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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各地意见汇总
2020-11-11 | 阅:  转:  |  分享 
  
各地有关法医临床鉴定规范的汇总

引用下列文件内容:

《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浙鉴协〔2015〕15号)

《吉林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专家意见》(吉鉴协字[2015]2号《》、浙江:五、关于《道标》中肢体丧失功能的伤残程度评定4、人工关节置换术后应视为该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吉林:二,伤残评定(九)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以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应当视为其自身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并依据《道标》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操作指南与实务研究》(《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研究组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北京,P279)一书明确:四肢关节置换术后评定为Ⅷ级伤残(八级伤残)。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2013年9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操作细则》第110页明确说明:“人工关节置换术的残疾程度的评定,一般以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或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评定残疾程度”。在保险业内在处理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相关案例时,也认可“以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来评定伤残程度,或以“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来评定。关于以“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来评定,从数学的观念来理解,是“75%以上”、“100%”以下,取中间值是87.5%,也是《道标》八级伤残范围。

有前置条件的:

江西:湖北:1.6.6肢体大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髋、膝、肩关节),置换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Ⅸ(9)级残。

四川:(二)伤残等级(4)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Ⅸ级残。

最高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8.48条规定:“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有功能障碍”评定为八级残疾;第2.9.64条规定:“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评定为九级残疾。最高法的标准于2004年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浙高法〔2004〕264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文规定,在浙江全省范围内使用。劳动能力丧失依据伤残等级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率,如十级伤残为劳动能力丧失10%,九级为20%,逐级递增,一级为100%。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规定,一至四级伤残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五至六级伤残为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七至十级伤残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

一、颅脑损伤

1.损伤后产生语言、肢体运动障碍等实质性的功能受损情况,依据《》相应条款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条文编号 条文内容 伤残等级 4.1.1 a)植物状态 一级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2.1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二级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3.1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三级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4.1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四级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4.5.2 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2级以下) 五级 f)单瘫(肌力2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6.1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六级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4.7.1 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以下) 七级 f)单瘫(肌力4级以下) g)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8.1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八级 4.9.1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九级 4.10.1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十级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2.颅脑器质性损伤存在,但无语言、肢体运动等实质性功能受损情况,参照下表进行鉴定:

颅内出血及血肿的伤残评定

出血、血肿部位 伤残 硬膜外血肿 十级 硬膜下出血、血肿 十级 脑挫裂伤 十级 蛛网膜下腔出血 十级 脑实质内血肿 九级 注释:颅内血肿一般为幕上20ml以上,幕下10ml以上。已行脑实质血肿清除术的伤者,可不用区分血肿大小,直接认定为九级伤残。

3.《》4.10.1?a)条款所指的神经功能障碍,不包括神经症。评定时应着重把握具有颅脑损伤的病理基础。

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

1.软瘫、硬瘫

⑴软瘫又称驰缓性瘫痪,可以用肌力表示瘫痪程度。肌力分为0-5级,0-4级为非正常肌力,5级为正常肌力。临床医学一般从疾病角度判定肌力;法医学角度以劳动能力丧失、生活及社会活动能力判定肌力。因此,临床医学、法医学在肌力判定时存在差异,鉴定实务中应注意二者区别。

⑵硬瘫又称痉挛性瘫痪,其损伤后果常严重于软瘫,且不能用肌力区分其瘫痪程度。

2.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

⑴脊髓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依据《道标》进行评定。

⑵周围神经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

臂丛神经、坐骨神经损伤依据《道标》进行评定。

上肢的尺神经、正中神经、桡神经,下肢的胫神经、腓总神经损伤,根据附则5.1及附录A条款可分别认定为8、9、10级伤残。周围神经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

损伤位置 损伤情况 肌力 伤残等级 臂丛神经《道标》 完全损伤 0级 5级 不完全损伤 1-2级 5级 3级 6级 4级 7级 正中神经 完全损伤 8级 不完全损伤 有运动障碍 9级 无运动障碍,仅有感觉障碍 10级 桡神经 完全损伤 8级 不完全损伤 有运动障碍 9级 无运动障碍,仅有感觉障碍 10级 尺神经 完全损伤 9级 不完全损伤 有运动障碍或有感觉障碍 10级 正中神经、桡神经、尺神经任2种神经损伤 不完全损伤 有运动障碍 8级 坐骨神经《道标》 完全损伤 0级 5级 不完全损伤 1-2级 5级 3级 6级 4级 7级 腓总神经 完全损伤 8级 不完全损伤 有运动障碍 9级 无运动障碍,仅有感觉障碍 10级 胫总神经 完全损伤 8级 不完全损伤 有运动障碍 9级 无运动障碍,仅有感觉障碍 10级 腓总神经+胫总神经 不完全损伤 有运动障碍 8级 视力、听力障碍的认定

