司,子公司再授权子公司,子公司再授权子公司,每一层都要盘剥一部分稿酬。解决方案
:所有与甲方相关联的子公司,都应该与作者进行合同规定的比例分成,中间商不得层层克扣。第十一条同人作品版权归属问题(有争议)同人作
品:在网络文学中指特定的一些根据其他人小说或者世界观,创作的作品,基于原作的再次创作,而同人作品的版权问题,一直是一个巨大的争议。
同人作品是否合法化?是否对原作构成侵权?如何裁定界限?现在的同人作品数量众多,已成规模,比如飞卢小说网,晋江同人专区等等。第十二条
:作品的独立性原始合同内容:10.1新作品优先权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最后一本协议作品完本后一年内所开始创作的除协议
作品外的文字作品属于本条所述新作品,乙方对该新作品权利(此处的新作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转让或授权许可使用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若有则须附欲受让方提供的协议条款签署版本)通知甲方,甲方优先于
任何第三方受让上述新作品的著作权及许可使用权,乙方应为甲方该优先权的行使提供必要的便利。若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创作新作品,上述期限结
束后乙方创作新作品的,甲方享有乙方创作的第一部新作品(仅限该作品一部)与本条前述同样的优先权。除甲方收到乙方要求甲方行使上述优先权
的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未行使优先权,乙方不得将上述权利转让或授权于任何第三方。甲方行使优先权应当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并积极为乙
方创造收益。合同霸道之处:请注意上面合同下划线部分,是“文字作品”,也就是说包括学校的论文和你自己写的工作报告等等。哪天你网上写
了一句话,也是公司的。应修改为:单部作品协议内不得涉及其他文字作品的版权归属。同时网站不得随意捆绑作者其他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作
品的本传、前传、后传、外传、续集、系列等。第十三条:抢注商标行业乱象:网站或者其他无关个人,抢先注册知名作者笔名,作为自己商标。比
如有人抢先注册了“辰东”商标,反而原著作者却无法使用自己的笔名作为商标宣传推广。建议修改为:是谁的商标就是谁的商标,不是谁抢就是谁
的。任何笔名以及笔名商标,作者都可自行使用,任何人都不得抢注知名作者商标,胡乱注册视为无效。第十四条:签书期间内不允许作者再与其他
网站签约原合同内容:乙方承诺为保证协议作品的品质及质量,在本协议签署之后至协议期满且协议作品全部创作完稿前,乙方不与第三方达成或签
订关于协议作品外其他作品权利归属、转让、授权、信息网络传播等事宜的任何电子、口头、书面等形式的协议。霸道之处:直接捆绑作者在网站上
,严重干涉作者的创作自由。我们签的是书,签的不是自然人,也不是笔名。建议修改为:作者有权在与甲方网站签书期间,在其他网站或第三方,
创作的协议书籍之外的其他书籍,或进行其他书籍的版权交易,网站无权捆绑协议作品以外的任何作品。第十五条:合同签订以公平公正为主要原则
。行业乱象:某些龙头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身为行业却欺负作者不懂法律,胡乱钻法律空子,与作者签署明显权责不对等的、有失公平合同,
应属无效合同。第十六条:公平推荐行业乱象:网站签约作品后,不给任何推荐位,借此打压和雪藏作者。修改为:网站应保证签约作品的曝光度,将基本推荐位写入合同。网站有义务在正式签约之前,以及上次推荐之后一周内明确告知作者,网站对协议作品的后续网站推荐安排以及安排原因。若无告知,或者安排原因不合理,作者有权解除合同。第十七条:制式合同推广条件(部分观点转自知乎)(这条作为讨论,暂时未定有争议)为保护非盈利性作品,平均月收入低于4000元的作品,强制使用制式合同。涉及金额较大的作品,本着权责对等,双方自愿的原则,网站可与大神作者自主签订另外的补充协议合同。制式合同的形式:电子网络信息传播权。高于平均月收入4000则网站可与作者联系,自主签约其他版权的授权协议,以作为制式合同的补充条款。第十八条:诉讼法院行业现象:网站一般都会规定解约打官司在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建议修改为:双方打官司定在作者所在地法院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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