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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_黎明生活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020-06-06 | 阅:  转:  |  分享 
  
黎明生活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就黎明生活坊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作出约定。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本届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黎明生活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黎明生活坊;(二)黎明生活坊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去社区查成立业委会申请书。

(三)物业类型:去社区查成立业委会申请书。(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万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去社区查成立业委会申请书平方米,其中:去社区查成立业委会申请书xx套。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一)集体讨论的形式;(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第七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二种形式进行表决时:(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或社区)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可通过网络方式进行。

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无力履行职责时,由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召开:(一)20%以上业主提议;(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召开业主大会处理的。第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和网络方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或社区)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可通过网络方式并留存证据。(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第十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计算方式确定:黎明生活坊全体业主基本户数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确定为(户计算投票权);

(业主投票权代理)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业主在行使选举权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代表业主投票,可视为业主授权,不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决策要求)

涉及支取专项维修资金、解聘物业公司等重大事项,在业主大会召开之前,事先告知辖街道办事处、社区,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程序召开业主大会;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七)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六)具备充足的业余时间参加业主委员会工作;

(七)本人、配偶及其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尽职尽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尽职尽责义务为园区服务,任何成员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工作,视为放弃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无需召开业主大会,仅需业主委员会公告全体业主。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一)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黎明生活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为五人时设副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三)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得票必须(选票),必须超过全体业主总(户)数50%:、必须超过全体业主总面积50%。(四)当候选人超过7人达到(超过)全体业主总(户)数50%:、超过全体业主总面积50%时。得票数前7人当选,其余得票数,总面积双超50%候选人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可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没有表决权),当业主委员会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自动增补为业主委会成员,无需召开业主大会。但需要业主委员会公告全体业主。

(五)当候选人经过业主大会选举少于五人超过全体业主总(户)数50%:、超过全体业主总面积50%时。需要重新成立筹备组另行召开业主大会,再次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黎明生活坊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三)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应当在2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1、已不是业主;????2、因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审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4、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印章的使用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按实际审定(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按实际审定(三)有关人员津贴:最少经过一个物业收费周期,确认进入良性循环,经黎明生活坊全体业主大会审定,费用待定。

(四)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五)经费收支帐目由黎明生活坊业主委员会专人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6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制定公共绿地管护办法;

(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条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备案

经过业主大会选举后合法成立的园区业主委员会,应当30日内在街道办事处依法备案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后,可以持备案证明、申请人身份证等刻章材料,到所在地具有公章刻制资质的刻章企业,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设立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的,业主大会印章应当由其保管并监督使用。

业主委员会可以持备案证明等资料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核销进行统一管理,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本本议事规则于2015年9月18日的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1/2投票权通过后生效,修改及解释权归业主大会。

黎明生活坊业主大会筹备组(草稿)

2020年9月2日

抄送街道、社区、业委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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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孤远CC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