首先必须要有损伤病理基础支持,其次应依据主观视力、听力检测(如裸眼视力、矫正视力、纯音测听、语言测听等)和客观视力、听力检测(如视神经诱发电位、视网膜电流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耳蜗电图、声发射等)多种方法测试结果,排除伪盲、伪聋。参照上述检查结果,依据《道标》进行伤残评定。

锁骨骨折

1.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或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因影响肩关节功能,参照《道标》标准附录5.1评定为十级伤残。

2.肩锁关节脱位或肩锁关节囊、肩锁韧带及喙锁韧带破裂,经手术固定治疗者。依据《道标》4.10.10?i),可评定为十级伤残。

肋骨骨折

三根肋骨骨折合并胸骨骨折、肩胛骨线性骨折、椎体骨折,可参照四根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依据《道标》标准中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六颈腰椎活动度的计算及椎体骨折

1.颈椎共有7节椎体,含有6个椎间隙,每个椎间隙所占颈椎活动度为1/6。其中任一椎体骨折畸形愈合或行椎体融合术,则可认为该椎间隙活动度丧失,即颈椎活动度丧失1/6,依次类推。腰椎活动度的计算比照颈椎进行。

2.椎体压缩性骨折是指侧位X线片表现为椎体高度的变扁(以前缘多见),椎体粉碎性骨折是指在椎体CT片上表现为骨折线在二条以上,骨折线达中柱并贯穿骨皮质。

七骨骺是儿童、青少年在不同的时间内出现的二次骨化中心,未成熟的四肢长骨的生长区域,是最薄弱和最易骨折的部位,骨骺损伤后可引起肢体的生长障碍,导致肢体短缩或关节畸形。因此骺板骨折是指儿童、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尚未闭合者。评定伤残时应把握:一是被鉴定人必须是儿童、青少年,二是影像学显示骨骺尚未闭合,且骨折线穿越(或累及)骺板。

八四肢长骨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

四肢长骨外伤后骨折线累及关节面时,骨折基本愈合期后(约外伤后三个月)可进行评残,评残依据为《道标》。

四肢长骨骨折(单腓骨骨折除外),经手术固定治疗(内、外固定术)后或胫骨平台骨折,伤后即可评残,参照《道标》标准附录5.1评定为十级伤残。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因其他因素(年龄因素等)未行手术治疗,可参照本款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九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

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以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应当视为其自身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并依据《道标》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十股骨头、股骨颈及股骨粗隆间骨折

股骨头、股骨颈骨折及股骨粗隆间影响髋关节活动功能,且愈后不良。因此,股骨头、股骨颈及股骨粗隆间单纯线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粉碎性骨折可评定为九级伤残。

十一髌骨骨折

髌骨是人体最大的籽骨,与周围的韧带、腱膜共同形成伸膝装置。髌骨骨折,可影响伸膝功能,因此髌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可参照《道标》标准附录5.1并评定为十级伤残。

十二膝关节韧带损伤

膝关节主要韧带包括内外侧副韧带、前后交叉韧带。前后交叉韧带可防止膝关节胫骨向前后移动,损伤后影响膝关节活动功能。因此,交叉韧带损伤可参照《道标》标准附录5.1并评定为十级伤残,单纯的内外侧副韧带损伤不予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十三半月板损伤

半月板是一种月牙状纤维软骨,充填在股骨与胫骨关节间隙内,因半月板血供差,损伤后愈合能力差。半月板损伤后可影响膝关节稳定性,降低膝关节承受重力、吸收震荡的能力,降低膝关节的活动能力。临床上将半月板损伤分为3个等级,半月板Ⅲ°损伤可参照《道标》标准附录5.1并评定为十级伤残。

十四跟骨骨折

跟骨是足弓(内纵弓及外纵弓)的组成部分,参与足部负重、行走、减震等功能,并且跟骨结节与第1跖骨头和第5跖骨头形成足的三点负重,保证人体站立稳定。若跟骨粉碎性骨折,引起上述足弓功能降低,且足三点负重关系改变,造成站立不稳。因此,跟骨粉碎性骨折依据《道标》4.10.10?d)足弓结构破坏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十五足趾缺失或功能丧失的认定

关于足趾的伤残等级鉴定,评定原则为平均划分每根足趾的功能,按照拇趾各占20%,其余趾各占7.5%的比例计算,依据《道标》标准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广东

伤残等级释义与补充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躯体或精神功能障碍残情无其它对应条款适用时,可比照适用以下标准:

