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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能否出资设立企业
2020-08-25 | 阅:  转:  |  分享 
  
行政机关能否出资设立企业

【案例】近期在于张三交流过程中,张三提到:其工作单位属于市工信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近期,很多事业单位都在改制为企业,如果其单位如果改制为公司,工信局能做企业的股东吗?

【法律分析】其一、从《公司法》角度,公司股东任职资格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主要是通过《公务员法》等其他法律规定,有特殊身份的人不能做公司股东。

其二、从行政管理体制角度看,对行政机关做股东的行为要限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政府应发挥其公共服务职能,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

所以,从行政管理体制角度,承担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不适合做企业出资人,这与中央意见相悖。

其三、从国有资产管理角度看,行政机关也不宜做股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和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经人民政府授权的专职国资监管部门,并不承担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其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而其他承担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应秉承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不做企业的出资人。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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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公司法律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