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 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 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一)提到的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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