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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院仲裁程序案件判例汇编(202004)
2020-09-15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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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上也不一致。因此,《协议书》并不能视为张浩等九人与方迪科技之间《劳动合同》的
补充协议或者是组成部分。一审法院将谭建忠等四人与张浩等九人因履行《协议书》产生的
纠纷认定为劳动争议纠纷,并进而认定深圳国际仲裁院无权仲裁。该认定与事实不符,本院
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
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根据该规定,深圳国际仲裁院有权依据涉案《协议书》
中的仲裁条款对谭建忠等四人与张浩等九人之间因履行《协议书》所产生的纠纷作出裁决。
故谭建忠等四人申请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7]D442号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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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特818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谭建忠、章印水、李进、韩妮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谭建忠、章印水、李进、韩妮负担。



审判长杜以星
审判员辜恩臻
审判员李民韬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赖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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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经脉图书馆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