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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某某上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2020-06-26 | 阅:  转:  |  分享 
  
荀某某上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上海二中院



【要旨】



社会观护员在与当事人及涉案未成年子女进行谈话、开展调查时,运用其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评估和比较亲子关系、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父母的抚养能力与条件等,并制作相应的社会观护报告,为少年家事法官更为精准地判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提供了强有力的专业支持。



【案情】



荀某某与曹某某婚后于2009年7月生育女儿荀小某,2015年10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荀某某为荀小某监护人,双方共同抚养孩子。之后,荀小某随荀某某在上海生活,曹某某于每周末从苏州至上海探望孩子。荀某某曾有吸毒史,2016年11月其因吸毒被公安部门处以罚款500元及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的两项行政处罚,荀某某现仍处于社区戒毒阶段。2017年5月底,荀某某与曹某某二人因故发生争执,曹某某将荀小某从上海带到苏州。同年6月,曹某某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一审审理过程中,荀某某于2017年10月强行将荀小某从苏州带回上海。



【审判】



一审中,法院委托了社会观护员对本案当事人及荀小某进行了社会观护工作。观护员认为,从双方当事人的谈吐及态度看,荀某某与曹某某均非常疼爱女儿,从对8岁女孩的日常生活照顾需要角度出发,荀小某更适合跟随母亲生活。从亲情感受角度,为避免夺女之战给未成年人造成伤害,建议如孩子随母亲生活应确保父亲及家人的探望,并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各方的权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荀某某与曹某某离婚时,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是双方经充分考虑各自的情况及孩子的实际生活状况所作的决定。但离婚后,荀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现处于社区戒毒阶段,曹某某据此为由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荀小某随曹某某共同生活较妥。一审同时提出希望荀某某与曹某某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相互体谅,妥善处理探望等问题。一审判决荀小某随母亲曹某某共同生活。



荀某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荀小某随荀某某共同生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荀小某在父母离婚后的生活情况、荀某某因吸毒而接受公安部门行政处罚等在案事实,结合社会观护员出具的社会观护调查报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认为荀小某随母亲曹某某共同生活较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意义】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委托社会观护员对本案当事人及荀小某进行社会观护,出具的社会观护报告,帮助法院更为精确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本案的妥当处理。



另外,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存在抢夺孩子的情况,二审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另行撰写了“法官后语”,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引导,对如何避免纠纷的再度出现提出长效建议:“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言行举止、为人处事也将是孩子一生的‘教材’。在荀小某未来成长过程中,我们希望,荀某某与曹某某能不断完善自我,正确理解和履行父母职责,以无私的关爱陪伴荀小某身心健康快乐成长。同时,我们更希望荀某某与曹某某,也包括双方的家庭,均能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为荀小某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并尽最大可能共同作妥善安排,使荀小某的生活和学习保持必要的稳定性与延续性。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共同努力保护好孩子脆弱的心灵,最大限度降低婚姻关系解除对孩子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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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牛天海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