1.1适用于标准4.9.1.a:

1)严重脑挫裂伤(单灶最大面积≥5cm2,或2处最大面积之和≥7cm2,或3处以上脑挫裂伤),导致日常活动及社交能力部分受限,工作能力下降;

2)脑实质内血肿或急性硬膜外血肿,开颅血肿清除和/或去骨瓣减压术后;包括各种脑实质内血肿清除术或去骨瓣减压术,但不包括颅骨整复、慢性硬膜下血肿穿孔引流术等;

不论是否存在颅骨缺损或颅骨回纳修补,如颅骨缺损本身达到某评残等级,可分别予以评定。

3)脑室外引流、脑室一腹腔分流术后;

4)弥漫性轴索损伤或脑干损伤,出现神经功能障碍或肢体功能障碍;弥漫性轴索损伤确定,按照临床诊断标准执行;神经功能障碍或肢体功能障碍,主要表现为无明确定位体征的中枢性感觉运动障碍与轻度共济失调。

1.2适用于标准4.10.1.a:

1)硬膜下、硬膜外血肿开颅血肿清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不包括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以及任何脑实质内血肿

2)临床及影像学确诊有下列损伤之中三项以上者:①脑挫裂伤(小面积或单灶),伴有小血肿或少量出血;②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③颅骨骨折;④外伤性硬膜下积液;⑤慢性硬膜下血肿;⑥颅骨钻孔引流术后;⑦颅骨整复手术后。

1.3特殊情况:

1)脑震荡评定为未达伤残等级。

2)脑震荡后综合症明显影响日常生活、工作等,最高可评定为十级伤残。但是,脑震荡后综合症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业务范畴,应在事故发生后半年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2肢体功能丧失

2.1适用于标准4.8.10.f:

1)肱骨、尺骨及桡骨、股骨、胫骨及腓骨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四肢长骨(除腓骨外)骨折不愈合或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合1年以上;

3)肩、髋关节内粉碎性骨折(骨质碎裂成三块以上)并畸形愈合(骨折断端错位连接),相应关节活动功能丧失≥70%。

2.2适用于标准4.9.9.i:

1)肱骨、尺骨及桡骨、股骨、胫骨及腓骨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30°或旋转≥30°。

2)肩、髋关节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3)四肢六大关节内粉碎性骨折(踝关节、腕关节、肘关节及髌骨除外);

4)同一肢体上下节段长骨骨干(股骨与胫骨,肱骨与尺骨或桡骨)同时骨折(不全骨折除外);

5)同一肢体胫腓骨或尺桡骨两条骨干同时粉碎性骨折,其中一条以上长骨内固定术后;

6)半月板或髌骨完全切除;

7)一膝关节两条以上韧带完全断裂,仍存在关节活动失稳;

8)膝关节前或后交叉韧带、内或外侧副韧带完全断裂,手术治疗后仍存在关节活动失稳。

3.2.3适用于标准4.10.10.i:

1)肱骨、尺骨及桡骨、股骨、胫骨及腓骨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20°;

3)膝关节反屈畸形;

4)半月板或髌骨部分切除;

5)四肢六大关节内线形骨折,经外固定或保守治疗后,仍遗留关节功能障碍者(其中腕关节或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50%);

6)肘关节、踝关节或腕关节内粉碎性骨折;

7)髌骨粉碎性骨折或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伴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

8)膝关节一韧带断裂(经影像学检查或内窥镜检查确认),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9)单一长骨骨干(除腓骨外)骨折,内固定术后;

10)单一长骨骨干(除腓骨外)一处以上粉碎性骨折或两处以上骨折;

11)同一肢体胫腓骨或尺桡骨两条骨干同时骨折,保守治疗后;

12)肩胛骨骨折,内固定术后;

13)肩胛骨骨折累及肩胛盂或肩峰骨折明显移位、肩胛骨体部粉粹性骨折,影响肩关节功能的;

14)锁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肩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15)锁骨骨折,保守治疗后遗留明显畸形愈合(对位少于2/3,或成角≥20°);

16)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术后;

17)跟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

18)三条以上跖骨骨折,影响足弓功能。对于肢体的对称性损伤(或疾病),按本标准均达到同一等级伤残的,根据对伤者身体状况及工作、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可以考虑晋级评定(一般伤残等级须在Ⅷ级以上)。如:一侧肢体原有Ⅷ级以上功能障碍的,对侧肢体损伤达到同等级伤残的,可以考虑晋级评定。

