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单位以“末位淘汰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2020-06-07 | 阅:  转:  |  分享 
  
单位以“末位淘汰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案例】张某是招远公司的销售专员。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每月工资4000元,提成按照公司提成方案执行。上个月,张某的销售总额排在最后一名,为此公司以“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对此不认可,向我所律师咨询:公司以“末位淘汰制”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例解析】

答案是:不合法。

理由为:

首先,考核的排序必然会出现“末位”,这种“末位”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其并非基于劳动者的主观行为而改变。从客观上讲任何规章制度都不可能禁止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在单位考核中居于末位。因此,劳动者考核中居于末位,并不意味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每次考核中总会有人居于末位,也就是说末位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劳动者考核居于末位,并不一定是不胜任现职工作。故用人单位应将“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与“胜任工作处于末位”相区别。如果劳动者仅是业绩居于末位而并非不胜任工作,此时用人单位一定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劳动者考核居于末位,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实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当对劳动者先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劳动者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作后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献花(0)
+1
(本文系公司法律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