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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伤情鉴定审查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020-11-11 | 阅:  转:  |  分享 
  
法医学人体损程度伤鉴定审查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一、鉴定原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鉴定依据的选择(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
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2)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
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
,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注:a.后遗症是指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经治疗后所遗留的容貌毁损、功能障
碍等。b.并发症是指由原发性损伤所引起的各种疾病。C.尤其注意身体各部位皮肤裂创后,如果经扩创手术等扩大损伤的
治疗方式治疗后,遗留的疤痕总计达到轻伤标准时,着重审查该扩创手术是否必要、扩创的程度是否合理,是否造成了不必要的损伤,要及时做好取
证和证据固定工作,以应对后续诉讼过程中,法官、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提出相关异议,造成不应有的诉讼风险。一、鉴定原则中需要注
意的问题2.鉴定时机的选择(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
后进行鉴定。(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
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
稳定后进行鉴定。注:由于公安机关办案期限尤其是拘留期限的限制,平常我们办理的批捕、起诉案件中,大都是法医出具的损伤程度分析意见
书作为认定被害人伤情的依据,法医在出具这些分析意见时,可能并不都是伤情鉴定的合理时机,尤其是依据并发症等认定的轻伤一级、二级的结果
,有可能会出现偏差,要注意审查其病历资料上记录的原发性损伤,如伤口的长度、骨折部位及数量等。一、鉴定原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3.
伤病关系的处理原则(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2)损伤与既往
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
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
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注:如病理性脾大晚期脾的结构和功能出现明显质的变化,当腹部遭受轻微外力作用时就有可能发生脾
破裂,而在此种情况下正常脾是不可能发生破裂的,此时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主要是指不宜评定为重伤或轻伤,以避免加害人受到不公正的刑事
指控。但可以对腹部外力在脾破裂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进行分析,以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
6.3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
伤程度。注:(1)外伤后出现的内源性疾病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但应对外伤与内源性疾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必要的分
析说明。(2)当外界致伤因素与个体特质共同作用造成损害后果的,应依据伤病关系处理原则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过敏体质的
个体在接触某些药物、化学物质或粉尘时会出现过敏现象,严重时可危及生命。瘢痕体质的个体体表损伤后可出现瘢痕过度增生,在面部可致面部毁
容,在关节可影响关节功能。对于此类致伤因素造成的损害后果,其损伤程度的鉴定因充分考虑到自身因素,根据伤病关系处理原则进行损伤程度鉴
定。(3)除了反应性精神病和癔症等,心理性阴茎勃起障碍也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造成的组织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不是损伤程
度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2.6.5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
程度。注:贯通创:所谓贯通伤--就是穿透了,往往由枪伤或锐器穿透伤或车祸造成的穿透伤.;盲管创:有入口,无出口。
(2)同一盲管创或者贯通创的皮肤创口长度不能和盲管创的深度或者贯通创的长度累加计算,以免加重损伤程度的鉴定。(3)未成年人的创
口长度计算参照附则6.18条有关规定。——6.18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计算,1
1~14岁按80%计算。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3.6.6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注:当
牙齿冠折时,应根据伤后治疗情况判断牙髓腔是否暴露。当牙髓腔暴露时则应视为牙折,并参照《标准》相应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根折
和根冠折直接认定为牙折。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4.6.7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
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注:(1)凡骨皮质砍(刺)痕,不属于《标准》规定的轻伤范围,不能鉴定为轻伤。(2)凡轻微撕脱
性骨折不伴有功能障碍的,不属于本标准规定的轻伤范围,不能鉴定为轻伤。(3)本条所指的功能障碍是指活动功能受限或者影响活动功
能,由于缺乏客观的评定方法,故在认定无功能障碍时应根据撕脱性骨折的部位、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定。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5.
