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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涉案人员处置意见
2020-05-25 | 阅:  转:  |  分享 
  
进一步规范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

涉案人员调查处置的有关程序

钟纪晟





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涉案人员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查明上述人员涉嫌犯罪问题后,对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在调查阶段是否应履行违法事实见面程序、是否应安排书写忏悔反思材料、如何履行审理处理程序等问题,目前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认识和做法不一。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我们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精神,并结合工作实践,就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初步意见。

一是关于是否应履行违法事实材料见面程序的问题。违法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是调查工作中的重要程序,也是确保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考虑到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涉案人员违法犯罪问题往往与被调查人的职务犯罪问题直接相关,为固定证据,规范办案,确保案件质量,根据《监察法》第五条规定的监察工作应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并结合《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审理报告应当附被调查人的简历、违法事实材料、《起诉意见书》”精神,建议调查部门在调查阶段形成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涉案人员违法事实材料与其见面,并听取其陈述和辩解。对违法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二是关于是否应书写忏悔反思材料的问题。书写忏悔反思材料是被审查调查人对自己所犯错误的内心反思和剖析,从忏悔反思材料可以反映出被审查调查人是否真正知错认错悔错,是否尽到对党忠诚的义务,具有鲜明的党内审查特色。因此,对于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涉案人员在调查期间是否应书写忏悔反思材料,不宜作出统一要求。建议调查组结合个案情况,对上述涉案人员进行认罪教育,上述涉案人员认罪悔罪的,本人可自愿书写反省材料。这些材料可以作为涉案人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向司法机关客观反映。

三是关于移送审查起诉的审核处理程序的问题。对于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涉案人员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般应由调查部门形成调查报告及《起诉建议书》,连同全部证据材料、同步录音录像、涉案财物报告等移送审理。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后形成审理报告并起草《起诉意见书》。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涉案人员的处置建议既可单独形成审理报告,也可在被调查人审理报告中一并提出。

为确保案件质量,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工作流程,根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建议对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涉案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审理报告一般也应在按程序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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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勿忘毅力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