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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阅:  转:  |  分享 
  
人防设施车位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地下人防工程永久使用权的行为,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三种处理口径:①计入清算收入,且允许扣除成本
、费用;②不计入清算收入,但允许扣除成本、费用;③既不计入清算收入,也不允许扣除成本、费用。首先,配套建设人防工程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的法定义务,属于建造商品房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而且人防工程验收即意味着已经移交,不允许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毫无道理。其次,
认为应该计入清算收入的根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
第(三)项的规定;认为不应计入清算收入的理由是人防车位的产权不能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两种观点交锋已久,争议太大。这里需
要指出的是,一旦认定人防车位不能转让,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则势必带来与其他税种的协调问题,比如下面要提到的房产税计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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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安晴了首藏)