对于原一眼盲目的被鉴定人,交通事故损伤致健侧眼球缺失或盲目,可按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最高等级评定为Ⅴ(5)级伤残。四肢运动神经损伤的,可依据其损伤程度给予相应伤残等级评定,上肢臂丛神经严重损伤(无神经传导)按一肢丧失功能评定;尺桡神经损伤按其损伤程度及功能丧失程度评定;下肢腓总神经损伤致足下垂的,可评定为Ⅸ(9)级伤残(其足下垂的矫形手术亦应给予相应治疗费用)。《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躯干、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条文的理解与规定

.1单纯头皮血肿,头皮挫伤、裂伤,一级脑外伤(脑震荡),单纯颅骨骨折,少量颅内出血,轻度脑挫裂伤等,不评定伤残。

.2适用于《道标》第4.10.1.a)标准的损伤评残

.2.1神经功能障碍:脑挫裂伤、颅内血肿遗留不同程度的主观症状,如头痛、头昏、睡眠障碍、记忆力减退、情绪不稳、自主神经功能失调,同时辅助检查存在脑电图异常,或者CT、MRI检查脑内存在小软化灶;或者有轻微的脑室扩大和脑沟增宽的。

.2.2平衡功能失调的体征,应有客观检查依据。适用于《道标》第4.10.10.i)标准的损伤评残

.1单纯性关节脱位恢复良好,锁骨骨折(非关节处),不宜评残。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或伴肩锁关节(行内固定手术),胸锁关节脱位,肩胛骨骨折累及肩胛盂或肩峰骨折明显移位,肩胛骨体部严重的粉粹性不稳定骨折,影响肩关节功能的,可比照本条标准评残。

.2腕骨骨折(如舟骨骨折或多发性骨折)并严重影响腕关节功能。

.3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并成角畸形、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或者波及关节面;股骨粗隆间骨折并移位(撕脱性骨折除外)。

.4髌骨切除的;交叉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或滑入关节之间;侧副韧带、十字韧带断裂明显影响膝关节稳定功能的。

.5胫骨两处以上的粉碎性并移位性骨折,胫骨严重粉碎性并成角性骨折,胫腓骨双骨折(胫骨须为粉碎性骨折)。

.6距骨粉碎性骨折(移位)并影响踝关节或跟距关节功能;跟骨粉碎性、塌陷性骨折或骨折线进入关节面、复位欠佳;跟腱断裂手术后粘连影响肢体功能的。适用于《道标》第4.10.3.a)条标准的损伤评残

四个以上横突或/和棘突骨折的。

适用于《道标》第4.10.3.b)条标准的损伤评残

三根肋骨骨折加锁骨骨折。

适用于《道标》第4.10.2.0)条及附录A.10.C)条的损伤评残

面颅骨骨折致面部明显不对称的。

适用于《道标》第4.8.3.b)条标准的损伤评残

两个以上胸、腰椎椎体骨折,原则上椎体前缘均压缩需达到1/3以上。

压缩未达到该程度,应视损伤情况下调评为Ⅸ级或Ⅹ级伤残;有明显退行性变的椎体骨折(如许莫氏结节形成),亦应视退行性变的程度下调评残等级。

对X线片上难以区分新鲜或陈旧性损伤的椎体楔形变,须行MRI检查判断(宜在损伤后2月内进行检查)或专家会诊判断。

适用于《道标》第4.8.10.f)条标准的损伤评残

四肢长骨(除腓骨外)骨折不愈合或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合1年以上者。

对于骨关节损伤导致的关节功能活动障碍,须测量关节被动活动度,并用量角器比对拍照存档;神经损伤所致的关节功能活动障碍,则测量关节主动活动度并拍照存档,注意有无损伤基础并参考临床检查情况确定。3.4人体伤残检验

3.4.1颅脑损伤

3.4.1.1头皮损伤:检验有无毛发缺失,并测量毛发缺失的范围,根据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记录,如:由缺失毛发的面积占整个头皮面积的百分数或“cm2”记录。

3.4.1.2颅骨缺损:可通过触诊,并标记出颅骨缺损的位置和范围,然后计算出缺损的面积;也可以结合X线片或CT片计算缺损面积。对于开颅手术后经原位骨覆盖或其他代用品修补的,仍按颅骨缺损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

3.4.1.3植物状态:前提应有临床诊断,伤后至少六个月或诊断后三个月进行评价,法医体格检查与临床诊断相符。

3.4.1.4智力、精神状态:在本地区,对伤残鉴定中涉及的智力、精神状态评价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人资质的专家进行会诊的,会诊专家应不少于两人。重新鉴定必须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

