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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2020-05-29 | 阅:  转:  |  分享 
  
解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主要内容(一)本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是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后,国务院
颁布的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对今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必将产生重大影响。新条例突出强调预防为主的理念,规定了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
要求。规定了医疗机构有针对的预防和要求,包括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沟通、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建立有效地患者投诉渠道等。《医疗纠纷预防和
处理条例》主要内容(二)在医疗纠纷早期处理方面,要求医疗机构告知患者医疗纠纷处理的渠道、医疗纠纷处理中享有的权利和证据保全的要求,
同时进一步规定了患者的病历知情权、病历和可疑医疗物品封存、可疑医疗物品检验、尸体解剖等。在医疗纠纷非诉讼民事责任的处理方面,强调了
医患双方和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等三种方式,并强调了医疗纠纷处理要以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为前提,进一步规定了医疗技术
咨询和医疗损害鉴定的要求。条例规定了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的内容。2.医疗机构的当务之急是什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指出: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解读:怎么制定?依据2016年原国家卫计委出台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2018年国家卫
健委出台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这是医疗机构制定制度的基本参照物。3.医务人员的当务之急是什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明确患者可复制: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也就是说,不再是客观部分。解读1:写好病历。过去不及时完成
病历、不及时打印病历的坏习惯将成为巨大隐患。做好全部公开的准备,认真完善病历讨论、病历书写等内容。解读2:现有观点提出,有些医学学
术性质的讨论可以单独记录,病历中只记录结论。依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第九条第3款规定:死亡病例讨论情况应当按照本机构统一制定的
模板进行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解读3:同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二条规定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
病案。如果由科室单独记录成册的内容不归档,那将不符合病历管理规定中所属的病历内容,也很难成为证据使用。事物均有两面性,单独成册作为
学术资料保存无可厚非,但若诉讼阶段又希望将此资料作为证据提交恐怕又会失去证明力。如果患方了解到科室有这么一本“神秘手册”,这本手册
可能会成为未来纠纷矛盾的新焦点,仍然不利于医患信任的建立。4、医疗机构告知义务更加明确。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四项内容:纠纷
解决合法的途径;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规定;病历资料封存启封、查阅复制规定;患者死亡的还需告知尸检相关规定。解读:做到如实告知并不难,
难点在于如何保留告知证据。未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应该是普遍现象。5、九种情形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展具有较
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情形。解读:针对这一规定,必须更加注重病历书写,不仅仅要求意识到风险,还需要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否则必将成为纠纷诉讼中的赔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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