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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绳遛狗不抓牢,绊倒他人须赔偿
2020-08-03 | 阅:  转:  |  分享 
  
牵绳遛狗不抓牢,绊倒他人须赔偿作者:任可娜有猫有狗,早已是当代青年作为“人生赢家”的标配。夏季来临大街上摇摇晃晃的可爱身影们是越来越多啦
。主人们手里一根根的牵引绳,是“名狗有主”的见证,更是安全靠谱儿的标配;但是,抓不紧的牵引绳都不用风吹,狗子一跑就把别人绊了。下面
,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这场狗狗与自行车的“奇遇”。2019年7月的某天深夜,刘某由西向东步行遛自家的柯基,恰有张某骑行自行车
自西向东行驶。通过法院调取派出所相关记录,刘某表示其人在人行道上,但边看手机边走路,柯基拉长牵引绳跑到隔离带草丛中,刘某慢慢向狗方
向靠,看到张某骑过来就没有继续靠近,张某被横在非机动车道上的狗绳绊倒。而与张某共同骑行的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表示张某与其在非机动车道
上骑行,路灯昏暗,刘某在路北侧玩手机,柯基在行车道南侧,骑行车速在20迈左右,牵引绳绳把张某自行车绊倒导致翻车。事故导致张某车架断
裂、轮组错位、把组变形、头盔断裂、骑行服破损等财产损失两万余元,某人身亦有损伤。事后,就人身损害双方达成赔偿,但就财产损失未能协商
,故张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夜晚在路边遛狗,边看手机边行走,任由狗在自行车道上,导致张某骑车经过时被牵引绳绊倒。张某系在自
行车道上正常骑行,不存在违规行为,刘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损失。最终判决刘某赔偿车辆维修损失,支持了
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刘某认为参照电动自行车限速15公里的规定,张某时速20公里已经超速。且张某近视200
多度却未佩戴眼镜,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且车辆更换维修数额不合理,部分损害可以维修而无需更换。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
为,张某系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并不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的情形,而张某提交的车辆维修单、购买单据、照片及出庭证人对维修方
案作出的解释,能够证明维修数额的合理性,刘某虽然不认可损失数额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
,维持原判。法官提示:遛狗牵绳,早已成为文明养犬的共识。但是,因为在遛狗过程中对狗狗的管理和引导不当,造成损害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有
牵引绳并不意味着万无一失,毕竟对于狗子们而言,外面的一切都是新鲜好奇的,而只要主人们开小差,牵引绳就拴不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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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牛天海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