3.4.1.5失语症、构音障碍:应有明确的临床诊断,并与损伤基础相符,同时需聘请相关专家进行会诊。

3.4.1.6外伤性癫痫:鉴定时应详细地询问病史,特别是癫痫发作情况和治疗情况,要尽量明确癫痫发作的类型(大发作、局限性发作、小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以及发作的频率,必要时嘱病人住院观察。

3.4.2面部损伤

3.4.2.1面部瘢痕及面部色素改变:应明确瘢痕的具体形态(增生性瘢痕、萎缩性瘢痕、细小瘢痕、浅表性瘢痕等),应检查并记录瘢痕或色素形成的位置和范围。

3.4.2.2眼损伤

a)上睑下垂:嘱伤者平视前方,观察双侧上睑能否提起,如有上睑下垂,应测量上睑下垂的程度。如上睑下垂掩盖部分或全部瞳孔,应做相应的记录和描述。

b)凡上下睑缘、睑结膜与球结膜不同程度地脱开或外翻称睑外翻。睑外翻分为三度。Ⅰ°即轻度外翻,表现为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Ⅱ°为中度外翻,这时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Ⅲ°为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同时应检查伤者有无溢泪,睑缘变形,以及睫毛方向的改变。

c)眼睑缺损:如有眼睑缺损,应测量缺损的大小和范围,缺损记录方法为:缺损超过1/4、1/3或1/2等表示。

d)眼球损伤:检查伤者有无眼球缺失或畸形(塌陷)。

e)视觉功能检查:此项检查如需采用外部信息,需委托相关眼科专家进行会诊。

3.4.2.3耳损伤

a)耳廓缺失:采用透明膜平伏在耳廓前外侧,描记缺损部位及对侧健耳在透明膜上的投影,并计算出缺损面积占全耳面积的百分比。

b)耳廓畸形:检查耳廓有无瘢痕形成、挛缩,耳缘、耳轮及耳垂形态是否完整,是否可以辨认等。

c)听力检查:此项检查如需采用外部信息,需委托相关专家会诊。

3.4.2.4口损伤

a)口腔:如有口腔损伤时应检查有无牙齿脱落、折断,并详细记录脱落的数量和位置。牙齿松动3度以上、牙齿冠折1/2以上或露髓的,视为脱落。如有舌损伤,应检查有无舌缺损及缺损的大小(大于1/2,舌尖缺损,舌尖部分缺损)。

b)如有舌下神经损伤,应检查舌肌有无麻痹。一侧周围性舌下神经损伤,可致同侧舌肌瘫痪,伸舌时偏向患侧。双侧周围性舌下神经损伤,舌肌松弛,伸舌受限,舌体后缩,可压迫会厌,影响呼吸、发音等功能。一侧中枢性舌下神经损伤,可致对侧舌肌瘫痪,但舌常无萎缩。

3.4.2.5鼻损伤检查外鼻部有无缺损(洞穿缺损、鼻半侧缺损、大部分缺损、全鼻缺损)或畸形(驼峰鼻畸形、鞍鼻畸形、歪鼻畸形、鼻翼塌陷)。

3.4.2.6颌面损伤

a)颌面骨骨折:应通过X摄片或CT扫描,明确有无颌面骨骨折。如有骨缺损应通过触诊或X线摄片确定骨缺损的位置、大小和范围。

b)颌面部软组织缺损:可根据瘢痕的面积和凹陷的深度进行估算。

c)当有口腔和颞下颌关节损伤时,应测量张口度。张口度检查:正常张口度相当于被检者本人食、中、无名指三指末节横面的宽度。张口度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离为标准。轻度张口受限:大开口时,上下切牙间距仅可并列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中度张口受限:大开口时,上下切牙间距仅可垂直置入食指。重度张口受限:大开口时,上下切牙间距不能置入食指横径。

3.4.3颈部损伤

3.4.3.1皮肤:若有瘢痕形成,应测量瘢痕的面积,可用瘢痕形成面积占颈前三角区面积的百分数表示,如果面积较小,可用“cm2”表示。

3.4.3.2咽喉部:应检查有无瘢痕性狭窄,必要时行喉镜检查以明确有无声门狭窄。如有声音嘶哑,应确定声音嘶哑的程度,如在安静条件下与常人语言交流有无困难等。可用能正常语言交流的可懂度表示。如个别字词发音难懂,在整个语境中不影响正常交流,属轻度;部分语句发音难懂,在整个语境中可通过上下语句大致推测其内容的,属中度;无法进行语言交流,属重度。

