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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通过个人账户还款的行为是否有效
2020-10-23 | 阅:  转:  |  分享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通过个人账户还款的行为是否有效【案例】2015年,瑞普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的该破产申请。瑞普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曾
通过个人账户向债权人天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的账户转账20万元。之后,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三偿还20万元的行为无效,并要
求李四返还20万元;李四则辩称该笔20万元款项非债务人还款,而是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张三偿还李四的其他欠款。经查,张三转款的个人账户是
瑞普公司对外收付款的备用账户,最终法院判决天成公司向管理人返还20万元。【法律分析】其一、根据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该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基于债务人财产的清偿均应当通过破产程序解决,旨在保障全体债权
人在破产程序中公平受偿。若此时发生债务个别清偿,将破坏破产债权平等原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二、本案中,张三偿还李四款项的行为发
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瑞普公司破产申请后;虽然是以张三个人账户偿还的款项,但张三该个人账户是瑞普公司财务备用账户;李四虽然辩称张三偿还的
款项属于二人之间的其他欠款,但因李四担任法人的天成公司与瑞普公司有明显业务关系,且李四没有举证证明二者存在业务以外的其他款项往来。
故法院认定,张三向李四转账的行为构成对瑞普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应为无效。其三、通过本案,应当引起破产管理人注意的是,在公司
进入破产程序后,不仅要接管公司名下的账户,还要接管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但是款项用于公司的账户。管理人若发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
仍通过“名为个人账户,实为公司账户”的账户对外个别清偿债务,应当依法提起确认债务人个别清偿无效的诉讼,依法请求追回款项。【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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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公司法律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