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六十九条(参照适用追索权转让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 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解读:该条作为兜底条款,就“保理合同”章未规定的部分明确适用债权转让的 规定,从立法层面肯定了保理合同最基础、核心的法律关系是债权转让。关于保 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国内外学界观点众多,主要为委托代理说、债权让与说、债 权质押说、债权让与担保说、混合合同说等。但同时,并不能机械地将该条规定 理解为保理合同等同于债权转让。特别是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结合本章第 七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实质上肯定了债权让与担保说。对此,《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也明确涉及“??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 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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