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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附件2-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20-07-09 | 阅:  转:  |  分享 
  
附件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征求意见稿)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组织制订了《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调整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
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
督管理工作。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名录》是《条例》的配套法规,是《条例》具体的保护对象和实际操
作的依据。我局和农业农村部根据野生资源的变动情况和最新的研究成果,及时对《名录》进行调整和修订,有利于拯救濒危野生植物,维护生物多
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二、制订过程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林、农两部门再次启动了《名录》的调整和修订工作。201
8年7月,我局发函各省(区、市)林草主管部门、召开专题座谈会征集对《名录》的修改意见。2019年6月组织专家名录审核会,形成了《名
录》修订稿。2019年12月,林草、农业农村两部门联合召开了《名录》修订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有农林两部门相关人员、中国科学院系统的
植物、林业、农业、果树、花卉、医药等有关方面专家及部分省级林业、农业主管部门人员等共34人,会上成立了19位专家组成的《名录》审核
委员会,选举产生了正副主任委员,对所拟定的《名录》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修订,形成了《名录》(征求意见稿)。三、调整的基本原则和变
化情况(一)基本原则。1999年,原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制定《名录》(第一批)时,根据《条例》关于“保护对象是指原生地天然生
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的原则规定,制订了《名录》选列的四条标准。根据目前
的野生植物资源现状和保护形势,我们对这4条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增加1条标准,以使入选名录更具代表性。具体标准一是数量极少、分布范围极
窄的珍稀濒危物种;二是重要作物的野生种群和有重要遗传价值的近缘种;三是有重要经济价值,因过度开发利用,资源急剧减少、生存受到威胁或
严重威胁的物种;四是在维持(特殊)生态系统功能中具有重要作用的珍稀濒危物种;五是在传统文化中具有重要作用的珍稀濒危物种。根据上述
标准选入的野生植物种(类),按其濒危和稀有程度以及价值,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中,具有重大经济、科学及生态学和文化
价值,野外居群生存受到严重威胁有灭绝危险,居群数量稀少、分布区狭窄以及中国特有种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其他列入《名录》的野生植物划分为
国家二级保护。(二)补充原则。除上述选列标准外,还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了补充原则。一是预防性原则。一些种类有重要经济价值或潜在经济
价值,已被人为利用或可能得到人为利用,虽然目前还未达到濒危状况,但若对其利用不加限制,很有可能成为濒危物种,如园艺观赏上广受欢迎的
紫微属和槭树属的一些种类,以便通过法律措施对其利用和出口进行规范。二是“最有利于保护”的预防原则。如属级等种上单元中含有濒危种类较
多,又与同属的其它种类容易混淆,应整属列入,例如石杉属(石松科)、重楼属、贝母属等。只有那些具有独特特征且容易辨认、与相近种不宜混
淆的种类才以种级名称列出。三是代表性及珍贵性原则。我国位于其分布区边缘地带而个体数量极少、易导致从国内绝灭、在国外的分布也较为局限
的物种,如青皮(龙脑香科),以及海人树和水芫花等南海诸岛珊瑚礁群落代表种,应考虑列入。(三)“反列原则”。即列出哪些种类不被列入
《名录》或应剔除出《名录》(第一批),从而避免一些没有必要实施保护的物种入选,以求达到对濒危植物的及时和有效的保护。一是人工栽培成
熟、栽培量大、灭绝风险小或野外分布广、数量大、灭绝风险小,且栽培与野生种群无法区分的不列入或谨慎列入,如樟树、喜树、任豆、刺五加等
。二是整体资源状况不清或分布范围(原生地)不明的不列入或谨慎列入,如锈毛两型豆和西藏亚菊。三是物种分类界定不清,存疑的种类,不宜列
入,如金平桦和盐桦;分类上的小种(即一些大属、与近缘种相比形态差异非常小的物种)限制入选或谨慎列入,如南星属、景天属、冬青属等。四
是没有经济价值的物种,除科研利用外,无人专门采集的,生境也相对稳定的,绝灭风险小,可以不列或谨慎列入。如菊科白菊木、栌菊木,粉背叶
人字果(毛茛科)等。五是整属列入《名录》的问题。经济价值大的属,应结合保护的有效性(可操作性)等因素来作综合考虑,避免机械性的标明
整属为保护状态,如猕猴桃属和槭属拟选择部分物种作保护。六是种下等级(亚种、变种、变型)不宜列入,只有其原亚种、变种、变型在我国不产
时才可以列入,即特产于中国的种下等级可以列入。(四)变化情况。本《名录》共收录468种和25类野生植物,其中一级保护53种和2类,
二级保护415种和23类。在《名录》(第一批)的基础上,删除55种,增加了296种和17类,由国家二级保护升列为国家一级保护2种,
由国家一级保护降列为国家二级保护18种和2类。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名录》植物名称用FloraofChina(中国植物志英文
版)各卷名录等新近出版志书进行修订和校正。各大类群植物排列系统参考依据为蕨类植物按照PPT1.0(JournalofSyste
maticsandEvolution,2016)、裸子植物按照Christenhusz(2011)、被子植物依APGⅣ进行排列。学名系统(尤其是属的概念)主要参考FloraofChina;中文名主要参考中国植物志。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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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特色苗木曹...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