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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是否需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2020-05-25 | 阅:  转:  |  分享 
  
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是否需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案例简介】赵先生与王先生是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赵先生持股20%,王先生持股10%。现,赵先生准备将自己持有股份中的5%转让给王先生,双方已经对股权转让的份额、金额、支付方式等协商一致。

但公司其他股东表示,本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全体股东并经过半数同意。赵先生与王先生的股权转让,没有事先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因此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赵先生则认为,《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没有作出任何限制,他的内部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案例解析】

律师对此分析如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同时,该条款也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虽然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作出任何限制,但同时也赋予了公司相应的自治权,即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协商,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的外部或内部转让作出进一步的约定,只要该公司章程的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的,均属有效。

因此,在公司章程已经规定了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全体股东并经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如果赵先生在对内转让自己股权时并未通知其他股东,那么他的股权转让行为因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而无效。

以上,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能否限制股东内部转让股权问题的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请转载中注明:本文转载自“公司法律事务天津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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