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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小白看过来
2020-07-10 | 阅:  转:  |  分享 
  
税务小白看过来



新公务员要报道上岗了,税务小白怎样快速入门呢?快来看看税务业务ABC吧!

一、如何解答纳税人咨询?

1.对纳税人只知道要报税,不知道报什么税,怎么办?

所有企业申报,都需要填写申报表,虽然目前实行免填单服务,但是纳税人应当对打印出的申报表加盖公章或财务章,没带章的纳税人恕不受理。纳税人问报什么税,可以到“应申报情况查询”里查找其应申报税种告知,“应申报情况查询”里面查不到信息的,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辅导,建议联系管理员做详细辅导。虽然说建议联系管理员,但是我们应该知道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种。

企业一般要申报的税种: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三项附征(城维税、教育费、地方教育附加)。三项附征目前一般是增值税附征,个别企业会有消费税附征。企业还应按月申报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要申报的税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三项附征(城维税、教育费、地方教育附加)。严格来讲,个体工商户如果存在雇佣也应当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则必须按月申报关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2.关于每月缴多少房产税、土地税的咨询,自有房产、土地的,可以通过财产行为税申报模块下的税源信息采集模块查询。

租赁他人房产、土地的,要提供租赁协议和发票。出租人代开发票的,应提供出租人身份证、房产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个人住宅的,免征土地税和印花税,增值税1.5%(月租金10万以上),增值税附征12%(7%+3%+2%),个税10%,房产税4%。出租非住宅的没有免的税种,增值税5%(月租金10万以上),增值税附征12%(7%+3%+2%),个税20%,房产税12%,印花税0.1%,土地使用税,根据不同地段确认。如果租用楼房,计算土地税面积时要除以总楼层数。

二、认定管理

3.税(费)种认定

⑴税(费)种认定过程中,除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代理方式”要选择“代扣代收”以外,其余均选“自行申报”。

⑵如果在认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过程中,“征收代理方式”中没有“代扣代收”选项,需要先为纳税人做扣缴税款登记。

⑶资源税税种认定时,除了选择对应的“征收品目”以往,要记得选择相应“征收子目”,不选择“征收子目”企业将无法申报。

⑷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不需要做税种认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需要管理员做税源维护,也不需要做税种认定,如果需要按季度或按年缴纳,则需要进行税种认定,认定的结果是纳税人无法利用电子税务局申报,必须到大厅申报。

三、申报受理

4.土地增值税申报

分为预缴申报、清算申报、尾盘销售申报。预缴申报需要做相应预征率的税种认定,清算申报需要做项目清算备案,尾盘销售申报是已经清算完毕的项目进行申报。申报时多同管理员沟通,弄准项目名称、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5.印花税申报

如果核定征收,需要按月进行申报,如果不是核定征收,可以不做税种认定也能申报。

6.财行税申报

6.1房产税、6.2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包括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从价计征为自有房屋或无租使用他人房屋,按照房产原值×(1-30%)×1.2%,1.2%是税率,(1-30%)是黑龙江省规定的房产税余值标准;从租计征为出租房屋,按照租金×12%。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等级划分选择相应地段的适用税额。

企业成立之初,税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情况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维护。做过税源维护方可进行申报,只要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模块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即可带出纳税人应纳税额。

一般情况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按月申报。对小规模纳税人,经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按季申报纳税,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度分别在10000元(含)以下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以在每年1月份纳税期限内一次性全额申报缴纳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3车船税。一般上路行驶的车辆,均在缴纳交强险环节代收了车船税。自行到大厅申报的,要求其必须提供车架号(标注在行驶证或出厂合格证、发票上),然后进行税源维护,否则申报不了。到大厅申报的一般都是挂车或不上道行驶的特殊作业车辆,按照整备质量征收,挂车48元/吨,特殊作业车辆96元/吨。

6.4资源税。主要涉及煤矿和石墨开采企业缴资源税,煤炭资源税为2%,石墨资源税为3%,计税依据是不含税销售收入,同时,销售收入中的运费也可以凭发票扣除。企业申报时,要求其一定要填写申报表中的“销售额和销售量”栏次。

7.契税申报

一般情况下,我们收契税在增量房、存量房或土地交易申报环节直接征收了,在不动产转让的交易中,存在买方单独申报契税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7号),一是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二是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对此,我们使用契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时,系统会提示输入“税源编号”。这个“税源编号”通过录入“存量房销售采集”。把买卖双方的信息和房屋基础信息全部录入,录入完毕保存即可,不像办理二手房交易那样做向下一步推送。然后再到契税申报里,录入基础信息后点击税源标志中的房源编号,编号会自动提取出来。⑴住房:90平方及以下,家庭首套、第二套1%,第三套及以上3%;90平方以上,家庭首套1.5%,二套2%。三套及以上3%。⑵非住房一律5%。

8.土地交易申报

应当首先进行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然后进行申报,一般政府出让行为申报时,录入信息是选择“承受方”。主要是缴纳契税。

四、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9.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

按照国土部门备案表或土地交易(包括出让、转让)合同录入,出让属于政府行为,出让方为国土部门;转让一般为企业间行为。凡是国土部门出具出让备案表或出让合同的,录入时均选择“出让”。录入出让部门后,系统提示以前存在录入信息,是否查看时,要选择“否”。

10.增量销售房信息采集

不是本地纳税人的可以选择“承受方”录入,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就可以直接输入,无需录入纳税人识别号。

11.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

对于继承、赠与的,注意选择转让方式和与转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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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自知为知之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