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商标异议人提起诉讼属于主体不适格
2020-06-22 | 阅:  转:  |  分享 
  
商标异议人提起诉讼属于主体不适格



针对知识产权业界普遍关注的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诉权问题,商标局评审部认为,2013年《商标法》对异议制度作出重大修改后,对于经不予注册复审核准注册的商标,异议人不能通过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仅能向行政机关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一点已是业界共识。但是,在第16204080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中,针对评审部门作出的部分核准注册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原异议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仅受理了该案,还在实体审理中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败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即异议人)自愿撤回一审起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一审判决因此被撤销。虽然结果对行政机关是有利的,但鉴于二审法院并未对异议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的问题进行实体审查,为避免浪费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资源,也防止异议人为错误的救济方式付出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商标局评审部认为有必要对此问题予以重申。《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规定对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双方参与人的诉讼地位予以明确,有权起诉的仅是被异议人,异议人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基于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解释规则,2013年《商标法》既然明确了只有被异议人不服才能起诉,异议人提起诉讼显然属于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献花(0)
+1
(本文系牛天海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