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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后,劳动者是否可以反悔
2020-05-28 | 阅:  转:  |  分享 
  
工伤私了后,劳动者是否可以反悔

今天我们与大家分享的4000元,并实际履行。后,黄某被认定为十级伤残,黄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该“私了”协议。

本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撤销了该私了协议。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15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0条对于显示公平的协议均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所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的,当事人152条规定,申请撤销协议受除斥期间一年的限制,也就是说劳动者要在知道其权益受损之日起一年之内要出撤销该协议的仲裁或者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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