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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日常生活(二十四)世界上首个入典的保理合同(三)
2020-08-17 | 阅:  转:  |  分享 
  
案例5: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关系模型图

说明:
(1)甲对乙有100万应收账款债权,丁对乙有60万债权。
(2)甲丙订立保理合同,约定:
第一,甲将该100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丙;
第二,丙向甲支付80万,作为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对价;
第三,丙有权依约向甲追索80万本息(丙有权要求甲依约回购100万应
收账款)。
(3)清偿期届满之后,丙无法获得有效清偿的情形下,法律效果如下:
第一,丙有权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乙清偿。因为,丙受让了甲的债权,
丙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第二,丙向乙主张清偿应收账款时,必须进行清算。具体而言,乙向丙
清偿100万元,丙获得100万后,其中的80万及利息留给自己,多的大
约20万应返还给甲。因为,丙当初只给了甲80万对价。丙不能从债务
人乙处获得超额利益。
上述这种退还多收款项的行为,本质上就是担保中,实现担保物权
时的清算行为。
第三,丙不得就自己对乙的100万债权主张优先受偿。即,丙对乙的100
万债权,不得对抗乙的另外债权人丁。当然,如果丁也是保理人的,则
可依据民法典第768条,丙丁之间互相产生对抗效力。如果丁不是保理
人的,则无此问题。
第四,丙也有权选择请求应收账款债权人甲返还80万元本息,或者请求
甲回购该100万元应收账款。因为,保理人丙对债权人甲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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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新用户6531o...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