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此份为试运行文件,该规范负责人为财务部部长,主要职责是维护该文件的运行、检查、培训指导、问题点收集、处理;
2.运行过程中若同旧文件有冲突时,一律依本文件执行。 文件编制/更改一览表 版本 编制/更改内容 日期 编制/更改人 A/0 文件试运行 评审栏 会签 总经办 稽核中心 制造中心 供应
中心 管理
中心 销售中心 生产调度部 生产一部 生产二部 质量管理部 工艺技术部 设备部 电器部 安全环保部 供应部 采购部 人力资源部 行政部 财务部 销售部 1.0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财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工作质量,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制定本规范。
2.0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
3.0财务人员职业道德财务人员在财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财务制度,并结合财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财务人员应当按照财务法规和国家统一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财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财务人员办理财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财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财务信息和财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3.7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财务信息。财务工作交接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财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财务凭证、财务账簿、财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财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财务软件及密码、财务软件数据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财务人员交接,由负责监交;交接,由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财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财务账簿记录保持一
4.5.2财务凭证、财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财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财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财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财务记录的连续性。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或者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财务凭证、财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财务核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国家统一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财务账册,进行财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财务手续、进行财务核算: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其他需要办理财务手续、进行财务核算的事项。的财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财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财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财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财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财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根据国家统一财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财务核算要求、财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科目。财务凭证、财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财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财务凭证和财务账簿。填制财务凭证要求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5.8.1.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5.8.1.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核人员、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填制财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根据财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财务人员要妥善保管财务凭证。登记财务账簿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财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账簿。财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启用财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财务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财务凭证登记财务账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进行更正按照规定定期结账。按照国家统一财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说明。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主表、财务报表附表、财务报表附注。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财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财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5.11.4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财务报表与上期财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财务年度财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中加以说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财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文件编号 财务基础工作管理规范 文件版本 A/0 生效日期 页码 第2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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