3.4.3.3气管:通过影像学片或气管镜检查气管有无狭窄,以及狭窄的部位和程度。

3.4.3.4食管:可通过影像学片或食管镜的方法,检查食道有无瘢痕形成,狭窄,以及狭窄的部位和程度。

3.4.3.5如有吞咽困难,应对吞咽困难的程度进行分级,分级方法如下:⑴吞咽功能严重障碍:只能进食流质,且进食流质时仍感明显不适。⑵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食流质、半流质,但不能进食软食。⑶严重影响吞咽功能:只能进食流质、半流质、软食,但不能进食普食。⑷影响吞咽功能:虽能进食普食,但进食的速度缓慢且伴有明显不适。

3.4.3.6如有呼吸困难,应对呼吸困难的程度进行分级,分级方法如下:⑴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⑵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⑶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⑷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

3.4.3.7如因颈部瘢痕形成,影响颈部活动时,应仔细测量颈前屈、后伸、左右侧屈、左右旋转的活动度。

3.4.4胸部损伤

3.4.4.1胸廓:有无瘢痕形成及胸廓畸形。对于瘢痕形成应检查瘢痕的位置和数量,并测算面积大小(以占体表面积百分数表示)。有骨折者,应进行X线摄片或CT扫描等检查,确定骨折的部位、数量,有无畸形愈合等。

3.4.4.2有肺、胸膜损伤应进行CT扫描或磁共振检查,了解肺叶切除多少或胸膜粘连范围。

3.4.4.3如伤者出现呼吸困难,应对呼吸困难的程度进行分级评定。

3.4.4.4如有心脏损伤时,应仔细检查有无心功能不全或心律失常。如有心功能不全时应对心功能不全进行分级评定。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制;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制;Ⅲ级:轻微体力活动既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3.4.4.5对于女性伤者,如有乳房损伤,应检查乳房有无缺失或畸形,缺失分为双侧乳房全部缺失、一侧乳房全部缺失、一侧乳房部分缺失。畸形分为外观形态严重不对称;或局部组织隆起和凹陷明显影响外形。

3.4.5腹部损伤

3.4.5.1有无瘢痕形成及瘢痕位置和数量,并测量面积大小(以占体表面积百分数表示)。对胃、肠、消化腺等损伤者,应明确有无行胃、肠或消化腺切除或修补术治疗,以及切除或修补的范围。必要时可行影像学检查。

3.4.5.2对有胃、肠、消化腺损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的进行相应器官功能检查,如:肝功能、胰腺功能等检查。结合营养状况和生化检查进行综合评价。

3.4.5.3对有肾功能障碍的,应进行肾功能测定,并对肾功能障碍程度进行分级。

3.4.6骨盆部位损伤

3.4.6.1对有卵巢损伤者,应检查卵巢有无缺失或萎缩(分为完全性和不完全性),必要时可通过B超、腹腔镜、磁共振检查及激素水平检测予以评价。

3.4.6.2对有输卵管损伤者,应检查输卵管是否缺失或闭锁,必要时可通过子宫输卵管造影术协助诊断。

3.4.6.3对有子宫损伤者,应检查子宫是否切除或修补,必要时可通过磁共振或子宫造影检查以协助诊断。

3.4.6.4对有输尿管损伤者,应检查输尿管是否缺失、狭窄或闭锁,如有狭窄要检查其狭窄的部位和程度。必要时可行尿路造影、B超或同位素肾图检查以协助诊断。

3.4.6.5对有膀胱损伤者,应检查膀胱有无被切除(全部或部分)或修补。必要时可行膀胱镜检查,以明确膀胱切除的部位、大小,是否进行过修补。

3.4.6.6对有尿道损伤者,应观察伤者小便情况,有无尿失禁或排尿困难(如尿线变细,排尿时间延长等)。在有尿道狭窄时,可行尿路造影检查、B超检查和尿流率检查。并对尿道狭窄的程度进行分级。分级标准为:狭窄处管径小于正常1/2者为尿道严重狭窄,大于1/2者为尿道狭窄。

3.4.6.7对有结肠、直肠损伤者,应检查伤者有无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口,直肠、肛门有无瘢痕形成,有无大便失禁或便秘。

3.4.6.8对有骨盆骨折时,应有影像学检查,骨盆骨折程度按Tile分型原则进行分型,Tile分型可分为A、B、C型。A型一般不涉及骨盆环结构,为稳定型骨折,常见形式:骨盆撕脱骨折,耻骨支、坐骨支单支骨折以及无移位的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等。B型为旋转不稳定型,表现为:髋骨内旋损伤、髋骨外旋损伤、骨盆侧方挤压损伤等。C型为旋转与垂直两个方向均不稳定型骨折,表现为:骨盆单侧不稳定、骨盆双侧不稳定、骨盆环破裂合并髋臼骨折等。

