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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
2020-06-01 | 阅:  转:  |  分享 
  
代?理?词

黄文键2010年11月5日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8条之规定,我接受了被告的委托,以公民的身份进行一般代理,参加今天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深入到了原、被告所住的村、组听取了群众意见,刚才又听了原、被告的陈述。现在我就本离婚案关于原、被告是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及原告提出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质证意见

原告没有提供证据给法庭质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方提供5份证据给法庭质证,证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1份铁证证明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二、辩论意见

1、原被告恋爱基础较好

原告×××在诉状中已经认可,原被告属于自由恋爱,没有父母包办,没有强迫成婚情节,而是吃在一起、乐在一起、享受在一起。这一点,原告自述的“婚前性行为”一事之说已经证实。19××年10月,原告已是近22岁的女青年,思想上已完全成熟,品德道义早已明白,这样一个完全成熟的女青年已经知道:她与一个已经认识的男青年发生性行为意为着什么,她更明白这次性行为是将终身托付给她心爱的人。正如被告所说,她们俩由不认识到认识,感情直至升华到不是夫妻胜似夫妻,因此说原被告是自由婚姻,恋爱基础较好。

2、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得到进一步升华

通过质证的NO:1、NO:2、NO:3号证据和原告诉状中提供的离婚事实可以证实,原被告合法结婚后,夫妻感情在恋爱的基础上更加得到升华,没有因生活琐事、感情纠纷吵过嘴、打过架,从没有因为闹矛盾找村干部调解过、找邻居劝解过。原告勤劳、吃苦、肯干得到干部群众的公认,得到自己丈夫的恩爱,感情的升华、爱情的结晶充分体现在两个小孩生上。第二个孩子与第一个相隔7年之久,要是夫妻感情稍有裂痕,原告是不会计划或同意生育二孩的,因为原被告是在没有生育指标的情况下作出生育二孩决定的,在那个严管重罚的年代里,要生育二孩,女人必须是怀胎十月躲藏七月才能达到生育的目的,在如此艰难的生育环境下生育二孩,可见夫妻之和睦,之恩爱。所以说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得到了升华。

3、原被告分居是空间距离的分居,并非是法条所指“感情破裂意义”的分居

前述说夫妻感情很好,为何又有今天的离婚诉讼呢?问题就在这个“二孩”的出生。由于这个二孩无政策许可,原被告超计划生育受到政府处罚,这给一个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着为养家责任重大的丈夫要拼命挣钱,过年高额的加班费让他“眼红”,年后工作难找的苦头让他吃过。因此,他放弃了与妻子团聚的机会,过年也没能回家,形成与妻子万水千山相隔的空间距离。尽管如此,夫妻俩还在保持经常的电话联系,相互问候,所以说原被告的分居只是空间距离的分居,不是法律条文所指的“感情破裂意义”的分居。这一现象,已经成为打工族的通病。

4、被告不具备《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离婚规定的法定情节

原告在诉状第1页写到:“原告认为,被告是一个爱喝酒、爱赌钱、爱发脾气、花心的男人”。“认为”,这就是主观意断,不是事实,即使有,也不能等同法条意义的“赌博、吸毒”,何况不是事实的“认为”。事实上,被告从来没有因为“赌博、吸毒”被公安等有权机关抓获而因此受处罚的事实,(NO:1、NO:2、NO:3号证据已经证实)。其次原告诉称:“被告与自贡女发生了不正常的男女关系”。这也只是原告的猜疑,没有具体证据佐证。不能认同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法条意义上的“重婚、或有配偶与他(她)人同居”。原告所列这两例所谓的离婚事实,没有充分、确实、有效、有力的证据支持,不能硬套《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三)款作为原告离婚的依据。

5、原告所列房屋不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原被告结婚于19××年正月初九,原告所列房屋改建于19××年6月,此时,原被告尚未结婚,哪来夫妻共同财产,况且,此房屋产权系×××所有(见NO:4号证据),故该房屋不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三、代理意见

1、请求法庭调解原被告和好

原告方离婚事实依据是主观意断的“认为”和没有根据的猜疑,被告方证据和原告自述的情节已经证实,原被告婚前恋爱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深厚,家庭和睦,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和证据,同时,被告也认识到自己为了拼命挣钱,与妻子产生距离的失误,表示首先要放弃金钱至上的做法,要恩爱妻子,养好两个儿子,与妻子过幸福生活。因此,请法庭调解原被告和好。

2、请求法庭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不准予离婚的事实与证据已在调查阶段当庭质证,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已在辩论阶段当庭阐述和辩论,此处不再重复。

综上事实与理由,本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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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法正法情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