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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波与李秋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6-25 | 阅:  转:  |  分享 
  
李红波与李秋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0522民初3417号原告李红波,男,1974年
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李秋运,男,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李红波与被告李秋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波到庭,被告李秋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红波诉称,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承包了辛村镇几所学校的房屋装修分项工程,被告将其中部分粉墙的项目分包给原告。201
2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的清包辛村一中的粉刷工程;2013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辛村镇程太保小学的粉刷工程。上述两项工程原告
分别完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于2014年2月16日出具了拖欠辛村一中工程款30000元的欠条,另于2015年2月25
日出具拖欠程太保学校工程款4000元的欠条。被告出具欠条后仍一直未给付拖欠款项,直至后来人也见不到了。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
立即支付原告欠款34000元。被告李秋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施工协议,被告将辛村一中学校等
的内外油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2013年3月21日,原、被告再次签订一份施工合同,被告将程太保中心小学等的涂料工程清包给原告施工。原
告陆续完成上述工程后,被告于2014年2月16日出具了拖欠辛村一中涂料工资款30000元的欠条,另于2015年2月25日出具拖欠程
太保学校工程款400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未给。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李秋运出具的欠据二份、施
工合同二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李秋运拖欠原告工程款合计34
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李秋运出具的欠据二份、施工合同二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该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原告要求被
告给付工程款34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秋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红波工程款人民币34000元。案件受理费650
元,由被告李秋运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牛天海审判员张磊人民陪审员张黎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宋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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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牛天海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