3.4.6.9骨盆骨折畸形的判断方法,骨盆骨折畸形愈合应从解剖复位的角度来考虑,骨折是一处或多处,骨折部位是前环或后环,双侧髂骨、坐骨高度是否一致,骨盆环是否为对称圆形,双侧闭孔是否对称(正位X线片)。骨盆骨折严重畸形愈合则应从解剖复位和功能复位两方面来考虑,若骨盆倾斜,应测量伤者下肢长度。女性伤者应确定有无骨产道破坏,若存在骨性产道狭窄、畸形(包括骶尾骨移位)(上述情况应有妇产科医生的测量评估意见),即使是稳定型骨折,也可视为骨盆畸形愈合。髋臼骨折是特殊的骨盆骨折,可以单独出现,也可在TileC型骨折中合并出现。单独出现时按照下肢功能情况予以考量,合并出现时可分别按照骨盆畸形愈合及下肢功能进行考量。

3.4.7会阴部损伤

3.4.7.1阴茎包皮:对有阴茎包皮损伤者,应检查阴茎包皮损伤情况,有无瘢痕形成,是否影响排尿与性交功能。

3.4.7.2阴茎:对有阴茎损伤者,应检查阴茎体有无缺失。如有缺失,应记录缺失的部位和程度。

3.4.7.3阴囊:对有阴囊损伤者,应检查阴囊有无瘢痕形成,以及瘢痕的位置和大小,当瘢痕形成面积较大且有可能影响功能的应进行精液常规检查,以根据精液的质量判断阴囊的功能情况。

3.4.7.4外阴及阴道:对有外阴及阴道损伤者,应检查外阴和阴道有无瘢痕形成,有无阴道狭窄,以及狭窄的部位和程度,并判断其对性功能的影响情况。

3.4.7.5大便失禁:对于有大便失禁者,应进行肛门指检以明确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强弱。必要时行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20cmH2O示大便严重失禁,在20-30cmH2O之间为轻度失禁。

3.4.7.6小便失禁:可行尿流动力学检查。当残余尿≥50mL者为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当残余尿<50mL者为真性轻度尿失禁。

3.4.7.7阴茎勃起功能检查:此项检查采用外部信息,需委托具有性功能司法鉴定资质的专家会诊。

3.4.8脊柱与脊髓

3.4.8.1对于脊柱损伤者,应行影像学检查,是否有畸形愈合(分为侧弯畸形、胸椎后凸畸形、腰椎前凸畸形等)影响胸廓形态,对于脊柱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的,应对呼吸困难程度进行分级评定。

3.4.8.2颈椎损伤影响颈部活动的,应测量颈部前屈、后伸、左右侧屈和左右旋转活动度。

3.4.8.3腰椎损伤影响腰部活动度的,应测量腰部前屈、后伸、左右侧屈和左右旋转活动度。

3.4.8.4对于脊髓损伤者,应进行CT扫描或磁共振检查,必要时可行脊髓造影检查,以明确损伤的部位、性质、程度。同时对躯体感觉、温痛觉和运动功能等进行检查,以明确脊髓损伤的平面。

3.4.9肢体缺失与功能障碍

3.4.9.1对于肢体缺失者,应测量肢体缺失平面,必要时进行X线摄片,以骨性标志记录残端长度或截断水平。

3.4.9.2对于骨关节损伤伴有肢体功能障碍者,应测量关节运动活动度和肌力水平(具体见附录A;其中肩关节、肘关节、踝关节关节运动活动度测量要求见附录B)。

3.4.9.3对于骨折畸形愈合后,应测量肢体的长度。

3.4.9.4对于上肢骨折者应检查前臂旋转功能,并记录旋转受限的程度。

3.4.10辅助检查

3.4.10.1肌电图检查:有周围神经损伤时应进行肌电图检查,并获取肌电报告原件。肌电图检查可对神经损伤的部位、神经损伤的程度等作出初步诊断。

3.4.10.2神经诱发电位:有神经系统损伤时,应进行神经诱发电位检查,包括躯体感觉神经、躯体运动神经和自主神经诱发电位检查。神经诱发电位检查可对神经损伤的部位、神经损伤的程度等作出初步诊断。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部分伤残评定操作指南

4.1骨盆骨折评残

骨盆骨折评残时应先按照Tile分型进行分类后评残。A型一般不评伤残等级;B型手术与否一般可评为十级伤残;C型经手术治疗后,骨折复位好,骨盆稳定可定十级伤残;骨盆环至少3处以上骨折,经手术或保守治疗后,骨折对位、对线仍较差,骨盆环欠对称(前后径或左右径显著短缩,呈畸形愈合),出现髂骨、坐骨高度不一,或双侧闭孔大小不一,致使骨盆环状结构的完整性和对称性遭到破坏,可评为九级伤残。

