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普通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案例】2016年3月,张三和李四合伙开立了联发木制品厂。2016年10月,联发木制品厂累计 向东方公司购买了120万元的木材,2017年11月,张三和李四决定将联发木制品厂承包给王五经营,承包费用于偿还合伙企业债务和二人入 伙的份额。2017年12月,东方公司起诉请求张三和李四对联发木制品厂的债务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联发厂应以自己财产先行偿还债务,张三 和李四对不能偿还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分析】其一、债权人交易的对象是合伙企业而非合伙人,作为与债权人有直接关系的主体,合伙 企业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其二、因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不享有有 限责任的保护。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三、针对合伙企业债务的 清偿顺序而言,第一顺序清偿人为合伙企业,第二顺序清偿人为普通合伙人。本案中,联发木制品厂首先以自身财产偿还债务,不能偿还的部分由合 伙人张三和李四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合伙人承担责任,而应先向合伙企业主张给付责任,再要求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四、针对个人合伙而言,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请求合伙人承担责任,不存在顺序的问题。如果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超过了 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 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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