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2020-10-09 | 阅:  转:  |  分享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卫生健康委印发《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
机构校验的重要依据,纳入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医联体成员单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
列入医联体考核指标,与牵头单位考核结果挂钩。实际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省并非个例。湖北、甘肃、广东、海南、贵州、山东、四川等
地此前已经开始推行。相较于其它地区的记分管理办法,河北省此次发文内容更加细化,监管更加严格。不少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多维考核,记分管
理无疑会给医疗机构带来压力,但与此同时,也会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办法》强调,医疗机构在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累
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时,应加强监管;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6分以上时,取消该医疗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其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
分达到20分(含)以上,在校验时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医疗机构记1分:1、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
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或公开于明显处所;2、科室命名不规范或标识不规范;3、所聘医师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擅
自外出会诊1人次;4、用非本医疗机构医疗文书或使用文书名称与该机构第一名称不相符;5、诊疗活动中不填写诊疗登记或填写不及时、不规范
、不齐全;6、采取药物治疗时不开具处方(医嘱)、处方(医嘱)无医师签名、签名不规范或代替医师签名;7、未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
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8、未建立行风投诉举报制度,或未在医院显著位置设立举报箱,或未公开投诉部门和投诉方式;9、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接到患者投诉1人次,并经核查确有实质性过错的。二、未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医卫人员收入与药品及检查收入挂钩、违规接受社会捐赠1、
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与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2、未经行政部门核准擅自增挂1个医院或“中心”名称;3、超出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1项诊疗
活动;4、使用1名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备案)的医师或护士从事诊疗活动;5、使用1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
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除外);6、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未按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造成严重后果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或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该办法其他
规定,造成严重后果1人次;7、使用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8、所聘医师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
医疗器械促销1人次;9、未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妥善保管病历资料;10、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或医院感染事件,未按规定及
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11、医疗机构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12、医疗机构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13、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未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1人次。三、聘用非卫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医务人员开
单提成、违规使用抗菌药物1、聘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2、未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登记机关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或开展外出
健康体检;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4、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
抗菌药物;5、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置制剂;6、未及时对传染病人进行登记、隔离、转运、报告;7、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
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8、医务人员与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开单提成行为;9、未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村卫
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四、雇佣“医托”谋利、违规私采医药产品、篡改病历资料1、未经医师亲自诊
查病人,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或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2、以雇
佣“医托”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3、未取得或者使用过期、被撤销等无效《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4、采取虚假检查、虚假诊断、
虚假治疗等手段欺诈患者;5、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6、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7、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批准
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或使用假劣、过期或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等行为;8、未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
废弃物,直接排放未处理的污水;9、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评价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四、医疗机构记10分:违反有关规定导致
发生院感、收受“红包”和回扣、不合理收费1、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2、将
医疗机构的科室或者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3、未经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开展
诊疗活动;4、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5、未经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6、违
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生医院感染事件;7、存在套收、串换、重复、分解、自立项目等不合理收费行为;8、违反有关规定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统方便利或充当医药营销人员代理人违规统方1人次;9、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或回扣1人次。
献花(0)
+1
(本文系KK190362695...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