6.8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
注:(1)凡在本条限定范围内的颈部大血管、胸腔大血管和腹腔大血管破裂。均符合本条规定。应援引标准具体条款鉴定损伤程度。(2)对
于其他重要血管损伤,按照《标准“5.9.4e四肢重要血管破裂”鉴定为轻伤二级,但当出现失血性休克(中度)时应依照5.12.2d之规
定,评定为重伤二级。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6.6.9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六大关节。二、鉴定附则
中需要注意的问题7.6.10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
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注:(1)对于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正中神经、尺神经和桡神经肘部以
上损伤、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应依照《标准》相应条款鉴定为重伤二级。(2)对于本条规定的其他神经损伤
应依照《标准》“5.9.4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3)对于本条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周围神经损伤是否鉴定为轻伤,应视神经
损伤是否明显影响活动功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8.6.11本标准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
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注:(1)四肢重要血管是指:四肢重要动脉,包括上肢的腋动脉、肱动脉、正中动脉、桡动脉、尺动脉等,
下肢的股动脉、胫动脉、腓总动脉、腓深动脉、腓浅动脉等;四肢重要静脉,包括上肢的腋静脉、肱静脉、正中静脉、桡静脉、尺静脉等,下肢的股
静脉、胫静脉、腓总静脉、腓深静脉、腓浅静脉等。(2)四肢重要血管损伤应依照《标准》“5.9.4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鉴定为轻伤二级
;但若伴有失血性休克(中度)则应依照《标准》“5.12.2b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鉴定为重伤二级。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的问
题9.6.13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
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注:(1)《标准》5.12.4l明确规定“各种置人式假体装置
损坏需要手术更新或者修复”的应鉴定为轻伤二级。(2)对于本条规定范围内的假体损坏可直接依照相应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3)对
于未明确列出的假体损坏是否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定。必要时可依照附则6.4条之规定,并比照本条款进行损伤程
度鉴定。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0.6.17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注:(1)两个部位以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的长度可以累加,并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损伤程度评定。例如,一个伤口经常分
布在头部和面部。(2)双耳听力减退、双眼视力减退、肢体多处骨折、双手功能障碍、双侧眼睑缺损等损伤程度鉴定均有具体条款规定
.故不能依照本条款规定进行简单累加并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三、命案法医鉴定审查时需注意的问题1.法医学因果关系是法律因果关系的前提
和基础,但并不等同于法律因果关系;法医学上有因果关系,法律上一般也有因果关系,法医学上只有间接因果关系,法律上是否有因果关系,取决
于适用何种法律关系,例如某些情况下在刑法中没有因果关系,在民法中则有因果关系。2.按在死亡发生中的作用不同,分为:直接死因、根本
死因、辅助死因、死亡诱因;作用大小,分为:主要原因、次要原因;死亡原因多少,分为:单一死因、联合死因;损伤或疾病后死亡发生的机会,
分为:绝对死因、相对死因;注:注意审查死亡原因的类型,在多人致死案件中,便于区分主次,量刑均衡;多因一果;介入因素等。3.死亡
方式的审查法医通过死因鉴定,可将死亡方式分为暴力死亡和非暴力死亡。注:(1)死亡方式的审查,直接决定案件的性质;(2)暴力
死亡案件中并非都是他杀案件,也有可能是意外事件;(3)伤病关系并存案件中,确定伤病在死亡中的作用大小,对确定死亡方式有决定性影响
,从而决定案件性质和量刑。4.死亡时间推断死亡时间即检验尸体距离死亡发生时的时间间隔。死亡时间推断是法医学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之
一,为确定侦查范围、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作案时间和排除嫌疑对象提供重要科学依据。死亡时间推断的方法:传统推断:尸温、尸僵、眼睛虚
实、皮肤颜色、尸斑、胃内容物、尸体农场;最新方法:眼球化学法5、致伤工具审查在机械性损伤致死案件中,常常需要解决是什么类型、特征的致伤物造成了该种损伤,即致伤物的推断;已知的可疑致伤物是否就是造成该损伤的工具,即致伤物的认定。注:致伤物是命案中最重要的实物证据,往往只有犯罪嫌疑人最为清楚,因此对于一个没有找到致伤物的命案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尸体损伤特征不符时,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并尽可能去寻找致伤物或进一步研究,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在说谎;遗憾的是实践中的多数伤情鉴定中基本无致伤物的分析,致伤物推断在命案中也只停留在大类的水平,如钝器、锐器、火器及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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