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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二
2020-08-14 | 阅:  转:  |  分享 
  
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二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涉及到的考点有很多,比较难集中。因此,小编对这些高频考点的知识点进行了分篇整
理。以下是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二,希望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按照图纸施工、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一
、按图施工,遵守标准1.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2.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
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3.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
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本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施工质量。二、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
规定(一)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象: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1
.应当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督下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2.取样范围:(1)承重结构的试块试件用于承重
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其他
。3.见证人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4.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者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封志应
当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5.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
介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与行政机关,考试100,超高通过率的考证平台,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业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
单位有隶属关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6.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7.其他规定(1)检测报告必
须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2)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3)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检
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和解的规定无第三人参加,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口头书面均可)。一、和解的类型
1.诉讼前的和解: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无强制执行力2.诉讼中的和解:无法律约束力,在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和解事项制作调解书,双方签
名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3.执行中和解: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无强制执行力。4.仲裁中的和解: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无强制执行力。反悔后
可以在提起仲裁。二、和解的效力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法律效力(相当于签订了一个协议,诉讼中的和解除外,无法律效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不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仲裁或诉讼。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一、行政复议的范围(记住七
种与建设工程实践紧密的)1.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许可
类决定不服的;(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履行义务;(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行政机关没
有依法办理;(7)认为其它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2.公民、法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
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相当于诉讼时效的中止)
。4.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像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
复议。5.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和人事处理决定的,可以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
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应当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二、行政复议的受理1.复议机关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
执行。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可停止执行的情况(4种):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
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三、行政复议决定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3.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可行政诉讼。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二
、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1.监理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监理责任:违约(合同)和违法(强制性标准)。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1.监理单位应
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和监理进驻施工现场;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
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4.监理机构由总监、监理工程师、其他
监理人员组成。5.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依法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发布有关指令,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程。五、工程监理
的形式1.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2.旁站:对有关地基和结构
安全的关键工序和关键施工过程进行连续不断的监理活动;3.巡视:主要强调关键点的控制外,监理工程师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面的巡查监理;
4.平行检验:强调对施工单位已经检验的工程应及时进行检验。六、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要求的。以上行为,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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