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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区别
2020-07-24 | 阅:  转:  |  分享 
  
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区别

实践中经常有人咨询限制高消费的范围,纳入失信的后果等问题。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二者都属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惩戒举措,很多人都认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是一回事。但其实二者区别还是很明显的,我们通过本文对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这两种惩戒措施进行区分。

其一、【法律依据不同】限制高消费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高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

其二、【概念不同】限制高消费是指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其二、【纳入对象不同】限制高消费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根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其三、【纳入条件不同】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条件为:1、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的应当限制高消费(从该规定可看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必然会被限制高消费);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等六项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四、【制裁手段不同】《限高规定》第三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九项消费行为;

《失信名单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报的目的是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选人用人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诚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可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比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更严厉。

其五、【文书送达方式不同】《限高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生成后通过网络终端完成推送即为“发出”。

《失信名单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其六、【权利救济不同】《限高规定》中没有不服被限制高消费的救济途径,当事人(申请人或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复议;

根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三条,不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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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公司法律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