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简易程序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2020-05-24 | 阅:  转:  |  分享 
  
理简易程序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2008-10-1919:16:03)转载▼标签:?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工商职能?文化分类:?工作实务
简易程序,又叫即时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轻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程序。多年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适用简易案件查处了大量的经济违法行为,简易程序成为案件查处适用最多的程序之一。
本文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简易程序案件过程中极易出现的六个方面的问题,希望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查处工作有所帮助。一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界限问题行政处罚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就是看案件是否具备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违
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由
此可以看出,案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如果案件违法事实模糊不清,有待进一步调查取证后确
认或者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但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无相应的处罚规定,则不能适用简易处罚程序。2、必须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果罚款数额或者处罚种类超过这个界限,则不能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3、当场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做出。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如果当场处罚决定书不能当场作出,并交付当事人,就不能
适用简易处罚程序,而要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查处。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当场处罚决定书和通过一般程序下发的处罚决定书在性质和
法律后果上是完全相同的,两者的差异只是处罚程度和处罚程序不同而已。所以,执法人员要在思想上消除简易程序案件就是简单案件的错误思想,
不能违反程序规定,违法办案。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都可以适用一般程序办理;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或者可以适
用简易程序,但已经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不能适用或者转而适用简易程序。二、案件当事人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确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国家工商总局在案件查处方面的有关批复及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案实际,笔者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查办案件时,当事人的确定方法和立案案件当事人的确定方法相同,应遵循以下原则:1、企业
法人的违法行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
企业的违法行为,以企业名称作为案件当事人。2、对非法人经济组织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于该组织对外是以组织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承担民事责任,应该以企业名称作为当事人。3、对非法人经济组织中企业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外不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该以企业名称作为当事人,不能以该分支机构的名称作为当事人。4、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由于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
简单、以字号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存在诸多不便等原因,应以经营者个人作为案件当事人;5、对无照经营行为,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个人为案件
当事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经营的,以单位或其他组织为案件当事人。三、证据收集问题?适用简易程序的证据收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无相应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
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此可以看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必须
现场收集当事人的违法证据,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以达到违法证据确凿的目的。如果不收集证据,只是简单的了解情况后,就下发当场
处罚决定书,就是程序违法。一旦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就会以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等原因而败诉。四、罚款
收缴问题关于案件罚款的收缴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六章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章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一些行政执法
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还存在简易程序案件都应当场收缴罚款的思想,存在违反当场收缴的规定收缴罚款现象,即对不符合当场
收缴条件的实行当场收缴。所以,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在罚款的收缴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收
缴;2、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要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
银行交纳罚款。只有在“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的情况下,才能当场收缴;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要告知
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只有在“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情况下,才能当场收缴;4、对于罚款的
交纳,不论数额大小,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没有当场收缴的,执法人员都要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只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
,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时,并“经当事人申请和办案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当然,这时罚款的交纳方式也应当是银行交纳。
五、以谁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
管辖。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商所只有在以下3种情况下,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
为的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
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只有在行政处罚案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或者有县级以上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的授权委托时,才可以以工商所名义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书,除此之外,依照简易程序查处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都要以分县局以上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作出。六、救济措施的告知问题在复议问题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凡是以工商所名义作出处罚决
定书的,复议机关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凡是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书的,复议机关为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次类推。在复
议申请期限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的期限为60日。法律对复议申请期限无规定或者规定申请期限少于60日的,复议期限为60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以其他法
律规定为准。在诉讼时效的告知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时要注意,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十五日。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个月。如果法律规定复议前置,执法人员必须告知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然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没有复议前置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选择提起。分享:.
献花(0)
+1
(本文系为你办事的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