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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阅:  转:  |  分享 
  
第五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
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
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
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
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
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
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
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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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WD卧龙轩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