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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020-06-25 | 阅:  转:  |  分享 
  
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基本案情源和公司与泰力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中,源和公司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泰力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14亿元,若账户资金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其名下与差额等值的其他财产。江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泰力公司名下建设银行江门分行账户及其名下41套住宅和107套商铺。泰力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请求
继续查封107套商铺但解除对公司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的冻结措施。(二)裁判结果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在泰力公司的商铺和保函均可
满足民事诉讼争议标的保全需求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作为保全对象。泰力公司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形式
上属泰力公司所有,该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承担着保障项目后续建设资金供给的功能,对该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有可能对项目后续建设的顺利进行产生
较大影响。现泰力公司项目建设存在较大的资金需求,对107套商铺采取保全措施的影响较小。故裁定查封泰力公司名下107套商铺、解除对泰
力公司名下建设银行江门分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源和公司申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复议审查认为,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
的性质、功能及诉讼保全的目的,认为查封107套商铺对泰力公司的经营影响较小,转而解除对账户存款的冻结,并无不当。2018年11月,
依法裁定维持原执行裁定。(三)典型意义综合运用财产保全措施时,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给予民营企业充分的司法保护。鉴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担负着优先保障开发项目、促进在建工程如期竣工、维护购房
者合法权益、支付工人工资的核心功能,人民法院对该类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应更为谨慎。在泰力公司提供的多项财产均能满足保全目的的情况下,
执行法院采取对泰力公司经营较小的查封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益起到良好的示范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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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牛天海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