4.2脊柱损伤

4.2.1椎体粉碎性骨折的评定

爆裂性骨折等同于粉碎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

4.2.2胸椎或腰椎压缩性骨折评定

脊柱损伤致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以本椎体的前后缘为测量基准进行比对),评定为十级伤残,侧方压缩等特殊情况以压缩程度最重处为基准;出现椎体整体压缩性改变时,以该椎体紧邻上下两个椎体的前后缘平均值为基准进行比对。

脊柱损伤致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新鲜压缩性骨折定八级伤残。

4.3关于锁骨骨折的评定

单纯性锁骨骨折,尤其是锁骨中段以内的骨折,理论上对肩关节活动影响很小,原则上不评定伤残。

4.4足弓结构破坏评定

应有明确的原发损伤,以同样的拍摄标准摄双足X光片,并以统一的影像学测量方法评估足弓破坏程度,具体测量双侧内弓角、外弓角的数值并进行比对。

4.5足趾功能评定

各足趾功能的比例分配分别为:拇趾占40%,其余4趾各占15%。

5伤残鉴定时机

5.1损伤1个月后进行鉴定

包括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肢体、脏器缺失;内脏部分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脑脊液漏;肋骨骨折、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等。

5.2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

包括脊柱、骨盆骨折、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心肺挫伤、肋骨骨折致胸膜粘连的、未行手术的肢体骨折(未并发骨不连、骨髓炎等并发症的)、肢体骨折有内固定在位且未构成伤残等级的。

5.3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

包括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鉴(评)定的颜面部明显瘢痕(体表严重烧伤者建议一年以后再行鉴定),眼外伤影响视力者,听力障碍,男性性功能障碍,肢体关节面有骨折的,肢体软组织损伤影响肢体功能的,脏器损伤影响功能的。

以中枢神经及周围神经损伤后遗症鉴(评)定的颅脑损伤后致智力缺损、精神障碍、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弥漫性轴索损伤,脑、脊髓损伤导致四肢瘫、截瘫、偏瘫、非肢体瘫等功能障碍者,周围神经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

5.4损伤后12个月以上进行鉴定

外伤性癫痫经系统治疗一年后。

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者视临床治疗情况和委托方要求把握鉴定时机。

5.5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5.6肢体存在内固定状态伤残鉴定时机

肢体骨折有内固定在位可能构成或影响伤残等级的,需取出内固定后再行评定。

对有医院证明(医院病历、诊断证明、经治医生的意见)伤者肢体存在的内固定不必取出,并经被鉴定人书面申请,可以进行伤残评定。

对伤者具有赔偿责任的主体,如保险公司、事故责任自行赔偿当事人,经赔偿责任人书面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伤残评定。

部分损伤事由本身内固定在位,符合相应技术规范或标准中条款规定的情形(如职工工伤)者,可以进行伤残评定。7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按照“附则”及“附录”对部分损伤评定的特别规定及所引用条款

7.1可引用4.10.10.i)条款评定为X(十)级的四肢及复合体损伤

7.1.1四肢六大关节内骨折,经保守治疗,遗留部分关节功能障碍者(其中腕关节或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应≥50%);膝关节屈曲位大于10°的。

7.1.2四肢长骨粉碎性或两根以上骨折(腓骨、尺骨粉碎性骨折除外)。

7.1.3肘关节骨折经内固定治疗医疗终结后,肘关节屈曲不能达到功能位(80度),或者在功能位屈伸活动度小于40度的。

7.1.4锁骨中外1/3以远骨折、肩胛骨骨折,行内固定术治疗的;锁骨骨折伴有同侧高位(第6肋以上)3根肋骨骨折的。

7.1.5髌骨粉碎性骨折,行手术治疗后遗留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一侧髌骨切除。

7.1.6膝关节韧带损伤经手术治疗的。

7.1.7一侧半月板切除的。

7.2可引用4.9.9.i)条款评定为IX(九)级的四肢及复合体损伤

7.2.1四肢大关节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7.2.2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的。

7.2.3四肢六大关节骨折后出现坏死的。

7.2.4肩、髋关节内粉碎性骨折,行手术治疗的。

7.3可引用4.10.3.a)条款评定为X(十)级的椎体附件损伤

7.3.1胸、腰椎四处横突或棘突骨折。

7.3.2下胸椎(T11、T12)、腰椎三处以上横突或棘突骨折,畸形愈合,遗留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的。

(说明:第7条所涉及的损伤在伴有内固定存在时,除了以活动功能为结果进行评残的外,其鉴定时机不受“5.6”所规定的内固定是否取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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