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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擅自跳槽,要赔100万?
2020-10-26 | 阅:  转:  |  分享 
  
主播擅自跳槽,要赔100万?【案例】张三是一名网红游戏主播,2017年8月,其与嘟嘟直播平台签订了《独家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了张三为公司
独家签约的游戏主播,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张三不得在第三方竞争平台上从事任何与游戏相关的直播行为。如主播违约,应一次性支付解约金
100万元。协议有效期为2年。2018年3月,张三因嘟嘟平台拖欠其礼物分成、奖励、合作费,开始到豹牙平台进行游戏直播,并号召自己粉
丝去豹牙直播平台观看其直播。2018年5月,嘟嘟平台将张三告上法庭,并主张100万违约金。张三以嘟嘟平台拖欠其礼物分成等违约在先,
拒绝支付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决,张三构成根本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0万。【法律分析】其一、张三擅自跳槽构成根本违约。根据《独家直播合
作协议》,张三是嘟嘟平台独家主播,其不得在第三方竞争平台从事游戏直播。但张三却擅自至豹牙平台直播游戏,该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二、张三主张嘟嘟平台拖欠其礼物分成、奖励、合作费,在协议没有约定逾期给付上述款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嘟嘟平台的
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张三可主张平台逾期付款的责任,而不能成为其至其他平台进行游戏直播的依据。其三、100万违约金是否过高于损失。张
三主张100万违约金过分高于平台的损失,应予调减。但结合网络直播的特点,平台势必就带宽、主播等投入大量成本,主播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占
有、使用的平台带宽及人力成本,于合同履行期间对平台产生效益,但一旦主播跳槽,则使得平台前期巨大成本无法释放并转化为平台可享受的流量
红利,不再为平台产生效益,此亦实际造成了平台的损失。因此,主播跳槽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局限于显而易见的实际已发生的具体损失,还应当就
考量平台投入、流量损失等因素。本案中,张三作为网红主播,擅自跳槽,使嘟嘟平台流量大幅受损,给平台造成较大损失。再结合其过错程度、收
益情况。法院最终支持了嘟嘟平台100万违约金的请求。【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
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
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
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
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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