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231B882EF50D4DAD97CC381132F11DD2
2020-10-22 | 阅:  转:  |  分享 
  
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
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
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
保险费。

附则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
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
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9
献花(0)
+1
(本文系宁静思远心...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