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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需要返还吗?从郝某与张某婚约财产民事案件的法律解读
2020-06-16 | 阅:  转:  |  分享 
  
彩礼需要返还吗?从郝某与张某婚约财产民事案件的法律解读【基本案情】原告郝某。被告张某。原告郝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农历二
十四订婚,约定彩礼款大包十二万元,订婚时给五万元,典礼前再给七万元。2016年农历正月二十二,原告交到媒人手50000元彩礼款给被
告;农历正月二十四订婚当天晚上女方又要衣服钱、手机钱等6000元,由媒人给付被告,媒人是被告舅老爷。3月18日常山庙会给被告110
0元,河干会给被告880元,五月初五给被告1100元,收钱后说随时可举行典礼。在2016年10月份男方提出典礼时,因琐事双方发生矛
盾,被告到原告家大吵大闹,之后没有定日。现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590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被告辩称,媒人实际给了被告45000元,45000元包括订婚饭钱20000元,手机钱、戒指钱等25000元。原告又从被告张某处
分三次拿走5000元,现在45000元已全部消费完。正月二十四给付6000元存在,其包括倒水钱、乱钱等。原告于常山庙会给被告110
0元、河干会给880元、五月初五给1100元。被告不同意返还原告。【法院查明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郝某与被告张某相识后经媒人联
系商定订婚、典礼事宜,约定彩礼款大包十二万元,订婚时给五万元,典礼前再给七万元。2016年2月29日(正月二十二),原告交于媒人5
0000元,媒人自己提取5000元作为媒礼钱后剩余45000元交付于被告。2016年3月2日(正月二十四),原被告订婚,订婚当天晚
上原告给付被告衣服钱、手机钱等6000元。订婚后原告于常山庙会给被告1100元、河干会给880元、五月初五给1100元。后原告郝某
与被告张某因琐事产生纠纷,至今未举行典礼。【法院裁判】原告郝某为与被告张某缔结婚姻而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被告订婚款50000元,双
方后因故未达到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亦未开始同居生活,故被告应予以返还。但证人证实被告实际收到订婚款45000元,该订婚款45000元
具有彩礼性质。被告提出该彩礼款包括饭钱20000元,戒指钱、手机钱等25000元,考虑到原告郝某与被告张某已经订婚并实际产生部分消
费费用,法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0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订婚当日晚上的6000元及给付被告三次庙会的3080元,被告
辩称6000元属于倒水钱、乱钱,法院认为该两笔款项属于消费或赠与性质,不属于彩礼范畴,故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解读】一、依照
我国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男女双方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合法结婚登记,双方才能正式成立夫妻关系。我国许多地区流传下来的订婚、婚约、典礼
、定亲、走亲等都不是合法的确定婚姻关系的形式。二、对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前涉及的有关财产,比如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给付女方的婚约财
产(彩礼),包括现金、物资等,一般属于婚前的赠与行为。如果数额较大,以财产给付为标准确定婚姻关系,随后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建立真正的
的婚姻关系,且未同居的情况,女方应该适当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
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
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三、鉴于我国的传统习俗流传
的彩礼,各地因为经济状况不同,数额差距很大,应该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合理的标准。我国法律一直坚持摈弃彩礼的陋习,有的地方攀比严重,给家庭及社会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四、彩礼的存在,也发生了个别人利用此进行婚姻诈骗钱财,也提醒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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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牛天海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